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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兽不如!一老师猥亵儿童!

套路网2023-07-25 09:16:502

可恶!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最新通报

石家庄一老师猥亵儿童!

判刑!从业禁止!

一双魔抓伸向未成年!

上课过程中猥亵三名学生

近日,裕华法院审结一起课外培训班老师猥亵未成年人案件。

被告人孙某为某培训舞蹈学校老师,在上课过程中对三名学生进行猥亵。

网络配图

案发后,被害人家属报案,被告人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禁止被告人孙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教育相关的行业。

利用特殊身份犯罪

法官提醒:必须严惩!

孙某作为一名教育培训机构老师,对参加培训的学生负有教育、保护、看护的义务,但其却利用了这种特殊的身份,对未成年儿童进行猥亵犯罪,社会影响恶劣,对其不法行为必须严惩。依法发出“三年从业禁止”的禁止令,对其从业资格进行限制,预防再次犯罪的发生。在此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严格审查培训机构老师的师德、品行等,及时排查、消除可能威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隐患。

此类案例的发生已经不止一次

小编看到时

最先想到的就是《房思琪的初恋乐园》

这本书的问世不就是给大众以警示

在我们身边,在那些我们看得见

或看不见的角落

一幕幕的惨剧正在上演

为寻求性刺激

诱骗多名不满12周岁的女童

2023年1月3日,绍兴市越城区法院日前对一起猥亵儿童案一审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原系某培训机构教师。

2019年6月至2021年2月,刘某某为满足个人特殊癖好,多次以“惩戒”为名,在其就职的越城区某培训机构教室及其本人开设私教课室内诱骗多名不满12周岁的女童在其面前脱下裤子,由其本人或指使其他学生使用其事先准备的戒尺、藤条等抽打女童臀部,有时令女童在其面前裸露下体做作业、看书或与其对话,并由其拍摄视频记录供后期观看。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长期有偷拍多名低龄女童裸体换衣视频如厕视频。

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某为寻求性刺激,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担任教师工作的便利,在教室里以淫秽方法对多名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实施猥亵,属其他恶劣情节,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予惩处。

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同时终身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又现校园“变态”!

校车司机2年间猥亵多名女童

2022年8月21日,安徽审理了一起案件:校车司机何某在担任某校保安以及校车司机的长达两年内,对数名女童进行多次猥亵...

网络配图

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处何某有期徒刑六年。故法院判令自刑法执行完毕之日起四年内,禁止何某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近中小学校及其他未成年人的场所。

不知悔改!

男教师猥亵学生被调职后再犯案

2023年4月1日,河北新闻网报道,

咸宁中院审理一起猥亵儿童案中发现,通山县某小学教师邓某曾在2014年因猥亵儿童行为被家长反映到学校。

当时该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原学校调查后未作任何处理,将邓某调至另一所小学继续任教,2020年邓某利用职务便利再度犯案。

被曝光的案件比比皆是↓↓

即便如此

被曝光的猥亵、性侵儿童案

也只是冰山一角

据统计,2016年全国全年媒体

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

案件为433

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

2013—2016年的4年间

全国法院审结的性侵儿童案件量

就达到10782起

平均每天审理结的案件超过7件

也就是说

至少每天有超过7名儿童被伤害

曝光数据远远赶不上性侵事件

实际发生的次数

这只是进入司法系统审理的案件量

没有进入司法程序的

性侵儿童案件大量存在

犯罪心理学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估算,性侵害案件,尤其是针对中小学生的性侵害,其“隐案比例”在1:7——有7起案件,才有1起进入司法。

儿童遭性侵案件具有三大特点

最高法工作人员分析了近年多发的儿童遭性侵案件,他们发现主要呈现以下三个特点:

① 熟人作案比例相对较高,多是利用特殊身份或特殊关系实施犯罪;

② 有性犯罪前科者再次实施性犯罪的比率较高;

③ 因犯罪未被及时发现,受害人往往被侵害的次数多,持续时间长。

社会在努力普及性知识

从思想上,鼓励受害人维护个人权益

“女童保护”是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发起的公益项目。

“女童保护”儿童防性侵课程一直坚持男女生同堂的自然班授课,也是希望社会大众认识到任何性别、任何年龄都可能会遭遇性侵害。

根据“女童保护”发布数据可见,在这些受侵害的案件中,男童受害者也占有一定比例。

受到侵害时

请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

维护权益!

因为,你永远不知道

有谁因为你的鼓舞而选择自救

什么是从业禁止?

违反从业禁止的法律后果会怎样?

从业禁止,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利用职业便利违反职业特定义务实施特定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依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以预防再犯罪的法律措施。这种措施,是刑法从预防再犯罪的角度针对已被定罪判刑的人规定的一种预防性措施,属于非刑罚处罚措施

从业禁止具有强制性,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必须遵守,如果违反从业禁止的决定,情节较轻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以刑罚

触及刑法!坚决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部分文字及图片信息源自裕华法院、环球网、今日头条、央视新闻及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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