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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心酸要账”实录:为了200多万年息,“搭”进去2400多万

套路网2023-06-12 04:34:561

作者艾皛 编辑袁畅

2018年以来,个别信用级别不高的债券“突然暴雷”,造就了一批到处诉讼、追债的“苦主”。

最新法律的文书显示,一些基金公司也在其中。

比如,办公地在上海的长安基金,日前就被披露卷入了“15华业债”的“投资旋涡”中。

15华业债于2018年9月陆续爆出债权投资业务遭受重大损失、违规对外担保、主要股东及其派出董事侵犯公司利益等不确定事项。

为了挽回损失,当时投资该债券近亿元的长安基金持续通过诉讼去追索损失,但最新披露的文书显示,它们挽回损失的努力又一次失败了。

这是怎么个过程?

背后又是怎样的原因?

起诉关联机构

5月末披露的法律文书显示,长安基金起诉“15华业债”相关机构、主体的官司追索赔偿的损失,于去年末又一次失败。

裁判文书显示,长安基金当时告了一串机构:

不仅包括了发债主体华业公司,主承销商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国金证券、审计机构大华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

长安基金认为,15华业债的相关发行文件中存在虚假陈述,相关机构和发债主体应为此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兴讼。

“错过”最后一线“生机”

综合庭上陈述,长安基金在相关债券“暴雷”前,曾经有过一次逃出生天的机会。但它们没有把握住。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15华业债是2015年发售的一个“AA”级债券,发行规模15亿元,票面利率为5.8%(年息)。债券起息日为2015年8月6日。

该债券的存续期限为5年,在第3年,投资者有回售选择权,同时发行人也有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所以当时间推移到2018年7月9日,华业资本发布《关于“15华业债”公司债券回售的公告》及《关于“15华业债”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上调的公告》,表示行使上调利率选择权自2018年8月6日上调利率至8.5%/年,以期吸引部分投资者放弃行使回售选择权;

这次调息效果良好,当年8月2日,华业资本发布《关于“15华业债”公司债券回售结果的公告》,该债券有效回售申报仅1542309张。

回售后剩余存续债券却高达1345.76万张,对应债券13.4576亿元。其中就包括长安基金持有的0.947亿元。

遗憾的是,不到2个月,华业资本陆续爆出债权投资业务遭受重大损失、违规对外担保、主要股东及其派出董事侵犯公司利益等事项,最终导致该债券无法足额、及时兑付。

虚假陈述?

面对是次投资中造成的超过2431万元的损失,长安基金四处奔走追债。

其中就包括最新的这次诉讼。

庭上,长安基金表示,由于华业资本上述问题的存在及暴露,导致长安基金投资15华业债发生损失,长安基金损失与15华业债信息披露文件的虚假陈述以及受托管理人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履行职责具有因果关系。

它们还认为:各被告方(前述被起诉主体)作为15华业债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15华业债信息披露文件的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国金证券应对其未尽到15华业债受托管理人职责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诉请被驳回

法院经审查认为,长安基金主张华业资本的主要虚假陈述行为是,华业资本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国有三甲医院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纯属虚构,实为对关联方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韵医药)的其他应收款。

该类投资在2014年至2018年5年期间持续发生,导致包括15华业债募集说明书、华业资本2014-2017年年度报告、15华业债受托管理报告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的所谓“应收账款债权”的性质、债务人、会计科目、余额均严重失真。

经法院核实,恒韵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李仕林涉嫌为实现利用虚假应收账款通过华业资本融资目的向华业资本原总经理燕飞、董事孙涛进行巨额贿赂,被告单位重庆恒韵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人李仕林等人犯骗取贷款、金融票证罪、合同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正在审理中。

法院认为,华业资本的公司高管涉嫌收受巨额贿赂并协助隐瞒恒韵医药应收账款造假,即长安基金主张的华业资本的虚假陈述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相关刑事案件(在审判时)尚在审理过程中,这一案件不宜直接作出处理。

故对长安基金的起诉,法院予以驳回。

未完待续

文书中,法院还表示,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北京华业6月的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一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发来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长安基金因与被上诉人华业资本、国金证券、大华、联合资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金融法院(2021)京74民初1078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北京金融法院(2021)京74民初1078号之二民事裁定;

2、本案指令北京金融法院审理。

兜兜转转,这一案件又进入了审理过程中。

此外,根据华业资本的相关公告,长安信托等投资人也在类似的法律诉讼过程中。

究竟长安基金等投资人能否要到钱?

或许还要等待下一次的披露。

本文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不代表平台观点,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请独立判断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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