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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口就来? 男子撒尿被女子看见,被索赔3060,女子: 这我老家习俗

套路网2023-07-26 18:40:440

案例概述

夏季是工地上最难熬的时候,只能通过不断喝水来补充迅速流失的水分。

工地上的男子张某已经忍耐不住了。由于大量饮水和高温天气的刺激,他感到膀胱饱满到极限,急忙四处寻找解脱之处。

由于工地也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没有其他人随意走动,加上工地通常没有足够的厕所设施供工人使用。这种环境限制使得工人们面临艰难的抉择,尤其在炎热的夏季,他们的需要更加迫切。

以及工人缺乏足够的意识去遵守道德和卫生习惯,他们对在工地上随地大小便的行为已经习以为常。

长时间在高温下劳动,张某已感到非常疲劳和不适,导致他对周围环境并不敏感,又想着厕所位置离得远,一来一回会违反严格的工作时间表,难以在工作中腾出时间去寻找合适的地方解决,便拐过墙角找了个地方。

然而,就在他松了口气的瞬间,突然有一阵铿锵的声音传入到他的耳朵里。他抬起头,一个戴着黄色安全帽、身着工地装束的女子正双手抓住钢筋,和他四目相对。张某吓了一跳,心中一片尴尬。

这名女子姓赵,没什么文化,结婚生子之后家庭开销增加,她便来到工地上干活。她目瞪口呆地望着男子,脸上充满了愤怒和不满。在她的眼里,男子的行为是一种对自己的蔑视。女子右手直直地指着张某,目光透着不容置疑的厌恶。

“你怎么可以对着我随地撒尿?简直是太恶心了!”赵某愤怒地喊道,她放下手中的钢筋,僵直了身子示意着她的不满。

张某没想到会被赵某看见,一脸尴尬地向她解释道:“我没想过对着你撒尿,我都不知道你在这里!我实在是憋不住了,就随便找了个地方。我真没有故意的意思,你可别误会我啊!”

可赵某似乎并不相信他的说辞,仍在嚷嚷着自己看到恶心的东西了。

张某明白他随地小便的行为是不当的,但也觉得女子有些过分,毕竟他已经尽量找了一个隐蔽的角落,也解释了自己不是故意的。于是打算不理情绪化的赵某,准备离开。

女子冷冷地说:“你故意对着我撒尿还想就这么跑了?不给我个交代今天就别想走了!”赵某跑向张某准备拦住他,张某看女子追了过来,怕她一直胡搅蛮缠,便拐进楼道甩开了她。

这天结束,女子忿忿不平地回到了自己的家,越想越生气,下定决心要让张某付出代价。第二天一大早便去派出所报了警。

为了平息纠纷,民警得知情况后迅速随赵某赶到工地,找到张某后表明因为昨天那事需要去警局一趟。张某由看到警察来找自己的迷惑演变到听到原因后的无语。就这么大点事,那个女的居然还报警了!

派出所里,民警先是倾听了女子的诉说,然后转头询问了张某的说法。张某详细叙述了整个过程,然后表达了自己的冤枉和愿意道歉的态度。

然而赵某似乎并不满足于张某的解释和道歉,民警沉思了一会儿,然后找来调解员对两人进行调解。

面对调解员想让自己息事宁人的态度,赵某仍然不依不饶地要求张某赔偿自己,坚持说他是故意让自己看到的。

遭到张某拒绝后,赵某搬出了一套可笑的理论:“在我们老家的农村,如果有人故意让别人看见自己撒尿,那就属于犯了大忌。按照我们的风俗,必须采取一些补救措施。”

在场的调解员、民警和张某都愣了一下,尤其是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张某完全不理解女子所说的大忌、风俗。在讲求证据、依法治的时代,赵某没有提出张某侵犯了自己的什么权利,而是搬出了无所求证的家乡风俗。听得所有人都啼笑皆非。

“你说的是什么补救措施?”张某疑惑地问道,已经感觉到女子缠着自己的意图就是想让自己拿钱。

似乎也觉得自己的理由有点站不住脚,女子略显底气不足地说:“根据我们的习俗,你应该给我买一身新的衣服,放鞭炮、包一个红包,来除去你的晦气。”

