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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二胎竟是个“黑娃”,事后妻子坦言感染艾滋,祖宗都要气活了

套路网2023-07-26 23:05:080

亲情的纽带,婚姻的坚守,这些传统观念是否仍在我们的社会中扎根?让我们来聆听一个关于父母子女血缘关系引发的离婚案,一个充满着曲折和情感的故事。

在传统福建人的身份下,丁先生从小就被灌输着踏实勤劳的品质。

然而,随着年龄增长,他的家人开始为他的婚姻问题感到焦虑,而淡定的丁先生也开始渴望拥有自己的家庭。

通过家人和朋友的介绍,丁先生走进了相亲的世界,却始终没有找到合适的伴侣。

直到2016年,一个陈某的相亲牵动了丁先生的心弦。两人相遇便如鱼得水,三观契合、兴趣相投,爱情的火花迅速点燃,让他们坠入了甜蜜的爱河。

他们不久便步入婚姻殿堂,对未来充满美好期待。丁先生决定承担起家庭的责任,为妻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也为未来的孩子做好准备。他用勤奋和爱心,为家庭奉献着自己的一切。

陈某是个外表平凡的女子,但在丁先生眼中,她是那个最值得依靠一生的人。于是,丁先生毅然决然地选择了远渡重洋前往南非务工,为了能够更好地供养家庭。夫妻二人,相互支撑,在异国他乡默默奋斗着。

时间飞逝,丁先生和陈某迎来了他们的第一个孩子,一个可爱的儿子。为了家庭的幸福,丁先生不辞辛劳,将所有的工资都交给陈某养家糊口。

然而,2022年的一个寒冬,陈某再次怀孕了。丁先生期待着能够拥有一个完美的一儿一女的家庭。

但是,当女儿出生后,丁先生震惊地发现她的皮肤黑得异常,头发呈现卷曲状态。不由自主地,丁先生开始怀疑女儿的血缘关系。

在犹豫再三后,丁先生决定进行亲子鉴定,结果竟然显示女儿与他没有血缘关系。他的心瞬间变得慌乱起来。

同时,丁先生在整理家务时偶然发现一张化验单,上面显示着陈某感染了艾滋病。伤心和愤怒交织在一起,丁先生挣扎着向现实低头。

原来,陈某在南非有了一段婚外情,而女儿正是她与当地人的爱情结晶。面对事实,丁先生毫不犹豫地提出离婚请求,称陈某的行为为“重大过错”。

按照中国民法典1091条,丁先生有权请求陈某给予他精神损害赔偿。虽然他对陈某曾经的好,曾经的美好恩爱,曾经的温馨家庭耿耿于怀,但是血缘的背叛已经让他失去了对这段婚姻的信心。

法院最终判决了他们的离婚,儿子归丁先生抚养,女儿归陈某抚养。丁先生并没有强求索取精神损害赔偿,考虑到陈某已经患有艾滋病,他放下了仇恨和怨愤,用一颗宽容和成熟的心面对着前方。

一个看似匪夷所思的事件,究竟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涉及了哪些发条?让我们以法律专业人士的眼光,对上述事件做出犀利的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要知道丁先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是什么?我国法律保护婚姻的圣洁,所以对于婚姻不忠诚的行为法律是禁止或者说有惩戒措施的。

在《民法典》1091条中,规定了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主要包含五种: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其他。

基于“重大过错”而离婚的,非过错方可以请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这个的前提条件是非过错方在婚姻关系中没有一点过错。

在本案中,丁先生忠诚于婚姻,勤恳工作养家糊口,确实没有过错,而陈某作为妻子却出轨他人,甚至生下了孩子。

自身感染传染性疾病,威胁伴侣健康,虽然不属于“重大过错”的前四种,但是明显属于兜底条款中的其他“重大过错”。

所以丁先生请求陈某损害赔偿是有请求权基础的。而且,如果陈某重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和他人生活导致感情破裂离婚的,陈某在承担损害赔偿后还要面临重婚罪刑事责任的承担。

丁先生对于非亲生的女儿有抚养义务吗?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具有抚养义务,这里的子女主要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

有人可能会说二女儿是在丁先生和陈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属于婚生子女,这就错了。

如果是在丁先生知情却同意的情况下陈某生出了和丁先生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那么这个孩子可以视为二人的婚生子女。

但是本案中,丁先生对于二女儿非亲生这一事实并不知情,二女儿并不属于二人的婚生子女。

如果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非亲生的另一方父母还负有抚养义务,不知道会有多少“冤大头”和“接盘侠”,这对于另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

虽然我国法律现在确认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但是这只是针对于非婚生子女的亲生父母来说。

所以本案中,丁先生不具有抚养义务,真正需要抚养这个孩子的是陈某和她的亲生父亲。亲情与爱情,血缘与坚守,在这个案例中呈现出复杂交织的人生画卷。

丁先生的经历引发我们对于家庭的思考,让我们重新审视传统观念下的婚姻和亲情纽带。

无论是丁先生的善良,还是陈某的背叛,我们都应该从中汲取教训。婚姻是一种承诺,血缘是一种纽带,它们都应该被我们珍视和尊重。

文/梅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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