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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因我骂他疯狗,就要坐牢?”男子将公安局告上法院,法院判了

套路网2023-07-29 11:35:590

2018年浙江台州一案件引起社会关注,一男子被公安局带走起因竟是因为骂了对方一句:疯狗?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请听笔者娓娓道来。

洪某和王某是居住在同一个小区的邻居,按理来说睦邻之间应该友善相对,但洪某与王某之间却摩擦不断。

事情起因于,一日王某出门时,发现自家门前多了一袋垃圾,王某并未多想只是顺手将垃圾下楼扔掉。

不料此后每日出门门口都有一袋垃圾,若是王某没有及时处理还会越来越多,最多时竟将王某家门前围成了一个垃圾堆。

王某在面对这样的情况也是非常生气,觉得肯定是有人故意为之,将垃圾放在自家门口。

于是王某便通过自家大门猫眼仔细观察,看到底是谁将垃圾放在自己门前的。

终于有一日看到邻居洪某将一袋垃圾扔在自家门前,王某便马上开门叫住洪某与其理论。

洪某开始时还辩称并非其所为,王某要求洪某不要再将垃圾放在自己门前

并且表示如果再发现有此类情况就选择报警,而洪某并无表示其他,只是关门回到家中。

隔天,王某又发现洪某要往自己门前放垃圾,当即走出去呵斥洪某,而洪某也不甘示弱与王某争辩起来。

说到激动处竟时口出恶言辱骂王某像条“疯狗”。

王某气极当即拨打110叫来公安。

待公安到达现场向王某和洪某了解情况之后,对洪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

洪某直呼冤枉,就因为骂别人一句“疯狗”就要坐牢?

但处罚决定已经下达,洪某即使不满也只能被强制执行。

三日后洪某从看守所出来,对这件事越想心里越气。

洪某心想现在是法治社会,怎么能够因言获罪呢?

而且被抓进看守所“坐牢”,传出去对自己的名声也不好。

带着这两点疑虑洪某心想不能就这么算了!随后就将公安局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洪某向法官声称自己是因言获罪,我国公民具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公安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滥用执法权且明显不合理。

洪某提出希望法院撤回公安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并要求国家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对洪某撤回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一诉求予以支持,对国家赔偿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洪某声称自己是因言获罪,其实不然。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知公安局对洪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并不是随意行使执法权而是有法可依的。

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是因为法官认为该案件违法事实轻微,初犯应当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宜作出过重处罚。

并不是因为洪某骂人的行为未曾违法。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拘留的种类有三种,具体如下:

1、行政拘留,是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

2、司法拘留,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3、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行政拘留:行为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采用十五日以内的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行政拘留与司法拘留,只是短期内剥夺行为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并非“坐牢”。

当事人被错误拘留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当事人被拘留期间被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在生活中尽量与邻和善,保持友好的关系,构建和谐社会。

切勿逞一时之快侮辱他人,惹来法律制裁。

若是遇到争议,要用正确的方式来解决,如本案中可以告知物业或居委会沟通调解解决。

【免责声明】此案件为网络已有素材本文出发点是以此案件为大家普法,并无其他不良因素和引导。特别说明,本文不存在捏造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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