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刑讯逼供30小时猝死,公安局长被判刑4年,为何没被收监?
我国在加大反腐力度的同时,也一直强调权力的限制,没有限制的权力就会滋生暴力,滋生黑暗,滋生不公平正义事件。
公职人员应该是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而不是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压榨百姓,限制百姓的生活,为虎作伥。
多年之前,在我国还没有加大力度限制公职人员权力的时候,很多公职人员利用自己手里的权力为非作歹,迫害百姓,甚至是任意妄为。
1997年,一名村民侯一娃因为盗窃罪被警察带走,然而在三十小时之后,侯一娃竟然死在警察局,而他的身上带有大大小小的伤痕。
当地的检察院立即介入此事,将当时的涉案人员全部逮捕,但是离谱的是,这件清楚明朗的案件竟然解决了四年。
而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的公安局长王忠福居然没有被收监,一直到十几年后的2005年,有人写举报信才又牵扯出此事。
1997年的一天夜里,侯一娃和自己的家人正在家里睡觉,警察破门而入以盗窃罪的名义将侯一娃带走,而侯一娃并不知道自己盗窃了。
侯一娃的妻子赶紧找到家里能决定事的人商量对策,大家一致决定先找到侯一娃了解情况,如果真的是盗窃,那么再想办法解决问题。
可是, 在他们还没有看到侯一娃的时候,警察再次走进了侯一娃家里,他们说侯一娃在警察局里猝死,需要有人前去收尸。
从侯一娃被带走到侯一娃死亡仅仅三十个小时,任谁也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侯一娃的妻子跟着警察来到医院,那时的侯一娃早已没了呼吸,侯一娃的妻子看见丈夫的身上有淤青,还有伤口。
她觉得这件事情并不简单,便要求公安局给一个说法,也是这个时候她才知道丈夫为何被抓起来,原来是有村民报案说自己家里的羊丢了。
警察怀疑是同村的王某做了此事,便将他抓了起来,可他死活不承认,警察便使用了一点手段,而他为了不挨打就说侯一娃才是凶手。
因此,警察半夜将侯一娃带走,可想而知,侯一娃肯定不会承认自己没有做过的事,而警察为了让他承认肯定也使用了一些手段。
前因弄清楚之后,侯一娃的妻子便报案了,检察院也介入到这件事情中,当晚负责的人员都被抓了起来,只跑了一个看守员。
检察官通过走访得知,警察局附近的人听到了侯一娃的惨叫,这能够证明他确实被打了,而他的尸检报告也证明他是被暴力殴打致死。
通过这些证据,这个刑讯逼供案件非常清楚明了,但是唯一复杂的问题是没有人承认自己殴打了侯一娃,当时公安局长是王忠福,他当晚也在公安局,而他说自己没有参与其中,不知道是谁打死了侯一娃。
这个案件最终历时四年的时间,在2001年,法院才给了最终判决,时任公安局长的王忠福被判处了四年有期徒刑。
这件事到这里本该结束,但谁都没有想到,十四年之后,也就是2015年,案件又发生了转变,有人写了举报信,举报王忠福。
王忠福在这个案件当中并不算主要责任人员,他被判处的刑罚也不是最重的,但是,因为当时他的身份是公安局长,且他也参与了案件,所以被牵涉其中,不过他对这个案件要承担的责任并不大。
2015年,王忠福是一个村的村支书,有人举报他说他收取不义之财,还在犯了罪之后,没有被收监,收到举报信的组织立刻展开调查。
当时,侯一娃的案子历时了四年之久,经过起诉、上诉、再审、发回重审、再次上诉,王忠福在没有判决之前就在监狱里待了三年之久。
判决之后,王忠福的刑期是四年有期徒刑,但是王忠福自己说他并没有收到这份判决书,他收到的是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的判决书。
这份判决是在发回重审之后的第一次判决,后来,其他的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这才有了第二次判决,也才有了王忠福的改判。
这两份判决的刑期有着本质的不同,如果是第一份判决,王忠福是不需要坐牢的,他只要在五年之内好好表现,就可以度过刑期。
而第二份判决并没有缓刑的规定,也就是王忠福需要实质坐牢,当时他已经在监狱里度过了三年多的时间,他只需要再待半年即可。
这两份判决里面第二份判决是终审判决,因此,王忠福的最后刑罚就是四年有期徒刑,而他实际上按照前一份判决执行了刑罚。
这就是他没有被收监的原因,而为何他是按照前一份判决执行的刑罚,没有人清楚,相关部门给出的答案是弄错了,而王忠福给出的答案是他没有收到后一份判决,可这两个答案似乎都有些牵强。
在2015年重新调查之后,王忠福再次被收监,他需要将自己的刑罚执行完毕,但这对于侯一娃的家庭来说已经不再重要了。
整件事情似乎非常荒谬,但好在这件事情还是得到了应有的解决方案,只是对于侯一娃的家庭来说,再好的解决方案都无法让他复生。
所以,要想彻底解决这一类型的案件,还是应该从前提入手,提高相关人员的素质,限制办案人员的权力,保护普通人的安全。
王忠福等人为了让侯一娃认罪,实施了刑讯逼供,他们都对侯一娃进行了殴打,但谁将侯一娃打死的无法确认,而他们都要对侯一娃的死负责,因为他们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犯罪就是一人犯罪,所有人承担。
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规定如下: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出于共同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也就是说共同犯罪必须是故意犯罪,大家一起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无法构成共同犯罪,同时,共同犯罪是大家都触犯某个罪名,定罪是相同的,但是量刑的时候会根据主犯从犯、犯罪情节来分别量刑。
王忠福和其他的警察属于共同犯罪,他们属于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这样的后果,他们依旧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
不过,由于王忠福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不算严重,他也不是这个案子的主犯,他是因为是领导且参与了该案,所以才被判处刑罚。
在确定了王忠福等人是共同犯罪之后,我们再来看他们触犯了什么罪名,在他们前前后后几份判决中,不同的法官对于他们的定罪也不一样,有人认为他们是故意伤害罪,有人认为他们是刑讯逼供罪。
我们先来看一下这两个罪名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根据法律的规定,这两个罪名有着相似之处,也有着不同之处,两个罪名的相似之处在于行为人都需要实施暴力手段。
而两个罪名的不同之处在于刑讯逼供罪的行为人要求有一定的身份,即是国家的公职人员,而且在实施行为的时候应该处于执行公务的时候,最重要的是刑讯逼供罪的目的是让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
而故意伤害罪则完全不同,故意伤害罪不要求行为人有一定的身份,且故意伤害罪的目的是想要让受害人受到伤害。
因此,判断两个罪名最容易的方式就是辨认犯罪目的,王忠福等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刑讯逼供罪,因为他们的目的是让侯一娃认罪伏法,且他们是在执行公务的时候利用自己的身份犯罪的。
不过,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是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要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且应当从重处罚,如果王忠福等人是在今天实施了这个行为,就会被判处故意杀人罪,而当时的法律并未如此规定。
我国的法律一直在进步,它加重了刑讯逼供罪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公职人员利用权力欺压百姓,因此,我们应当相信法律,学会用法律的途径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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