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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执法,不办事?这才是最大的官僚主义!

套路网2023-07-10 12:43:110

这几天,关于私自修桥被被判刑的事情,各种声音此起彼伏!

从网上获得的各种消息综合起来,我有以下的看法:

首先,执法本身就是个笑话!行政处罚要讲究合法性,但是也要讲究合理性!从网上公布的各种消息来看至少这个地方需要一座桥是大家公认的!

也就是说,这座桥的存在极具合理性!那么,一个非常有民众需求的桥,为什么没有相关部门去建?有人建了,又为什么要拆?这个执法的合理性在哪里?

其次,这个案子,不光是行政执法这一块,还有刑事判罚。但他的刑事部分值得商榷!

寻衅滋事,大家都知道这是个口袋罪,根据需要往里装!

根据网络公布,2014年,黄某焊了十三条铁皮船,搭建了一座固定浮桥。2018年10月,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罚款并强制黄某拆除浮桥。2019年2月,他被当地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此后黄某的三哥以及多位家人亲戚也被采取刑事措施,7月当地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黄某等多人公诉至洮南市法院。同年12月31日,当地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黄某等18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处以有期徒刑两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18人均适用缓刑,该判决已经生效。

有个细节很有必要注意到!在本案中,法院认为黄某收过桥费的行为属于强拿硬要。强拿硬要的本质是被迫交钱。但据报道,在法院认定的总计52950元过桥费中,被收费最多的是村民李某某,共2万元。然而,这笔钱经法院退返李某某后,又被李某某还给了黄某。李某某认为,“黄某搭这个桥,确实给咱带来了方便。”可见,他交钱是自愿的。

我想,李某的行为更好的诠释了这个案件,有没有强迫交钱的情形,强迫交钱的情节有没有达到犯罪构成,可能需要一个很好的论证说明来服众!

最后,再多说几句。行政处罚都有一个责令改正的规定。即便黄某没有相关批文,如果这座桥的确有存在的必要,按理来说,相关部门给他补全手续,利国利民,难道不是两全其美的事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建设桥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闻要比对着看!老百姓不识货,就怕货比货。如果这座桥收费是强迫的,那么,大家有没有注意过,有个“贷款修路,收费还款”的解释,多少年一直存在。不知道贷了多少款,还没有还完?那个交费,你们都是自愿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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