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癌父亲立遗嘱,将房产给儿子,女儿:房子是我买的,不能当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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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现在的生活已经过得够好了,就可怜你那小儿麻痹的弟弟,将房子留给他,不要再争房产了!好不好”
一个父亲正跪在社区的地上祈求自己的女儿在自己立下的遗嘱上签字,父亲边哭边哀求女儿。到底发生了什么,作为子女居然让老父亲跪在地上哀求自己?父亲手里的遗嘱到底写了什么,女儿不愿签字呢?”
湖南岳阳的陈树森,今年已经60多岁了,据他讲,女儿已经四年没有回来看望过他,家里最小的儿子也因为小时候生病没有及时医治,患有小儿麻痹多年,条件过的并不好。
最近,他被查出了癌症晚期,可能已经时日不多,所以想在临走前安顿好自己的儿子,将自己的所有资产全部留给自己的儿子,这也引起了女儿的强烈不满。
所以他才跪在地上苦苦哀求女儿把房子留给弟弟。
几年前,陈树森的邻居要以两万块出售院里的几间房,陈树森便打电话给女儿“你再给我转两万块钱,我给你弟弟在家旁边买一间房用来做婚房。”
起初她并不想答应父亲,但是父亲却告诉她房产证上写她的名字,然后还说“你现在过的这么好,你就应该帮一帮你弟,结婚总得要有一个住的地方吧!”
陈丽想了想,虽然弟弟身体有有点残疾,但总归找个合适的人要结婚,以后也有一个人能够照顾他,于是便给父亲打了两万多块钱,并说,“一定要记得购买合同和房本上写我的名字”。
然而她不知道的是,父亲答应在房产证上写上女儿的名字,这仅仅是个权宜之计,因为这样他后期还会分发到单位的配房,如果名下已经有了房子,单位的房子自然轮不到他。
买完房子后过了几年,陈树森单位的房已经分发下来了,这时陈树森就在没有通知陈丽的情况下,拿着房产证和陈丽的身份,将户主的名字改成了弟弟的名字。
知道情况的陈丽就开始怨恨父亲太过于偏向弟弟,没有事先跟自己讲这件事,和父亲大吵一架后摔门而出,而就是这一走,四年都没有再回来过家里看望父母。
65岁的陈树森头发已经花白,和妻子两人每个月都有6000块的退休工资,家里现在已经有两套房,目前的生活已经足够颐养天年。
但是却在不久前,陈树森在因为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 ,在医院被诊断出已经患了癌症。
而这个老人唯一放心不下的就是自己小儿麻痹多年的小儿子,自己便写了一张遗嘱,将家里的房子和手里所有的存款全部都留给小儿子。
但是由于房子是女儿购买的,他又害怕在自己走后,女儿回来跟儿子争夺房子 ,所以想在走之前让女儿在遗嘱上签字,奈何一直联系不到女儿,他就找到了当地的记者。
麻烦你们帮我找一下我的女儿吧,她已经四年没有回来家里了,我有急事找她,想让她在我留下的遗嘱上签字。!”老人焦急的说着。
记者在调查后发现,陈丽这几年一直没有离开家很远,而是一直居住在原来的地方,只是陈树森并没有去找过她解释当年的事情。
当记者去告诉陈丽“你的父亲不久前在医院查出癌症,他想约她见一面聊一聊签遗嘱的事情。”先开始的时候,女儿非常震惊,父亲的身体一向很好,怎么会得癌症?开始的时候还觉得是记者在哄骗自己。
后来记者提议让女儿跟父亲通话,电话打通的那一秒,父亲只说了一个“喂”,她就慌忙的挂断了电话,因为他不知道要用怎么样的语气跟父亲讲话。后来陈丽答应了见面,约在了自家小区楼下的社区里见面。
四年未见的父女 ,已经没有过多的话题,心里彼此都有了一些隔阂。
“你最近身体还好吗?”父亲却没有回答女儿。随后便将一张手写的遗嘱拿到她面前说:“你在上面签个字吧!”
