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7709

大理一裸男在酒店女浴室待8分钟称误入?警方:疑罪从无

套路网2023-07-27 12:30:081

【阅读此文之前,麻烦您点击下“关注”,方便与您讨论分享,也能及时观看下一篇精彩文章。非常感谢您的关注!】

众所周知,男女有别,因此所有公共浴室都是区分男女的,男性自然是不能随意进入女性的浴室,而最近却发生了一件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情。

事情发生在云南大理,一位女士遇到了一件糟心的事情。

朱女士带着自己的儿子来大理旅游,儿子说想要游泳,朱女士便订了一个五星级酒店的私教课,和儿子一起学游泳。

这个酒店名字叫做大理洱海天域英迪格酒店,位于洱海旁边,房价平均2000以上,是一个名副其实的高档五星级酒店。

作为高档酒店来说,安保设施应该会更加完善,服务态度也会更加和善,可谁知道朱女士却遇到了这样一件事。

事情发生的那天下午,朱女士如往常一样带着儿子在游泳馆练习游泳,游泳后按照以往的习惯,朱女士和儿子分开,各自在浴室里洗澡。

令人震惊的是,就当朱女士洗完澡之后,发现女性浴室里站了一名裸体男子,朱女士吓了一大跳。

据朱女士回忆,当时她从浴室洗完澡,推开浴室的门后,映入眼帘的是一个裸男站在门外。

该男子看起来大概60多岁,拿着手机就站在那里盯着她,朱女士被吓得毛骨悚然,尖叫了起来,而外面的服务员听到朱女士的喊叫,立马进来查看情况,而察觉不对的裸男趁乱慌忙逃走了。

朱女士此时处于极大的惊吓当中,半天没回过神来,她在酒店工作人员的安抚下慢慢回过神来,而此时她才发现裸男早就溜走了。

她感到无比气愤,这个陌生男子为什么出现在女浴室?而且行为鬼鬼祟祟,特别猥琐。气不打一处来的朱女士选择了立刻报警,希望警察能处理这件事情。

警察闻讯立刻赶来了,听完朱女士的描述,警察立马通过酒店的入住档案确定了嫌疑人的房间,并把裸男带回局里调查。

根据调查,该男子已经60多岁了,当警察询问男子为什么要进入女浴室的时候,男子只是云淡风轻的说:“我有老花眼,没看清指示标,不小心走到女浴室了而已。”

在一旁的朱女士气愤不已的质问他既然走错了为什么要在浴室偷偷摸摸地待八分钟?

一旁的警察连忙安抚下朱女士的情绪,并继续对该男子进行审问,该男子说自己进去之后就是洗了一个澡,什么也没干。

根据酒店的监控显示,该男子进入浴室总共时间为8分钟左右,具体的情况就不得而知了,为了保护客人们的隐私,浴室里不会安置摄像头,所以只能通过该男子进出浴室的时间来判断。

事件的真实情况如何,只能全凭朱女士的一面之词,这显然也是不能被大家所信服的,所以这个案件存在一个很大的疑点,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何,该男子是不是真如朱女士所说的那样,我们谁也不知道。

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办案的警察也只能无奈的告诉一旁气愤的朱女士,“疑罪从无,这个案件缺少了关键证据,这个案件我们没有办法立案”。

一旁的朱女士很不满意这个结果,她仍然对此表示一个怀疑的态度,她不死心,要求警方调查一下该男子的手机。

因为事发的时候朱女士发现男子手中拿着手机,也许男子用手机在女浴室偷拍呢?

但是由于无法立案,面对朱女士的质疑,警方也没给朱女士一个正面的回答,这让朱女士又气又无奈,不过也只能就此作罢。

酒店的负责人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酒店负责人却表示当时自己不在酒店上班,不知道具体情况,这该如何是好?

