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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你以为的小事,可能已经构成犯罪了!

套路网2023-07-11 17:28:490

闲置的银行卡、手机卡留着也没用,不如出租、出售、出借,还可以赚点钱?屏幕前的你,是否也是这样的想法?万万不可!请注意!你可能会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甚至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案件回顾全民反诈,识骗防骗01

2022年6月中旬,曾某在刘某(已判刑)经营的店里喝茶时,受刘某及上家的邀集,在明知他人利用其资金账户可能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出借了四张银行卡及手机给刘某的上家使用,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曾某从中非法获利2500元。经查,四张银行卡共计转入电诈资金38万余元。

处理结果全民反诈,识骗防骗02

经审查,于都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曾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将四张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使用,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曾某有自首,归案后坦白,全部退缴非法获利,自愿认罪认罚并具结等从宽情节。最终,于都县人民法院判决曾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某当庭表示不上诉,认罪伏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路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在这里,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要坚决不把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等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不能抱有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以免成为信息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凶。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去触碰法律的底线!

来源: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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