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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男子多次强奸生母,父亲雇凶杀子

套路网2023-07-07 10:0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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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痛下杀手将亲生儿子杀害,虎毒尚且不食子,他究竟遭遇了什么?审讯时他毫不悔改,坚持认为,儿子的死是死有余辜。

事情发生在四川,犯罪嫌疑人姓蒋,跟妻子张某育有一子名叫张超。张超一直以来都没让蒋某张某二人省过心,游手好闲不干正事。

因此到了适婚年龄之后也一直没有对象。更令人想不到的是,张超竟然多次对自己的亲生母亲张某做出龌龊行为。张某虽痛心不已,但也一直没敢告诉蒋某。

蒋某发现端倪后,多番劝告张超,没想到此举却反遭到张超的殴打。蒋某认为张超已经顽劣到无可救药的地步了,于是决定对自己的儿子下手。

他伙同两名老友以给张超介绍女朋友的借口,将其骗到大竹县的一个人烟稀少的石材厂内,随后三人对张超进行殴打,最终张超失血而亡,被三人将尸体掩埋在石材厂内。

几天后,厂内工作人员在石块下发现了一具男尸,随即报了警。警方在当地多方走访调查,令当地村民指认尸体,但始终没有线索,于是警方推断死者可能并非本地人。

随后警方仔细盘查了当地客运车站的监控视频,最终找到了杀人凶手。审讯时,蒋某及其同伙对此供认不讳,并声称自己并不后悔,张某多次强奸生母,是死有余辜。

警方向张某确认后,证明蒋某所言非虚,张超的确多次强行与张某发生关系。最终蒋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两名从犯分别判处十三年和十五年有期徒刑。

(1)张超多次对亲生母亲做出龌龊之事,多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过错有哪些?

首先,张超多次强行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明显属于违背妇女意愿,该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刑法》236条规定,强奸罪犯罪行为人可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在张某受到侵犯时对张超进行了起诉,张超就会面临牢狱之灾。除此之外,奸淫母亲的行为已经属于情节恶劣了,判罚可能会更重。

除了法律上的制裁之外,伦理道德上来看,张某此行为也是非常恶劣的。伦理是人与人相处的道德准则,强奸生母的行为是严重违背人伦道德与公序良俗的。

(2)在得知儿子多次强奸张某后,蒋某一怒之下将张超杀害,罪在何处?

抛开蒋某杀人动机正义与否的判定,蒋某及其好友的行为确实造成了张超死亡的客观真相。因此蒋某与其好友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刑法》232条针对故意杀人的量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等。

本案中蒋某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是因为他的种种行为动机已经构成“故意”,警方现场勘测发现,张超脖颈、头部等要害部位均有钝器击打的痕迹。

可见蒋某一伙在作案时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造成张超死亡的客观结果,并不是过失导致的。因此蒋某被按照“故意杀人罪”的标准进行量刑。

而其他两名蒋某的好友属于从犯,根据《刑法》27条的规定,从犯是指在共同贩子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人。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这二人分别被判了十三年、十五年。

(3)张超罪大恶极,蒋某将其杀害也是为了保护自己妻子,难道不属于义愤杀人吗?

蒋某犯了故意杀人罪不假,但故意杀人罪中又有防卫过当杀人、义愤杀人、激情杀人等情形义愤杀人是指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达到令人难以忍受的地步

义愤杀人主观动机上是为了使自身或者帮助他人摆脱困境,可以说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维护了法律的正义和社会伦理的有序。

本案中张超生前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殴打父亲、强奸母亲,种种行为已然足以引起公愤。因此蒋某杀害张超的行为理论上可以被认定为故意杀人中的义愤杀人。

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提到,对于家庭、婚姻、邻里等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引起的犯罪,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基于这一点考虑的话,法院对蒋某的判处确实有些重了。但是案件公布的信息有限,有限的情况说明中我们无法确定案件的诸多细节,因此对此也不好做出评价。

但是可以确定的是,张超的行为确实引起了公愤,该案件一经发布,网上几乎全是讨伐张超的。也有很多人为蒋某喊冤,认为他这是为民除害。但是张超死亡是客观事实,蒋某也确实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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