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打交警赔143万元取得谅解,没想到两年后被公诉,男子:还钱
老总与民警大打出手,只因车位被占用,赔款两年后又要坐牢!这是什么道理?
山东临沂一民营企业老板吴总在聚餐喝酒谈完生意后叫来自己的司机开车回家,但是司机却说车库的车位被占用,无法停车。吴总下车查看,发现停在自己车位上的竟是一辆警车。
询问后一旁的警察王强后知道他们来这儿查处一辆套牌车,希望吴总能配合调查。但是这话到了喝醉了的吴总耳朵里就是在滥用公权占用他的车位,意识不清醒的吴总不愿退让于是争执间动起手来。
司机看吴总跟公职人员动手立马上前劝架,但是最终也导致王强警官左脚韧带撕裂,伤情严重到需要去北京治疗,事后清醒的吴总愿意赔偿王强143万以求谅解。这刚到手的生意就转手为自己的鲁莽行径买了单。
然而安安稳稳过了两年后,吴总突然收到公诉书,罪名就是两年前的这次妨碍公务罪。吴总这次纳了闷,当初已经协商好了不再追究责任,谅解协议书也签了,怎么还是需要背负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出尔反尔也太不道德了,正在细察此事项的时候,吴总还发现当年王强的左脚韧带本就有旧伤,那次的殴打只是旧伤复发,并不是自己所致,这让吴总格外气愤。
于是吴总决定要回143万的赔偿还有期间利息。既然都要受刑事处分,那当时的谅解协议也没有意义,必须最大化保证自己的权益。
这起案件的最初是警察办案需要公民让出车位协助,公民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执行任务,但是是自愿的,并非强制,所以对于最开始吴总与王强的口角也是合理的,吴总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后续动手就是在妨碍公务,袭击警察。
王强警官的起诉行为是没有违反谅解协议的。首先,需要明确赔偿和刑事责任之间的区别。赔偿是一种民事行为,是通过经济补偿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而刑事责任则是指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这两者不能混为一谈,赔偿是不能免去刑事责任的。如果免去了,则会算作贿赂公职人员包庇行为人犯罪行为,结果会更严重。
一旦王强不上报此事,被人发现后就可以拿着143万的赔偿金来告发他包庇,王强就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处分,记过,降职撤职等,这是不可驳论的。对王强本身的工作和前途都有极大影响,所以他宁愿被迫退还这笔巨款也要履行公职。
那么谅解协议书的签订会不会影响他们的案件审理呢?谅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其中包含了对违法行为进行赔偿和道歉等内容。一般情况下,达成谅解并支付了相应赔偿后,被害人就会放弃向法院起诉,但也不能排除相关部门依法行使公诉权利的可能性。
更何况这起案件触碰到了刑法,而谅解书不能代替刑事和解协议应用到司法实践中,又是关乎于公职人员被妨碍公务,不同于普通民众的相关民事矛盾或者重大罪行的谅解。
虽然吴总本身用钱私了这件事就是为了免去失去自由的痛,妨碍公务殴打公职人员也是醉酒之下的过激行为,但是有关部门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还是选择了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法院判决最终通过了吴先生的追回143万的要求,但是他对王强的人身伤害也是不可逃避的,需要支付一定的医疗费用和赔偿,造成警察旧伤复发的袭警罪也是罪名之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介于吴某态度良好,配合调查,法院会根据实情做出最终的决断,最大利度的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吴某也表示无论结果如何,他都会履行自己义务,接受惩罚,并继续支付赔偿款。
尽管谅解协议是一种民事行为,但并不能排除因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因不兼容而引发公益诉讼的可能性。在处理类似情况时,我们应该更加深刻了解相关法条之间的兼容性以避免因缺乏法律常识而陷入困境。
同时,在达成谅解协议时也要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并考虑到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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