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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岁女子地铁出口晕倒,路过18人无一人敢扶致死,法官:赔30万

套路网2023-07-27 01:56:240

2014年2月17日上午10点,深圳的地铁早已过了早高峰的拥挤时段,来来往往的乘客并不多,大部分还都是外出遛弯的大爷大妈。

10点27左右,水湾站C出口的通道里,梁娅出现在了监控画面中。她顺着出口的楼梯向外走着,应该是要去上班。

梁娅沿着台阶上行没走几步,就放慢了脚步,看起来好像在避让自己身后同样上行的乘客。

紧接着,她将自己的身体靠在了楼梯旁的墙壁上,将自己随身携带的背包缓缓放下,准备脱下自己的外套。

可是,她的外套还没有完全脱掉的时候,她就一头栽倒在了台阶上。

大约过了50分钟,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的急救人员从7公里外赶到了梁娅倒地的地铁口处。

据急救人员的回忆,当时梁娅整个人趴在楼梯上,当他们到达时,大声呼喊梁娅,但是梁娅毫无反应。

当时的梁娅,因为整个人趴在地上,没有办法顺畅的呼吸,嘴唇已经发紫。

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马上对梁娅进行了诊断,经过几分钟的紧急抢救,随后急救人员宣布,梁娅已经死亡。

通过梁娅身上携带的手机,急救人员很快就联系上了她的家人。

梁娅出事时,只有35岁。梁娅是一名海归,早年在英国留学,硕士毕业后,留在了英国的一家公司工作。

但是,独在异国的梁娅感受到无尽的孤独与思念,于是几年前在家人的劝说下,梁娅回到了国内。

梁娅回到家后,很快就在深圳找到了新的工作,和父母、姐姐生活在一起。

梁娅是一个完美主义者,所以她对她的工作格外认真,希望能将它做到最完美的状态,因此梁娅常常在晚上加班到深夜。

梁娅工作的地方是一家知名外企,他们给梁娅开出的工资是年薪33万元。

因为梁娅过于优秀,导致许多男孩对她“望而却步”,同时因为忙于工作,梁娅一直没有谈恋爱。

就在梁娅出事的前一天,梁娅还像往常一样去上了钢琴的学习班,下午回家陪姐姐和父母吃了晚饭。

梁娅的姐姐说,梁娅平时自己的身体状况十分关注,每天都会喝一杯温热的鲜牛奶,事发当天,梁娅提着的袋子里装的就是早上准备喝的牛奶。

根据警方和医院的鉴定,梁娅的死因为急性心脏病导致的猝死。

急性心脏病发作,是有最佳抢救时间的,抢救的时间越快,存活的机会就越大。然而,这个抢救时间只有短短的8分钟。

8分钟对于一个普通人而言,只是一个时间概念;但是对于一个急性心脏病发作的人而言,就是活下去的希望。

梁娅倒下时,是头部先着的地,或许是剧烈的疼痛,让梁娅动弹不得。梁娅曾经试图抬起自己的头和脚,希望引起路人的注意。

在梁娅倒地的十几秒后,有一个身着红色大衣的中年妇女从她的身边路过,但她只是看了梁娅一眼,便匆匆离去,毫无停留。

法律小贴士:

针对“见死不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见死不救"在法律上被定义为不作为。不作为是指目睹他人遭遇危险或紧急情况,有能力但无意或无行动去帮助的行为。

不作为作为一种不道德和不负责任的行为,违背了社会的价值观和道义准则。虽然法律并没有要求每个人都必须冒险去救助他人,但对于那些有能力提供援助的人而言,选择不采取任何行动可能引起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责难。

在某些情况下,不作为甚至可能构成法律上的过失犯罪。例如,在紧急情况下,若目击者有义务和能力采取合理行动拯救他人生命或财产却未履行,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然而,不应该将所有不作为都等同于犯罪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人们可能因为恐惧、不确定性或其他合理原因而选择不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应该通过加强道德教育和意识提高来鼓励人们主动参与到帮助他人的行动中。

在《刑法》中,不作为犯罪主要包含了第261条规定的遗弃罪以及第445条规定的战时拒绝救治伤病军人罪。这两个罪名明确规定了特定情况下的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需要抚养、看护或者保护的人,有关抚养、看护或者保护义务人,故意放任其陷于危险状态而造成重大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这种不作为被视为一种严重的道德和法律缺失,对被遗弃者的生命和身体安全造成了直接危害。

战时拒绝救治伤病军人罪是指在战时,医务人员拒绝为受伤或患病的军人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并因此造成重大伤亡的行为。这种不作为不仅违背了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责任,还威胁到战时军队的战斗力和士兵的生命安全。

