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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偷车的小偷出狱后状告失主赔偿精神损失费,法庭说:要赔

套路网2023-05-07 18:18:320

两年前偷车的小偷竟然在出狱后将被害人(失主)告上法庭,而一审法院最后还支持了小偷的要求赔偿的部分请求,判令被害人徐先生和保险公司一起赔付小偷116370.72元,其中保险公司承担115115.72元,徐先生在保险赔付后需要自己承担1255元。


事情还要从2017年说起。

2017年04月30日夜晚,徐先生的父亲告知正在二楼休息的徐先生停在楼下的摩托车被偷了,在徐先生了解到存折、证件还有父亲刚取的钱都在摩托车里面后,徐先生当即就报了警。

警察来做了笔录后就让徐先生在家等,但徐先生一想到摩托车里还有各种证件和父亲刚取的钱就坐不住了。徐先生推测小偷肯定不敢走有监控路,于是就开着小车出去想碰碰运气,但转了很久都没有发现。

于是徐先生就准备放弃,往回家的方向走,此时刚好车快没油了,徐先生就顺道到加油站加油。就在徐先生加完油,车刚开出加油站时,大灯正好对着马路,照在一辆摩托车上,徐先生一眼就看出这车和自家被偷的车有点像。于是徐先生就一边报警一边追了上去。

这一追徐先生跟在摩托车后面就追了几十公里,本以为小偷会弃车逃跑,但小偷却骑着摩托车怎么也不肯停下来。最终在一个拐角的路口处,徐先生看到路口变窄了,于是就加速准备将摩托车逼停,但小偷却仍不放弃摩托车,最终发生意外,徐先生的车撞上了摩托车。

意外发生后,徐先生拨打了120和110,民警、交警和救护车也相继赶到了现场。

在民警询问时,徐先生表示他的本意只是想将摩托车逼停,找回丢失的摩托车,发生追尾完全只是个意外。

但小偷却不认同,他说大晚上被人在后面开车追着跑,还以为徐先生是打劫的。

而交警在经过询问和现场勘验后,认定此次事件为交通事故。

120救护车则将小偷送到在岳阳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小偷又转入岳阳市二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因伤势较重再转入岳阳市一人民医院进行门诊和住院治疗,直至同年06月01日出院。

2017年05月10日,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下达了岳县公交(认)字(2017)第043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被告徐先生驾驶车辆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小偷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对此徐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并拒绝签字。

事故认定书认定徐先生负主要责任

2017年08月31日,小偷被公安机关逮捕,并于同年10月23日小偷因涉嫌盗窃罪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至此,徐先生以为事情就此了结了。但在2019年9月份,徐先生却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及应诉材料,竟是有人向其索赔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7万元,而这个起诉徐先生的人正是2年多前盗窃其父亲摩托车的小偷。

小偷的起诉内容

原来,小偷刑满释放后,又去门诊进行了治疗,并于2019年08月02日进行了伤残经鉴定,评定伤残等级为十级,误工期18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在伤残鉴定后,小偷认为交通事故里徐先生需要负主要责任,于是找到律师一纸诉状将徐先生告上法庭。

很快法院开庭。在法庭上,徐先生表示不能理解,自己明明是为了打击犯罪行为和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在追抓小偷的过程中导致的追尾,不是交通事故。即使是交通事故,小偷对本次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是小偷为了规避法律的打击,在追逃的过程中故意变道,才致使事故发生,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

但小偷的代理律师则表示,刑事是刑事,民事是民事,是两码事,小偷已经在监狱服完刑,并被处以罚金2万元,已经付出了相应的代价,徐先生和保险公司还是应当对民事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一审判决中一审法院认为,徐先生和保险公司辩称此案不属于交通事故,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以采信。还是认可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先生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小偷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因徐先生是为保护自己合法的财产所有权而进行追赶而发生交通事故,所以小偷有明显的重大过错,酌定小偷承担90%的责任,徐先生承担10%的责任。

并确认小偷损失为:医药费19429.38元、护理费7651.72元、误工费15303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920元、营养费1200元、伤残赔偿金73396元、交通费1225元、鉴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重新鉴定医药费540元合计127665.1元。

最后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偷损失115115.72元,徐先生赔偿1255元。


一审判决后,徐先生、保险公司和小偷三方均不服,但只有保险公司和小偷提起了上诉,徐先生反而成了被上诉人。

小偷二审上诉请求不但要求增加赔偿费用,更是强调小偷虽触犯了刑法,但也为此付出了服刑一年半、罚款20000元的代价,但徐先生系故意撞伤小偷,且经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主要责任,一审法院依据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承担90%的责任明显不当,责任比例的划分应为7:3,而非1:9。

看到小偷这样的说辞,笔者只能说一句“从未见过如此厚颜无耻之徒”。

小偷的上诉状

而保险公司仅针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费用提起上诉。


事情到了这里,小偷似乎已经胜券在握,交警的事故认定书成了其最有利的证据支撑。

二审庭审中,徐先生无奈的问出:“如果这个事情出现之后,人家以后自己财产丢了,追还是不追?明明知道他是小偷,我敢不敢追?”

徐先生的律师也提出:“徐先生追回自己的摩托车与之发生碰撞,不能简单的定性为普通交通事故,因为徐先生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是在制止犯罪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但按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只针对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因为徐先生没有上诉,徐先生及其律师的话本不在审理范围,因此一切似乎尘埃落定,已看不到有转机的可能。


但很快二审判决却带来了巨大反转,二审法院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应予改判并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驳回小偷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来是二审法院合议庭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后,对本案徐先生的行为进行了三个层次,层层递进的分析论证:

二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徐先生知晓对方系偷窃自己财产的嫌疑人,其超过前车的行驶速度并逼停前车的目的为制止犯罪,其本身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意义上的过错,且两车发生碰撞亦不属于意外事件造成。故本案实质并非一起交通事故,一审将本案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错误的。

二审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徐先生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盗后驾车追赶,其目的系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并追回自己的合法财产;而小偷驾车逃离的过程,其对徐先生合法财产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故徐先生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正当防卫人,不能课以过高的注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从常理来看,如果既要求徐先生与犯罪嫌疑人驾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又使其能够实施正当防卫、制止犯罪行为并追回自己的车辆,二者显然矛盾。故即使小偷因此受到人身损害,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徐先生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应对小偷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现代社会,人们工作生活离不开公共空间,规范的公共空间行为是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基础。如果判决徐先生对付再顺承担民事责任,无异于鼓励犯罪,并使公民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顾虑重重,畏葸不前,不敢于正当防卫或见义勇为。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应体现忠实于法律、维护公平正义、恪守公序良俗的职业担当,对案件裁判应体现社会价值导向,引领遵纪守法、见义勇为的社会风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徐先生虽未提起上诉,保险公司也仅针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提起上诉,但一审判决将一起正当防卫人实施正当防卫的行为定性为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错误判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本院决定对全案进行审查。


笔者认为,这是一份有温度的二审判决,特别是在二审中徐先生没有上诉保险公司也仅对费用问题提起上诉的情况下,二审法官能为了公平正义,为了其裁判能起到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对本案进行了全案审查,层层递进的分析论证了徐先生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无须因追回合法财产对小偷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否则如果一审判决是本案的最终结果,那么犯罪的人将更加肆无忌惮,而善良的人则将畏于后果而不敢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更不用说见义勇为了。

所以笔者觉得这份二审判决既让人看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也弘扬了社会公平正义,对鼓舞公民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挑战30天在头条写日记#、#小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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