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岁女子被18岁前男友性侵致怀孕!女子:一夜四次,我很害怕

«——【·案件摘要·】——»
最近,广东一地的警局接到一女子的报案,该女子声称其遭到前男友的性侵,而且自己已经怀上该男子的孩子。
但在调查中该男子又极力否认这一事实,表示自己并没有强奸该女子,那事情的真相是否真如女子所说呢?
该女子姓黄,是广州佛山人,今年已经32岁了,曾经有过一段婚姻。

但是黄女士跟她的前夫在三观上有很大的分歧,经常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情而发生争吵。
争吵期过后的二人就陷入了冷淡期,二人的交流也越来越少。
这一情况在黄女士怀孕生孩子之后的一段时间里得到了改善。
但是黄女士与其前夫的产生矛盾的根本原因并没有得到解决,孩子的出生也只是给他们带来了短暂的缓和。
久而久之,二人之间的问题又开始浮现,不断的争吵也随之而来。

加上孩子的哭闹,使黄女士感到身心俱疲,想要离婚的冲动也在内心疯狂生长。
不久,黄女士在和丈夫的吵闹声中,和孩子的哭闹声中选择了结束这一段婚姻。
黄女士二人分割好财产以后就办理了离婚手续,而孩子的抚养权给到了黄女士的前夫,但黄女士依法享有探视权。

黄女士在离婚后的一段时间内,忙着自己的工作,周末去探视自己的女儿,加上保养自己,感觉自己的生活并没有什么变化。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种孤独寂寞的感觉涌上了黄女士的心头,为了排解这种孤独寂寞感,黄女士也开始了自己“泡吧生活”。
随着黄女士不断地出入酒吧,某天基于机缘巧合黄女士在酒吧结识了一个年轻的小伙子申某。

申某和黄女士并不是像我们所想象的一夜情一样,而是加上了微信好友,成为了普通朋友,开始了长时间的相处。
二人在相处得过程之中,有聊不完的话题,说不完的话,此时申某也认为黄女士就是自己理想的女朋友。
于是18岁的申某和32岁的黄女士双双坠入爱河,开始了二人的恋爱之旅。

但是由于年龄上的差距二人之间的问题也不断显现出来。例如申先生的母亲的阻扰、外界的谈论等等,使得这段恋爱在持续七八个月之后就结束了。
申先生单方面向黄女士宣布分手之后,黄女士给申先生发过很多消息,想挽回这一段感情,但都被申先生拒绝了。
分手后,黄女士选择了借酒消愁,一日 ,黄女士喝醉了之后,趁着酒劲拨通了申先生的电话。

就是这一通电话,成了后面事情的导火索。
黄女士向警察说,那天拨通申某的电话之后,申某害怕自己出事儿,就将我送到了自己家。
我本以为他就这样走了,但是当我打开家门之后,申某就向我扑了过来,进到家里之后,申某就带着我直奔房间,想与我发生性关系。
我当时是极力反对的,本来男女就有力量上的悬殊,再加上又是喝完酒之后,肯定是抵挡不住他的侵犯。

在这个期间,黄女士表示自己是一直有反抗的,但都是无济于事。
而且孤男寡女自己又害怕他作出其他的过激行为,只好选择顺从申某的意见。
根据黄女士的回忆,据悉当晚申某与其一共发生了四次性关系。
几天后,黄女士发现自己不太舒服,想起那天二人并没有采取任何的防范措施,于是黄女士怀着忐忑的心情去药店购买了验孕棒。

经过试纸检测,黄女士确实怀孕了,这对于黄女士来说更是一道晴天霹雳。
没有办法的黄女士只能选择来到警局报警。
但是根据警察的调查,申先生又给出了一套截然不同的说法。
申先生表示自己并没有强奸黄女士,二人发生性关系也是你情我愿的。
而且申先生表示自己在于黄女士恋爱期间,黄女士并没有向自己说过自己的婚史和年龄。

申某表示黄女士保养的很好,从外表来看,很难看出来她的年纪。
加上黄女士的刻意隐瞒,恋爱初期的自己根本没办法发现。
申先生说自己才十八岁,如果一开始就知道黄女士的过去,自己也不会和黄女士开始这一段感情。
这些事情都是我自己慢慢的发现的,发现真相之后,自己才选择的分手。

至于黄女士说怀孕的事儿,申先生表示自己和黄女士就那一天晚上发生了性关系。
自己不可能一次性就能够让黄女士怀孕了,这种概率太小了。
申先生表示孩子肯定不是自己的,是黄女士想让他当接盘侠。
黄女士与申某目前各执一词,事情的真相也还在调查之中,结论也定论。

«——【·以案释法·】——»
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判断是否构成强奸,就需要考虑妇女的意愿,状态,次数等,还有就是对其是否造成身体上的伤害。

在本案中,如果黄女士向警察所说的都是真的,那么申先生违背黄女士的意愿,强行与黄女士发生性关系,后还致使黄女士怀孕,这显然是构成了强奸罪。
关于强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所以在如果黄女士的供述如实,那么申先生蒋可能面临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如果黄女士对申先生进行了性侵的虚假指控,那么她就构成了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特别强调的是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
如果黄女士对申先生的虚假指控,使得申先生被判处强奸罪,受处刑罚,那么黄女士的行为必然就构成了诬告陷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严重情节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申先生是否违背了黄女士的意愿,这也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了。
我们无法根据片面的说辞去确定一个案件的真实性。
所以真相未出来之前,不要以黄女士的片面的说法而就给申某的行为下了定论。
也不要以常识和申某的言论而就认定黄女士在虚构事实,毕竟常理之外还有例外。

有人可能会问,如果在案件中黄女士是自愿的或者是不自愿的,那么申某的行为就很容易判断。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

在判断其是否构成强奸罪时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等等。
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如果在本案中,黄女士主要表现出来的是以同意的为主的话,那么就不应当认定申某构成强奸罪。反之,则就应当认定申某构成强奸罪。

«——【·结语·】——»
作为女孩子我们应该保护好自己的人生安全,少去酒吧、KTV等鱼
龙混杂的地方,在外面也应该少喝一点酒。
对于现在来说,在酒吧外面“检尸”的行为依然是存在的,这样的事情的一旦发生将会给我们带来难以弥补的伤害。
当然如果男士如果想趁女生喝醉捡漏的话,这也是要负责任的哟。
可能有人会怀着侥幸心理说当时我们是半推半就的。

但半推办就也不是完全不负刑责的,法律不会放过任何一个怀着侥幸心里的人,所以我们更不应当怀着侥幸心理去挑战法律的底线。
在判断强奸案的过程中,女性是占有主动权的,女性是更有优势的。
这本来是用来保护我们女性这一相对来说是弱势群体的,所以我们在案件的过程中也应当如实的陈述事实,不会陷害、不污蔑任何一个没有犯错的人。

也不应当用大众、法官的同情心来歪曲事实,这样会伤害到无辜的人。
所以保持一颗公正的心,才不会违背法律的初衷。
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我相信法律最后会给黄女士和申先生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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