除了以上明确规定的罪名,一些其他犯罪行为也可以通过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例如,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此时的梁娅还没有彻底昏迷过去,她用力地把自己的身体拱了起来,双脚向后挪动了两个台阶。

在此后的两分钟内,又有5位路人陆续经过梁娅的身边,但是他们都没有停留,全都是冷漠地走开。

时间就这样一点一滴的流逝,梁娅在绝望中等待着有人能够向她伸出援手。

10点29分,这时有一对外籍情侣从梁娅的身边经过,他们发现了梁娅的异常,于是马上找到地铁的工作人员请求帮助。

10点32分,这是梁娅倒地后的5分钟,地铁工作人员赶到了梁娅的身边。由于不知梁娅出于何种原因倒地不起,工作人员似乎无法判断梁娅的具体状况。

只见地铁的工作人员观察了一会儿,才掏出电话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对于这种做法,梁娅的家属表示不满与质疑。他们不明白为何在梁娅倒地时,地铁工作人员打的是报警电话而不是急救电话。

监控录像显示,当时梁娅的肢体还可以做出小幅度的动作,工作人员认为梁娅可能是遭受了袭击,于是先拨打了报警电话。

10点46分,距离梁娅倒地已经过去了十几分钟,此时地铁的工作人员才发现了梁娅的不对劲,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在10点50分收到了应急通知,出发前往救援。由于梁娅出事的地铁口附近正在修路,7公里的路程,救护车足足花了二十多分钟才到达。

10点52分,距离梁娅倒地已经过去了20分钟,救护车还被堵在路上,此时警方已经到达现场。

11点18分,救护车终于抵达了出事地点,这是距离梁娅倒地已经过去了50分钟。

11点22分,经过急救医生的诊断,梁娅被宣告死亡。

一个让全家人引以为傲的海归硕士,一个干练精致的外企高管,一个处在最美好年华中的生命,就这样消逝了。

梁娅的意外死亡,给这个家庭带来了致命的打击。

梁娅的母亲在听到梁娅死亡的消息时,伤心过度,从床上摔了下去,造成左手粉碎性骨折。

梁娅的父亲因为不能接受梁娅死亡的残酷现实,年过80的老师整天将自己关在梁娅的房间内,以泪洗面。

因为每天都不愿与人交流,也不愿吃饭,梁娅的老父亲很快就瘦的皮包骨头了。

在痛苦中沉浸了几个月之后,梁娅的家属将深圳市地铁集团和深圳市急救中心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礼道歉并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5万元。

2014年9月19日,梁娅地铁猝死案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深圳市地铁集团辩称,他们对于在地铁内乘客的突发疾病,不具有直接救治的能力,也没有全面救治的义务。并且他们认为,自己的工作人员依然采取的必要措施,不能要求他们再去承担责任了。

法庭上听到地铁方辩解的梁父难耐悲痛的心情,情绪一度非常激动。

法律小贴士:

梁娅的死亡是因为自身疾病这点无可厚非,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地铁方对于地铁内的环境及乘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然而,他们的安全保障措施没有实施到位。

根据相关法律规范以及司法实践,地铁公司管理的服务范围包含了整个地铁通道,并不仅限于刷卡出入闸机这一环节。这意味着地铁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确保乘客的安全。

然而,在本次事故中,地铁中的工作人员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首先,他们发现紧急情况的时间较晚,导致救援行动的延迟。及时的反应和紧急处理对于挽救生命至关重要。其次,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方式不当,缺乏必要的急救常识和技能。这种缺乏专业知识和培训的情况加剧了事态的恶化,并进一步影响了梁娅的生存几率。

因此,地铁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了次要的责任。

对于深圳市急救中心而言,他们认为自己的急救点分布不足,存在盲区,医疗配置也存在不足。

根据国家卫生部的规定,每5万人就需要配备一辆救护车,目前北京地区平均每3万人一辆救护车,上海地区平均每4万人一辆救护车,都达到了标准。

但是,在梁娅出事时,深圳地区只达到了平均9万人一辆救护车。在梁娅出事的南山区,居住人口已经超过200万人,却只有5辆救护车。

2014年11月26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梁娅地铁猝死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深圳市地铁集团对梁娅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酌情确定责任比例为30%,赔偿梁娅家属31万元,并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小贴士:

法院的判决理由为,深圳市地铁集团在梁娅出现意外状况时,没有能够通过完备的监控设施及时发现,接受过急救培训的员工到场后,也没有能够及时地判断出梁娅的危急情况,也没有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对于梁娅的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过错。

对于深圳急救中心,在接到报警电话后,迅速完成了车辆调度派遣工作,已经全面履行了其职责,不具有过错,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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