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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11岁男孩留遗书跳楼”案一审宣判:涉事班主任无罪

套路网2023-08-10 15:04:560

2021年11月9日,江西九江11岁男孩张某放学后,在自家小区跳楼自杀,留下遗书指认班主任邹某对他使用暴力。

2023年8月9日上午,该案在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涉事教师不构成侮辱罪、虐待被看护人罪,宣告被告邹某无罪。张某父亲当庭提出上诉。

男孩留遗书指认班主任对自己使用暴力

2021年11月9日,张某放学后在自家小区跳楼自杀,后来他的父母在他身上找到一封遗书,内容为指认班主任邹某对他使用暴力。事发后,张某父母查看教室当天及前半个月的监控时发现,邹某多次对张某进行言语讥讽、侮辱,甚至揪孩子的脸。

张某的遗书

2021年12月,张某的父母向九江市濂溪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判定邹某犯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2年7月10日,当地教育局通报了对邹某的处理意见。通报指出邹某存在“违规收受服务对象红包礼金,接受服务对象宴请和接受庐山住宿安排等问题”“多次对多名学生有讥讽、歧视行为等违反师德师风的问题”,给予邹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低两个岗位等级,调离教学岗位。

2023年4月29日,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张某的父亲张定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被告邹某出庭了,态度依旧很顽固,没有丝毫认罪认罚的态度,一直在逃避责任,对于此前教育局通报她讽刺挖苦、侮辱歧视学生的行为拒不承认,并辩称她这是幽默式教学,对此我感到非常气愤。”

教室监控视频截图

张定杰接受采访时表示,邹某至今仍留在学校,被调离至图书馆工作。

张定杰坦言,不管判多少年都无法满意,但希望邹某得到法律制裁,希望此事能对“简单粗暴”的老师有所警示,让校园安全得到保障。

法院:班主任行为总体上未偏离教育目的

2023年8月9日上午,该案在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庭审现场 图|濂溪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某系张某班主任、语文老师,事发前,张某多次未按规定的时间、形式、质量完成作业任务,且存在多次请假现象。

根据教室监控视频显示,2021年10月26日至11月9日期间,被告人邹某在教学过程中,对张某使用了“脑子笨死”“欠债大王”“言而无信”“咬本子吃”“常用的惯例”等言语批评,还实施了一次用书本拍头颈部、一次半小时左右的罚站、一次换座位、课后到讲台站着读课文等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罪中的侮辱行为,需要准确区分侮辱行为与教育惩戒行为。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超过相关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育惩戒的合理限度,构成侮辱罪中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侮辱行为,要综合考量其目的的正当性、手段的合法性和程度的相当性。

经审查现有证据,被告人邹某对张某的批评、教育、惩戒发生在正常的教育教学过程中,用语和行为虽有失当之处,但总体上未偏离教育目的,旨在促使张某更好地完成学习任务,并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所采用的教育、惩戒措施总体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规定,且在程度上基本与张某的行为相适应;在张某同班同学的基本认知里,没有造成张某人格贬损、名誉破坏的不良影响。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的行为不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侮辱罪。

关于自诉人指控被告人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经审理查明无证据证实被告人邹某对张某实施了自诉人诉称的虐待行为。自诉人指控被告人邹某对其他同学实施的虐待行为现无其他证据印证,且超出其自诉指控的范围,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故依法判决被告人邹某无罪。

但是,被告人邹某的批评、教育、惩戒的用语和行为不符合师德师风建设的有关要求,对学生的心理情绪亦失于关心关爱,未及时加强对学生的帮扶和与家长的沟通。教育主管部门已对其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对于本案张某的自杀,法院深感痛心和惋惜,呼吁全社会更加关心重视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学校、教师应当讲究教育的方式、方法,更加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争取家长对实施批评、教育、惩戒等措施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家长应当配合学校、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共同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一审宣判后,自诉人当庭表示上诉,被告人邹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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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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