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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里骂人?道歉,赔钱!

套路网2023-05-10 13:14:320

前言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微信、抖音等社交软件的普及,使我们每个人都有一个能在网络世界中发声的“喇叭”,但是聊天中被他人辱骂能否要求精神损害损失呢?近日,原阳县法院太平镇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李某与董某存在经济往来,并因此产生矛盾。2022年4月,李某在微信中向董某说“你是什么人干过什么事大家都很清楚”,随后董某便在微信中通过语音多次辱骂、威胁李某,后李某报警。2022年5月,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侮辱他人为由对董某罚款500元。李某认为自己精神也受到极大创伤,造成精神颓废,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董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法院判决

太平镇法庭法官卢健审理本案,经审理认为,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等方式侵害他人的人格权。董某在微信中对李某破口大骂,并对李某的人身安全进行威胁,其行为侮辱了李某的人格,给李某造成了负面影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判决,董某以书面形式向李某道歉,如董某拒绝书面道歉,则本院将在媒体发布道歉申明,所需费用由董某负担;董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法官提醒

在微信上辱骂、威胁他人,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权,由此导致精神受到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应秉持克制、理性的原则解决纠纷,尊重他人的人格和尊严,不轻易批评或攻击对方,避免极端的表达方式,采取合理合法的途径化解矛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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