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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带孙天经地义?其实索要“带孙费”合理合法

套路网2023-05-13 09:16:510

近些年来,老人向子女讨要带孙费的案件时有发生。近日,湖南永州道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带孙费”案件。夫妻俩将两个孩子扔给爷爷奶奶19个月,二老起诉索要8万多元抚养费,最终得到法院支持。本案法院所支持的,仅限于老人为抚养孙辈所支出的费用,而不包括老人的劳务报酬。老人是否有索要“劳务费”的权利?老人带孙模式的普遍性对应着怎样的社会经济结构?允许老人索要“带孙费”(包括劳务报酬)会伤害亲情吗?澎湃问吧邀请柏林洪堡大学宪法学博士研究生王泽荣,一起聊聊“带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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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索要“带孙费”

@澎湃网友qeyaQ3:一,法律上老人对第三代没有抚养义务吗?二,索要“带孙费”的事件是否发生在夫妻外出务工,孩子放在老家的家庭比较多?三,一般和睦的家庭不会出现这种纠纷吧?

王泽荣:第一个问题。《民法典》第1074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意味着,只有在例外情形下,即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抚养能力,老人才对第三代负有抚养义务。同样情形下,第三代才对老人负有赡养义务。

第二个问题。您已经注意到,老人带孙之所以成为中国家庭的主要模式之一,背后存在着社会经济结构的根源。一方面,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导致老人小孩留守家庭。另一方面,即便在城市背景下,职场过度侵占在职人员的私人时间,也导致年轻的父母必须依赖老人来照料未成年子女。这提示我们,成年人对老年人劳务付出的依赖,表面上发生在一个家庭内部,根本上来源于经济生产对家庭环境的系统性压迫。所以我们重视老人带孙的劳务价值,并不是为了逼迫所有的成年人向自家老人支付报酬,也不是在鼓动老人向自己子女索要带孙的劳务费,而是要抵制职场对家庭的剥削。

第三个问题。带孙费的案例虽然仍然属于极少数,但在数量上越来越多。如您所预测到的,老人讨要带孙费的冲突,一般发生在关系破裂的家庭成员之间。比如姥爷向自己的前女婿,婆婆向自己的前儿媳,如此等等。当然,在和睦的家庭中,如果子女尊重父母带孙的辛劳,也可以向老人支付辛苦费。

@铲铲在这里:父母抚养子女,老了之后再继续帮助抚养第三代,是很正常的。“带孙费”从何而来呢?

王泽荣:看您如何界定“正常”。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观念,不需要完全对照立法者的设计来规划自己的生活。这也意味着,并不存在一种统一的从古到今的道德观念,要求老人必须继续抚养孙辈。即便有许多老人认为帮助抚养孙辈,是天经地义的自然义务;也必然有一些老人,甚至越来越多的老人,注重退休后的个人生活,即便喜爱孙辈,却不愿意再继续全天候地服务第三代。

如何计算“带孙费”

@陆川有许多树:老人的劳务报酬假如计算该以什么标准?如果以市面上的月嫂报酬做参照,年轻人是否会觉得还不如请个月嫂?

王泽荣:在老人带孙的模式下,年轻人不必花钱延请家政服务人员,正说明老人带孙的劳务有着客观的经济价值。在具体情形下,无论有没有人主张去兑现这种经济价值,无论法院是否支持这种主张,都没办法否认这一点。或者,站在老年人一方的立场上,我们也可以提出类似的问题:“老人如果没办法亲力亲为帮忙照料孙辈,难道必须向年轻人支付请保姆的费用吗?”

先回答您的第二个问题。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但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没有帮助抚养甚至代替抚养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义务。因此年轻父母将照料看护子女的工作部分外包给专业的家政人员,在当今社会,这是很正常的事情。老人愿意无偿地帮助年轻的父母,也完全可以理解。或者,年轻的父母愿意向自家的老人支付劳务报酬,也并无不可。毕竟在一般情况下,自家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比家政保姆更值得托付。这就意味着,以市场上的家政服务为参照,并不会高估老人带孙的劳务价值。这也是对您第一个问题的回答。

@澎湃网友nQ73Uz:怎样区分老人带孙的“出力”和“出钱”?

王泽荣:关于“带孙费”,目前各类新闻报道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的“带孙费”,是老人为孙子而实际支出的各类费用,即“带孙抚养费”。广义的“带孙费”,除了“抚养费”之外,还包括“劳务报酬”。大多数“带孙费”案件中,老人主张的仅仅是其为抚养孙辈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但有一些案件中,老人要求支付的是其带孙的劳务报酬,即保姆费。目前的司法立场,倾向于仅支持带孙的抚养费,而不支持带孙的劳务报酬。

出钱又出力,这应该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如果抚养孙辈的老人无法主张带孙的劳务报酬,其实意味着,父母还是把“出力”的义务转嫁给了老年人。

@月汀:如果给了老人“带孙费”,以交易的形式是不是相当于互不相欠?到了年老时,儿媳女婿照顾对方父母,对方父母是不是应该给顾老费?儿媳女婿没有赡养对方父母的义务吧。

王泽荣:儿媳和女婿并非赡养义务人。《民法典》第26条第2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1067条第2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对应着父母在其未成年时所尽到的抚养义务。立法者很清楚,公婆或者岳父母对儿媳女婿并没有抚养之情,所以反过来也不强求儿媳女婿赡养公婆或岳父母。一般情况下,儿媳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所尽到的赡养、扶助和保护,其实是基于婚姻关系而分担其配偶的赡养义务。至于是否分担、如何分担、具体分担到何种程度,取决于夫妻关系和其所处的生活情境。

当然,立法者也考虑到具体情形,对于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或女婿,且当其配偶已经亡故时,将其列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第1129条),即视同为子女。当儿媳或女婿尽到主要的赡养义务,同时配偶并未亡故,此时兴许可以按照第1130条第3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将儿媳或女婿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形视同其配偶已经尽到主要抚养义务。

抚养与赡养

@澎湃网友2u2ea2:如果父母没有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子女需要负担赡养义务吗?