张某越听越觉得荒谬。他觉得这样的要求完全是莫须有的冤枉。

调解员表示,虽然大家都来自不同的地方,对于乡土风俗的了解并不一样,但是风俗并不具有强制效力,不能要求违反了风俗就作出赔偿。

“工地上人口混杂,工人都来自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习俗和风俗。存在差异是很正常的。但我们必须尊重和包容彼此的文化差异,不能因此而产生冲突。”民警语气坚决。

他接着说:“张某的行为确实是不合适的,毕竟这是一个公共场所。但从女士所提出的要求来看,这种补偿的方式并没有合理依据。由于乡土习俗没有物质载体,无法求证,那么我们应该以法律的规范为准。”

民警的语气渐变和缓,“最后,根据双方的陈述,可以认定张某不具备故意让赵女士看到自己小解的主观恶意,但在公共场所小便违背了社会道德,张某可以适当给赵女士一些补偿。”

经过民警的分析,赵某也知道依据自己所说的风俗要求张某给自己赔偿的要求听起来多么可笑,氛围渐渐缓和了下来。张某表示可以给出3060元的补偿款,赵某略有些不满,但之后也接受了张某的歉意。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筑工地虽然有一定封闭性,但依然是公共场所,属于开放空间,也应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和道德标准。

随地大小便是一种不文明和不卫生的行为,不仅会影响工地的环境卫生和工作效率,还会对周围的居民和过往工人造成困扰和污染。张某的行为虽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但与文明社会的道德秩序相违背。

得饶人处且饶人,有时候相互包容和理解比任何风俗规矩都更重要。赵某维权心切,但找不到合法依据,于是搬出大而空的风俗想震慑住张某,却引来众人的疑惑和摸不着头脑。

赵某想法设法让张某赔偿自己有讹钱的嫌疑,在处理纠纷和争议时,需要遵循法律和规则的约束。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支持和解决争议才是有效和可靠的做法。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此,要认定强制猥亵罪,需要满足两个主要要件:一是强行进行猥亵行为,二是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对于张某行为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需要结合张某和赵某的陈述具体分析。

从双方的描述上来看,张某情急之下找到拐角处的墙根方便,并没有注意到赵某在场,不具有使其看到自己隐私部位的故意。且张某所在位置和赵某距离较远,可以证明张某没有恶意。

因此,张某并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对赵某进行猥亵行为。只是恰好被赵某发现了。

如果仅仅是赵某怀疑张某是故意让自己看见的,却没有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张某采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进行强制猥亵行为,那么张某不构成强制猥亵罪。

在法律适用中,风俗习惯通常被视为一种间接的法律规范源。但是,风俗习惯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在本案中,如果存在某种风俗习惯与张某的行为相悖,则可以将其用作证据来推定张某是否构成违法。

风俗习惯可以是一种社会行为模式或惯例,反映了一定社会群体的普遍行为方式和观念。在给定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下,一些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可接受或不符合社会常规,而另一些行为则可能被社会所接受或视为正常。

在本案中,如果当地社会普遍认同赵某的主张,即张某的行为违背了当地的风俗习惯,并且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那么民警可能会考虑这一点,并将其纳入对案件的判断。这样的风俗习惯可以作为辅助证据,帮助评估定义所涉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风俗习惯并不具有统一性,在不同地区和社会群体之间可能存在着显著差异。法律规定通常是最重要的依据,而风俗习惯只能作为辅助证据。

其次,风俗习惯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权力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时应基于正式的立法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而不应仅依赖于个别的风俗习惯。

因此,由于赵某所称“买一身新衣服、放鞭炮、给红包除晦气”的风俗并不能得到大众的广泛认可,这种风俗习惯不具有普遍性。民警在分析张某行为的违法性和赵某的赔偿请求权依据时,只能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而张某的行为只是为社会公德所谴责,并没有违反法律,因此张某并没有侵犯赵某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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