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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虚假诉讼,意图非法获利?两人被判刑!

套路网2023-05-24 12:23:560

见房价上涨有利可图

以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并申请强制执行

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后

仍转移虚假债权

这种违反诚信、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

将面对法院怎样的裁判?

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对两被告人作出刑事判决

两被告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

构成虚假诉讼罪

简要案情

陈某夫妇、郑某和N公司的老板之间是亲戚关系。

2012年,陈某夫妇为N公司的债务做担保。为避免后续承担责任,陈某让郑某虚构了向N公司出借200万元的借款事实,陈某夫妇作为这笔虚构借款的“保证人”,将其名下宝山区某房屋做了抵押登记。

2013年,陈某夫妇将上述房屋出售给了戴先生一家,戴先生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和税费,陈某夫妇将房屋交付给了戴先生。但在过户时,戴先生发现该房屋由于涉及N公司债务纠纷问题已被法院查封。尽管房屋一直无法过户,但戴先生一家仍然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内。

2013年,N公司债权人江西某银行向某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陈某夫妇因承担担保责任被列为共同被告,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后债权人申请执行。2016年,某省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2019年,陈某见房价大幅上涨,于是指使郑某作为原告,以上述200万元的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N公司归还200万元债务、被告郑某夫妇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时,由于各方当事人对债务并无异议,且呈现出的债权债务相关证据链较为完整,判决N公司归还郑某200万元借款及逾期利息,郑某对上述抵押房屋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图片源自网络

案件生效后,郑某对仍登记在陈某夫妇名下的宝山区房屋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发出了该房屋的拍卖公告。

居住在该房屋内的戴先生发现张贴的拍卖公告后,向宝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通过其相关民事诉讼程序救济自身权利,并于2020年3月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9月,郑某接到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通知,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上述虚假诉讼的事实。但是,在向公安机关坦白虚假诉讼事实后,郑某仍受陈某指使,错上加错,将上述虚假债权转让给他人,导致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变更了申请执行人。

2022年8月,陈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郑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公诉机关将二人依法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郑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郑某结伙,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综合全案事实,二被告人以制造的虚假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致使利害关系人多次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表示异议,又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后转移上述虚假债权,致使人民法院依申请变更了相关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其行为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依法应当认定为犯虚假诉讼罪情节严重

最终,法院结合其他量刑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郑某均犯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张国滨

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

副庭长

一、什么是虚假诉讼罪?

审判实践中,通过捏造事实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并不鲜见。为维护民事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不受侵犯、倡导诚实信用价值观,《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从罪状表述看,虚假诉讼罪以造成“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后果为基本犯罪既遂标准。

因此,虚假诉讼罪保护的是双重法益,司法秩序是必然客体,他人合法权益属于选择客体。

该罪法定刑分为两档,其中达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做了规定,可归纳为“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类”和“特别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类”。

《解释》规定,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本案中,某省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了N公司相关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的债权确未得到实现。但被告人是在2019年提起的虚假诉讼,法院是于2016年裁定终结执行相关案件,不能认定被告人事后虚假诉讼行为致使有关权利人债权无法实现,不能据此认定“情节严重”。

根据《解释》规定,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情况,可以认定“情节严重”。本案中,法院基于被告人的虚假诉讼行为,启动了民事诉讼程序,开庭审理并作出民事判决;又基于被告人申请,启动了民事执行程序,发出拍卖公告。利害关系人也因此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再审、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等表达异议,被告人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陈述了上述虚假诉讼事实。在此情形下,被告人又转移虚假债权,并向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据此,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属于“情节严重”。

三、坚持宽严相济,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且情节严重。其中,被告人陈某为牟取巨额非法利益,指使亲戚郑某制造虚假债权、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在得知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又指使郑某转移虚假债权,陈某全程组织、策划了本起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郑某因受亲属关系羁绊,接受被告人陈某的指使实施了虚假诉讼行为。因郑某参与了制造虚假债权、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强制执行、转移虚假债权等全部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到重要作用,未认定为从犯。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结合被告人郑某被动参与犯罪、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对被告人郑某判处较轻的刑罚并适用缓刑。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文字丨张国滨、刘响

责任编辑丨张巧雨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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