王泽荣:您提出的这个问题,同时也是法教义学上的难题。我只能尝试回答一下,供您参考。《民法典》第26条有两款,第1款规定抚养义务,第2款规定赡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类似的结构也体现在第1067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我们可以认识到,立法者试图把二者对应起来,即赡养义务是抚养义务的对应物。但这种抽象意义上的对应关系不等于具体意义上的对应关系。也就是说,并非在所有的具体情境下,赡养义务都要以抚养义务为前提。

第一种情况:在子女未成年时,若父母没有抚养能力时,此时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其孙子女、外孙子女负有抚养义务(第1074条第1款)。在此情形下,父母因缺乏能力而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子女在成年后,仍要对父母履行赡养、保护、扶助的义务。同理,如果成年子女确实没有赡养的能力,此时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第1074条第2款)。在此情形下,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赡养义务,也并不以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其未成年时对其所尽的抚养义务为前提。也就是说,第1074条的两款,是抽象意义上的对应关系,而不是具体意义上的对应关系。

第二种情况: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1084条第1款)。因此,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第1085条第1款)。此外,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总结而言,父母一方即便没有直接抚养,但如果通过给付抚养费或者在离婚时给予另一方补偿的方式,在金钱方面有平衡的负担,本质上也是在履行其抚养义务。反过来,如果父母一方没有直接抚养,且有负担能力却拒绝给付抚养费,或者在分割财产时不仅不向直接抚养的一方给予补偿,反而要求对方净身出户,其年老之后,若再行要求子女对其赡养而遭到拒绝,此时法官应当理解子女的立场。这种“拒绝抚养”的情况,即便不构成遗弃罪,也应当成为免除赡养义务的理由。

第三种情况:父母对子女虽有抚养的外观,但在外观之下同时有严重的犯罪行为,如虐待、强奸等伤害行为,此时也不能要求被侵害的一方对加害的一方履行赡养义务。

承诺带娃的法律效力

@垃圾制造机蒙奇奇:如果老人催婚催娃,承诺“你只管生娃我给你带”,应老人要求而生娃后,老人却不愿意参与带孙,这种情况下老人主张带孙劳务报酬,是否合理合法?

王泽荣:您提出的问题,用法言法语转述出来,其实是在思考老人催生或者承诺带娃的法律效力。跟“带孙费”的问题一样,这个问题首先是一个社会问题,在发生冲突最后进入法院之后,必然会转化为一个法学问题。这就意味着,法律可能没有为这种现象提供十分明确的参考答案,因此需要我们在规范世界寻找一个解决的方案。比如,针对老人带孙的现象,司法倾向于将其认定为无因管理,这就是一种比较稳妥(至少能保障老人收回支出的抚养费)但同时也相对保守(无法支持老人带孙的劳务报酬)的一种解决方式。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老人的催生行为,并不改变抚养义务的归属,也不会将抚养义务从父母转移给有相关意思表示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除非父母已经死亡或者不具有抚养能力。设想一个比较激烈的冲突场景:老人对夫妻的生育自由有所干涉,比如频繁以语言或行动相要挟,甚至通过隐秘破坏计生工具的方式,但鉴于我国并不存在对堕胎的刑法限制,因此夫妻不能以被迫生下孩子为由,否认抚养义务的存在。(当然,这种滥用长辈地位干涉他人生育决定的行为,如果没有构成犯罪,最终也必然会损害到家庭关系。)

“带娃承诺”可视为一种意思表示。如果老人确实说到做到,甚至跟中国大部分的老年人一样,为孙辈出力又出钱,那么即便家庭内部偶有小的冲突,大概率不会进入法院。比如,某位老人要求子女支付带孙的劳务报酬,但法官通过庭审得知,老人其实此前有过“你只管生娃我给你带”的承诺,那就应该考虑到年轻父母的预期利益。同理,如果子女也曾表态,说老人带娃应该有辛苦费,法官也不能无视这种意思表示。

这种意思表述,并不需要形成文书,也不需要事事具备。如简单约定,“你生完孩子我帮你带(到几岁),不耽误你上班”(推定为无偿),或者“您帮我带孩子我每个月给您两千块辛苦钱”,即可成立。当然,不明确的地方,双方也可以再作补充协议;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形,则应当按照瑕疵规则确定其效力。在“带孙费”这类案件中,不排除老人跟子女有类似的约定,但法官似乎很难接受亲人之间的这种意思表示,或者不接受口头形式的协议,强求老人一方必须提供成文且完备的合同书。在这种基础上,法院采取无因管理说,似乎是为了认定无因管理而否定契约关系。这种思路背后,其实还是“家人之间不能谈钱”的思维在作祟。

您提出的这个问题,还有一个冲突场景值得我们考虑。比如老人有明确的带娃承诺,但是事后未能言出必践,这时候子女能不能反过来要求老人履行自己的承诺,或者因不能履行承诺而赔偿自己的损失,或者为自己支付保姆费?这种帮助带娃的协议,属于无偿合同。老人违约,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相对于有偿的雇佣服务,应当考虑到其无偿合同在注意义务和可撤销性方面的特殊之处。当然,老人如果抗辩称,自己虽然言之凿凿,但只是为了哄骗子女生娃,自始没有想过要履行诺言,此时法官应当认定意思表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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