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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男子多次报警,民警拒不立案,致一家四口被杀,法院判了

套路网2023-07-27 05:36:252

2015年,江苏发生了一起因债务纠纷问题引发的命案。

在追回债款的过程中,马某和陈某的父亲均向警方寻求过帮助,但是均是无果收尾,最后导致了血案的发生。

那么,事情的起因和经过究竟是怎样的呢?在本案中的警方相关人员又是否存在渎职呢?

陈某,本案的线索人物之一。陈某在自己父亲的帮助下创办了一家公司。在多年的打拼下,陈某开创的公司不断发展壮大。

在当时的年轻人中,算是比较年轻有为的一批人了。

后来,陈某的公司陷入了资困难的境地,多次向银行贷款但是均是无果。

在利益的驱动下,他决定寻找自己的发小马某来进行合作。

马某与陈某的关系从小便是极为要好。虽说他没有陈某那样的年轻有为,但也算是吃喝不愁。

马某依靠自身的努力也在自己所在的乡镇上开办了一家茶叶加工厂,虽说辛苦,但也是有所收入。

于是,陈某找上马某进行合作,但是马某并没有同意合作。

在陈某的几番劝说下,马某最后决定将自己辛苦攒下的60万元借给了陈某,双方并签下了借款协议。

但是,陈某因为错估了市场的动荡,最后导致了60万元资金的投入打了水漂。

而正好那时,马某所创办的茶叶加工厂也急需资金周转,便找到陈某进行协商追回借款,是结果均是陈某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

后来,马某选择报警,希望警方能够帮助他追回债款。

但是,警方也是各种推脱不进行立案。

最后马某走上了另一个极端,开始谋划绑架陈某一家四口,并电话通知陈某的父亲拿钱来赎人。

但是,陈某的父亲哪里还有钱。在得知陈某被绑架后,陈某的父亲选择了报警,但是警方以为超过24小时进行各种推脱不能立案。

最后导致了陈某一家四口被马某杀害。

1.在本案中,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和故意杀人罪?

首先,我们先对“敲诈勒索”义进行相关的了解:所谓的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对受害人采用暴力手段、威胁手段等行为对受害人进行索取非法财物。

而在本案中,马某是因为在多次追回借款无果后,被逼无奈之下所做出的极端行为,并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他也只是为了追回自己的债款来缓解自己当时的处境。

其次,关于“故意杀人”,我们也需要对其定义进行相关的了解:所谓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杀害他人生命时存在故意的举动。

但是,马某杀害陈某的一家四口是有缘由的。那么,关于本案该如何决断呢?

再者,关于 “过失杀人”,我们先对其定义进行相关的了解:行为人致使受害人死亡,双方之间存在因果缘由。

那么,马某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呢?

在本案中,马某因为陈某的过错而杀了陈某一家四口人,这已经不是简单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就可以解释的了,马某的行为已经对社会造成了很不良的影响。

综上所述,马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是,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且事态极其恶劣,对其判处死刑也算是情理之中。

2.在本案中,江苏警方的相关人员是否存在渎职?

首先,我们先对 “渎职”这个词进行相关的了解:所谓渎职,就是指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因为其无作为或者失职而造成公民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

其次,根据《刑法》中第397条法条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为自身的失职行为造成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那么,可依法对其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江苏警方的相关工作人员李某、朱某、代某因为自身的失职,导致了两个家庭的破裂,且对社会也造成了很不良的影响。

故而三人被江苏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两年的有期徒刑以及三年的缓刑。

综上所述,江苏警方的相关工作人员已经构成渎职,对此,法院可依法对相关人员做出相关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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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图片均来自于网络,案例只为普法所用,无任何不良导向,图片侵权必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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