陈丽看到遗嘱上的内容,上面清清楚楚的写着父亲的所有财产包括房子全部留给了弟弟,她很震惊的望着父亲,原来真的不拿自己当亲生女儿 。然后气愤的将遗嘱和笔丢到了地上。
“房子是我花钱买的,你当初不和我商量就改户主,现在却要全部都留给弟弟,我也是你的孩子,你这样做是不是太偏心了”陈丽直接伤心的说道。
于是便向记者哭诉,房子是她四年前花2万块钱买的,当时父亲答应她,房主写她的名字,但是不久之后,就在没经过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将购房合同上的名字和房主都换成了弟弟。
陈丽还说,从她生下来开始,父亲就一直不喜欢她这个女儿,一直期盼能有一个儿子,在怀上弟弟的时候就试验各种偏方,直到弟弟的降生,她直接成为了这个家里的背景板。
从小不管她多优秀,父母都看不见,她在家里唯一的用处就是帮弟弟洗衣服,帮妈妈干家务,无论自己做的多好,父母都从来不表扬她,父母把所有的爱都给了弟弟,所有好的东西都先留给弟弟,一直在教育他,凡事都要以弟弟为先。
就这样陈丽的童年并不幸福,家庭中重男轻女的思想让她的性格特别敏感自卑,一度都认为是自己不好,不配得到别人的认可与爱。
因为家里太过于重男轻女,陈丽17岁的时候就选择了离开家外出打工谋生,在外面不管受多少苦多少累,她都不愿意回到家里。
在她打工的那几年,父母也从来没有过问过女儿在外面的生活,从来没有心疼过女儿受苦,每次打电话给她都是向她要钱,“转一点钱给你弟弟买新衣服吧!”这是她母亲常说的一句话。
刚开始打工赚钱的陈丽,自己都舍不得给自己买一件新的衣服,为了能让母亲高兴,他每一个月都会主动买新衣服给弟弟,他一度认为只要自己对弟弟好,父母就会高兴,多关心她。
后来陈丽遇到了她现在的丈夫,丈夫弥补了她之前缺失的所有的爱,也让陈丽明白,原来自己很好,也值得被爱。
两人顺利的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后来父母还是经常问陈丽要钱,因为丈夫开了一个二手车行,赚到了不少钱,家里经济条件比较宽裕,所以每次父母要钱,她就会给。
“把你从小了养这么大,你已经结婚有了自己的家庭,你也是时候该回报我们了。”这是父亲每次问成立要钱都会说的话。
陈丽还说道,父母从小就一直偏向弟弟,即使是弟弟在小的时候生病,家里没钱治病导致弟弟最终患上小儿麻痹,父母也将这件事怪在了自己身上,怪她没有照顾好弟弟。
陈丽说到这里,眼里止不住的泪水往出涌,而陈树森听到这里上去就给了陈丽一个巴掌。“你身为子女给一点钱怎么了?还在这里哭诉我们对你不好,你作为家里的姐姐让着弟弟不应该吗?”
作为儿女,陈丽并没有反抗,她告诉记者,自己早就已经习惯了这种对待方式。直到记者将情绪激动的陈树森拉开,现场才有了片刻的安静。
“你现在过的这么好,住着小洋楼开着豪车,他可是你亲弟弟,身体又不好,留给他一套房子怎么了?更何况你只出了购买房子的钱,所有装修的钱都是我出的,怎么就是你的房子了?”父亲气愤的吼道。
记者一直不明白,什么父亲能够在陈丽不知道的情况下更改户主姓名?房子是由陈丽出钱购买,陈树森出钱装修,那么房子就属于共有财产,既然属于共有财产,为什么陈树森能够更改房子的户主和购房协议?
按照规定,如果到土地局更改户主姓名的时候,那么户主本人就要在场,或者更改人要持有户主的身份信息证明和委托证明。既然陈丽不知道,那陈树森怎么改的呢?