事后记者采访该酒店的时候,酒店的工作人员表示当地警方已经介入调查此事,具体情况他们也不清楚,还在等待警察的通知。

过了几天记者联系上当地派出所,却被当天的值班的工作人员告知,自己当天不在派出所,不知道具体情况,负责朱女士案件的警察是李警官,记者也只能无功而返。

不过他表示可以等李警官值班的时候再来调查具体的处理情况。

这件事情在网络上引起了一定的舆论,很多网友纷纷加入讨论这件事情的队伍中,而案件的当事人朱女士也受到了记者的采访。

在采访中,朱女士对前来采访的记者大吐苦水,并且表明了自己不满意的态度,她仍然对男子叙述的真实性存疑。

李女士在采访中气愤的说到:“我不接受他的这个解释,既然我的一面之词不可信,那他说他在浴室里什么都没干就很可信吗?如果真的像他说的,他只是走错了,浴室里面那么多女性象征的东西,他怎么会没看见?既然走错了,这个时候但凡有点公共道德的人都应该扭头就走了吧,他怎么还在里面待了八分钟?”

面对朱女士一连串的强烈质疑,记者也觉得朱女士说的很在理。案件的真实性存在很大的疑点,但是没有办法解释清楚。而警方也没有证实该男子手机中是否有偷拍视频。

这个案件也就只能不了了之,但朱女士的维权之路还在继续。

朱女士认为,发生这样的事情,酒店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她在事后找酒店理论,希望酒店公开对她进行道歉,并承诺不会再次发生。

没想到的是,这个酒店拒绝了朱女士的维权请求。

无奈之下的朱女士只能再次请求记者的帮忙,记者去采访该酒店时,

酒店的负责人没有正面回答记者的问题,只是说不方面像媒体透露,草草就打发了前来采访的热心记者。

但朱女士声称,直至报纸发稿,她都没有接到酒店的一个电话。也就是说酒店根本没有处理这件事情。

无奈之下,气愤不已的朱女士只能联系律师,采用法律的武器给自己维权,她要起诉该酒店。

朱女士说,当时她与酒店沟通的时候,她要求酒店给自己道歉,却得到了酒店的拒绝,她说要起诉酒店,谁知道对方只是轻飘飘地来了一句随便她,这让朱女士更来气了。

对此,朱女士的律师表示,该男子要承担民事责任,但涉事的酒店责任更大。具体的起诉结果还在等调查。

为什么警察不立案处理这件事情?

很多网友会疑惑,明明都有朱女士的证词,为什么还是不能立案?

其实这并不是警方的不作为。“疑罪从无”是我国是我国《刑事诉讼法》里的重要原则,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就是如此,这个案件有疑点无法解决,根据这个原则,也就不能立案处理。

如果能够立案,这个男子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如果警方调查后,证明这个男子是误入女浴室,则只是一起简单的民事案件。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男子因为自己的失误,不小心进入了女浴室,侵害了朱女士的隐私权,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男子需要对女子赔礼道歉,赔偿一定的补偿金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法条中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构成要件需要该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犯罪的故意,即证实他是为了偷拍、偷录他人隐私才进入女浴室。

如果确定了该男子是故意闯入女浴室,该男子就将面临行政拘留与罚款,若判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涉事的酒店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该酒店应当承担的责任最大,作为一个经营性场所,却没有给顾客应得的安全保障,将要受到处罚。

朱女士在酒店订了私教课,签订了合同协议,因此,现在酒店并没有保障朱女士的安全,违反了协议上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酒店应当承担违约的责任,且酒店作为一个营业性场所,有履行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也应当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最后,无论男子是不小心还是有意而为之,发生了这样令人恼火的事情就是不应该。该男子有错,涉事的酒店更有错。

酒店不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更应当给朱女士道歉,给她一个合理的交代,这样才会让消费者放心。

对此,您有什么意见或者建议呢?

欢迎留言评论。

0001
评论列表
共(0)条
热点
关注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