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灭门案回顾:替朋友顶罪反被夺妻,出狱后将朋友一家尽数灭门
替朋友顶罪却被横刀夺爱,出狱后为泄私愤将朋友一家悉数杀害,还殃及到朋友的邻居一家,这里面有怎样的前因后果?
家住江苏的郑某从小就不喜欢学习,勉强混完了义务教育阶段,就没再踏入校门半步。
没有学历加持,还没什么特别的技能,郑某日常主要靠小偷小摸维持生计。
常年的盗窃的郑某总有被警察抓到的时候,是拘留所的常客。有一次,他在里面遇到了王某。
二人意外投机,出来之后也一起干起了本行,然而一直小偷小摸并没有让他们过上好日子,于是兄弟俩商量干一票大的。
他们盯上了盗墓,认为这是个一本万利的“生意”。并且商量好如果东窗事发,就一人顶罪,一人在外帮着照顾家里。
令他们没想到的是,还他们想要致富的“美梦”还没实现,就遇上了警察。
自认为是出于兄弟义气,郑某一人顶下了所有的罪过,最终被判处11个月有期徒刑。
补充一下,事发之前,郑某已经结婚,并且妻子也已经怀孕。照顾郑某妻小的任务就落到了王某身上。
一开始,王某只是单纯的帮忙照顾,但是时间一长,他就和郑某的妻子有了感情。
然而此时在狱中的郑某一无所知,一心只想着出狱后要洗心革面,好好过日子。

然而天不遂人愿。等到出狱的时候,他并没有等到妻子和王某接他,他心里就隐隐觉得不对。
回到原来的家,他发现早已空无一人,经过和周围邻居聊天才知道,原来王某带着郑某的妻子跑了。
一时间,所有的愤怒涌上心头,他打算报复。
他到王某的父母家守着,想等到王某回来。但是等了一段时间,他再也压抑不住心中的怒火。
他拿着早就准备好的刀,将王某的父母还有一个7岁的小侄女杀害了。因动静太大,惊动了隔壁邻居。
郑某此时已经毫无理智,他觉得所幸一不做二不休,将邻居一家四口也全部杀害了。
随后,郑某自首,终被判处死刑。
原本经过狱中改造,郑某已经改过自新,谁想出狱后等着他的竟是爱情、友情的双重背叛,这再次激发了他心里的罪恶,犯下了滔天罪行。
本案在令人心生感慨之余,有几个法律需要澄清。
一、盗墓触犯的是什么罪名?法律中对此有什么具体的规定?
《刑法》第328条对盗墓行为进行了规制,认为其是犯罪行为,触犯了盗掘古墓葬罪。根据犯罪情不同,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
本案中,郑某在挖掘后立马被抓获,造成的损害较小,情节较轻,所以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档中确定最后的判决结果,最后法院判处了11个月的有期徒刑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郑某已经自首,是不是可以从轻发落?
本案中,郑某在杀害7条人命后,立即自首,为什么还是被判处了死刑呢?
根据《刑法》第232条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死刑在法定的量刑范围之内。
然而刑法同样规定对于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郑某正好也满足这一条的规定。
然后郑某杀害的是7条人名,还有一名怀着双胞胎的孕妇,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就算有自首情节,也不能免于最后被执行死刑的命运。
而且还有一个点是,郑某在出狱后不久便由实施杀人行为,属于累犯。
什么是累犯?一般是指犯故意犯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或刑罚被赦免后,又在短期内重新犯罪的情况。
这个期限是多久呢?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这个期限是5年。也就是说,出狱后5年内又犯罪的,就是一般累犯。
另外还有特别累犯,是指触犯过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的,无论何时再触犯类似罪名,都是累犯,没有年限的限制。
本案中的郑某因盗墓被判有期11个月,出狱后在五年内又故意杀人,按规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综合郑某的情况,应当被判处死刑。
法律也规定对累犯是不得缓刑和假释的,以彰显对这一情形的严厉态度。
三、对于王某和郑某妻子的行为应该如何评价?
王某和郑某妻子的行为有没有犯罪?是不是重婚呢?
显然,王某和郑某妻子的行为是不符合伦理道德的,但是还没有上升到犯罪的程度。
刑法分则中虽然也规定了重婚是犯罪的行为,但需要一方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再婚。
但是本案中的王某和郑某妻子,虽然存在不正当的关系,但是没有领取结婚证,所以还没有到重婚的程度,不算犯罪,但是要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

四、郑某和王某的约定是否合法,对王某的盗墓行为还能不能进行法律追究?
郑某和王某在到目前约定如果东窗事发则一人前去受罚,这显然是不合法的。
对犯罪行为的裁量权在国家手中,由法院统一行使,不能由任何的公民个人自行处置。
郑某和王某意欲自行分配二人刑事责任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仅如此,还涉及新的犯罪,即包庇罪。
郑某和王某在事前共同商议进行盗墓行为,是典型的共同犯罪,二人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实际王某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也间接导致了之后的惨案。
那么究竟还能不能追究王某?这就涉及到追诉时效的问题。
为了督促国家权力的尽快行使,对犯罪行为的追诉也是有时间限制的。
依法律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的,5年之后就不得再追诉。
本案距离案发也就一年有余,没有超过追诉期间,仍然可以对王某的盗墓行为进行追诉,让其承担应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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