陈丽告诉记者,四年前,父亲偷摸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到当地的土地局更改了户主姓名,事后才将这件事情说了出来,所以自己才会气愤,一直都没有回家,也没有听到父亲的任何解释。
但是四年来,她没有离开,没有换电话号码,父亲却从来没有打过电话,主动找过她解释这件事,这真的很令她伤心,觉得父母重男轻女的思想真的很严重。
陈树森见女儿陈丽态度坚决,于是便开始展示自己的苦肉计,不顾记者的存在,就跪在了女儿面前开始苦苦哀求女儿。
“就算我求求你,就在这上面签字吧,将将房子钱都留给他,你不要争了,好不好,我已经不久于人世,他从小身体就有缺陷,我们得为他的以后谋划好,你也体谅一下做父母的心情。”父亲跪在地上一遍又一遍重复着这些话。
陈丽见父亲跪在了地上,随即自己也跟着跪在了老父亲面前,也求父亲看一看眼前的女儿“我也是你的孩子啊!”
“如果你今天好好和我说,他也是我的亲弟弟,我肯定会答应,但是现在,我不想再成为家庭的背景板,我只想要回属于我的东西,其余的我都不想管。”女儿难过的低下头,此时的她对这个家已经失望透顶。
最终,这对妇女的谈判就这样结束了,两人都没有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
在这件事情之后,记者也联系上了陈树森的儿子陈明,毕竟这件事情和他有着不可磨灭的关系。
陈明表示:“我知道当初父亲的做法对不起姐姐,我并不想遵循父亲的意思,我和妻子可以挣钱养活自己,所以不会继续霸占姐姐的房子,我只希望我们一家人可以团圆。”
陈树森在听到陈明的言语后也感到十分震惊,但是思索片刻后,还是坚持要让陈丽签了这份遗嘱 ,以此保障陈明以后的生活。
陈丽的心里虽然怨恨父母对待子女不能一碗水端平,但是还是很爱他这个弟弟的,当初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子被父亲过户,陈丽并没有做出任何有效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是选择了不再过问。
陈丽也希望弟弟可以有一个好的生活,她明白父亲的做法是为了保障弟弟的生活,令她生气和失望的从来都不是这套房子,而是多年来父母从来都不把她当亲生孩子对待,不给予一点点爱。
四年来,但凡父亲主动向女儿解释当初的事情,陈丽一定会原谅父亲,毕竟都是一家人,陈丽只希望父母所以给予她一点点关爱。
这套房子是由陈丽出钱购买,陈树森出钱装修,这就属于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必须由双方共同支配,也就是说,如果陈叔森坚持要将房子留给陈明,那么他也只能将自己的那一部分留给陈明,其余的全部归还给陈丽。
如果没有陈丽的签字同意将房子留给弟弟,那么杨树森的这份遗嘱就是不生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的。
身为父母,应该在对待子女这件事上能够做到一碗水端平,就是因为程树森太过于偏向自己的儿子,才导致一场家庭悲剧的产生,直到最后这件事情都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
亲情是难能可贵的,家庭和睦的关键就在于每个人得到的爱是否相同,对于孩子父母要不吝啬自己的爱,更要让每一个孩子都感受到爱。
1、共同财产被用来单方面立遗嘱,财产全部都能被继承人继承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在本案中,陈树森立遗嘱时,把自己和女儿陈丽的共同财产房子全部都留给儿子陈明,法律规定。
对于共有财产房子,属于陈树森自己的那一部分,其处分行为有效,可以被继承人陈明继承,但是属于陈丽的另外一部分房子,其处分行为无效,不能被陈明所继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产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并不包含其他人的财产。所以陈明只能继承是属于陈树森的那一部分。
2.房屋是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更为单独所有,是否合法?
这种情况是不合法的,如果一方隐瞒共有状况,私自对不动产进行处分,另一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陈树森在没有经过陈丽的允许下,私自对房屋户主信息修改为陈明,这是违法的,陈丽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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