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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子身亡江西男子因妻子年龄大找代孕,同居半年对方未孕起诉退钱

套路网2023-07-27 00:3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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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男子因为失去了独子,最终选择了代孕。但万万没想到,半年过后,非但没有成功,代孕人还消失了!万般无奈下,他起诉了代孕方并要求退钱。最近,这件案子也宣判了。那么案件到底有什么样的结果呢?

江西的王某只有一个儿子,但是在去年他的儿子死于意外事件。失去爱子之后,整个家庭都陷入了悲伤之中。王某的妻子因为年龄的缘故,已经没有生育能力了。但是基于传统的观念,王某总觉得还得再要一个孩子。怎么办呢?最终他想到了代孕。

做婚介生意的张某和秦某得知王某的情况,马上就给他介绍了李某。李某长相不错,有过一段短暂的婚姻,最关键的是年轻。经过一番考虑,王某同意李某代孕。后来,双方还正式签订了一份协议。

协议约定:如果李某按照约定生下女孩,王某会支付1万元的营养费;如果李某生的是男孩,那么王某必须支付10万元补偿费并且还要赠送老家的一套房子。同时,王某还需支付给张某和秦某1万元的介绍费。相应地,张某和秦某做保证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方对于协议上的内容都没有异议。大方的王某在协议签订后,还提前支付给张某和秦某双倍的介绍费用2万元。之后,由于李某要租房子,他还支付了5000元。但是不久之后,李某直接住到了王某的家中。

本以为这一切都会按照自己的计划开展,但令王某没有想到的是,李某突然反悔了,而且不见了踪影。

代孕协议签订后没多久,李某就住到了王某的家中,算起来也待了大半年。但是这么长的时间里,女方的肚子一直没有什么动静。王某也感到了有些焦虑。

这件事没有得到王某想要的结果,但李某却选择了不告而别。王某感到生气的同时又觉得非常无奈。不是还有保证人吗!于是,他马上联系到了当初的介绍人张某和秦某。

张某和秦某也是到处打听李某的下落。后来李某坚决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代孕协议上的义务,她也不愿意再见到王某!原来,据她所说,住到王某家里之后。自己过得非常憋屈。王某的脾气不好,常常冲她发火。而且经历了漫长了时间,她还是没能怀上孩子。后来她坚决表示:不做这份买卖了!

得知李某态度的王某自然其实不打一处来!本来他因为失去独子心情已经非常低落了。而且为了代孕成功,他已经支付了大量的费用。如果这时候李某说结束,那么这么多钱就等于打了水漂,说什么他也不同意结束代孕协议。

后来王某越想越亏,一怒之下将李某、张某和秦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三人偿还45720元的费用!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这起代孕纠纷。王某的主张是否能够法院的支持呢?

其实,这起纠纷的争议焦点是:在我国,代孕协议是否有效?当事人双方是否可以就代孕的事项做出约定?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首先我国《民法典》第143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简单地来说,如果要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最起码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但是即使不用法律,单纯地用我们的生活经验判断,代孕是违反社会的伦理道德的。它和买卖器官没有本质的区别,都是物化身体的行为。

如果一个女性的子宫能够用金钱来衡量,并且放到市场上自由买卖的话,那么一定会产生富人针对穷人的剥削。如果国家允许代孕合法化,那么也会使相关的剥削行为变得更加严重,那么很多贫穷的女性会成为代孕的机器,也会失去自己作为女性的尊严!

因此,我国坚决反对任何代孕的行为!此外,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我国严禁任何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从事人工代孕的活动。

因此,一审法院判定:王某和李某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进行了不正当的同居关系。此外,两人基于合意达成的代孕协议伤害了社会的供公序良俗,属于“内容不合法”的行为,不受到法律的保护。最后一审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的这场代孕风波也以法院的判决画上了句号。它向我们传递了一个信号:代孕在我国是不合法的,不会收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每个人应当遵守社会的道德底线,不做任何关于代孕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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