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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肇事逃逸?瘫痪女莫名遭索赔110万,低保户名下惊现18辆车

套路网2023-07-26 21:36:130

文|三月十

编辑|李律爱健身


2021年,朱女士突然收到山东某法院裁定书,上面写着她肇事逃逸,致使受害人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受害人现要求朱女士赔偿110万元。

但是朱女士从未去过山东,并且她于2015年因脑溢血瘫痪至今,试问在时间上、空间上乃至于自己身体状况,朱女士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发生肇事,甚至说逃逸。

这一切会不会是诈骗?又或是法院搞错了呢?

«——【·案情回顾·】——»

朱女士今年40余岁,杭州萧山人,生活的苦难本就让自己不堪重负。

2015年的一天,朱女士因被诊断出罕见的病毒性脑炎,经过紧急治疗虽然脱离生命危险,但中枢神经受损引发下半身瘫痪,在康养院疗养近一年多才出院。

因为自己的身体情况,原来感情不错的男朋友也选择离自己而去,这对朱女士来说无疑是双重打击。

2021年某天,朱女士收到山东某法院裁定书,说是朱女士在山东肇事逃逸,受害人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受害人现要求朱女士赔偿110万元。

起初朱女士心想,我从没有去过山东,骗子这手法,实在是低劣。

然而随后法院寄来传票,要求朱女士于规定时间到庭,否则相关法律后果自负。朱女士不得不去银行查问一下,没想到自己银行卡真的被冻结了。

朱女士详细查看了民事裁定书,原来在21年3月。

登记在自己名下一辆车牌为沪C的小型轿车。不知道什么原因,被一位未成年开上了路,在山东冠县追尾了一辆电动自行车。

车主受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这怎么可能呢?自己分明没有开过车,更没有去过山东,自己更没有借车给别人。

一头雾水的朱女士回忆,自己唯一登记的车是2014年,彼时自己还没有瘫痪。

前男友主动给她购买的,当时自己感觉很幸福很激动。

为了弄清楚事实真相,还自己一个清白,朱女士前往上海车管所,却没想到自己名下不只登记了1辆车,足足登记了18辆车

朱女士矢口否认,自己名下自己知道的只有一辆,还是前男友在两人在一起时购买给她的,其他的自己从没有听过,更没有使用过。

究竟是怎么回事?18辆车的权属明明属于朱女士。可朱女士只承认一辆是自己登记的,是谁在背后操作这一切?

朱女士根据车管所的信息,查到了一家叫“上海赟驰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

于是,朱女士连忙和这家公司取得联系,对方称对其身份信息有点印象,在这家二手车售卖租赁平台办理都附有相应委托书。

上面大概意思是“朱女士本人不方便办理,但朱女士都委托了二手车行办理的。“并且委托书上都有朱女士的签名。

朱女士再次否认自己绝没有对任何人进行过书面授权,上面自己的签名绝对是假的。

赟驰公司主要负责帮人办理二手车过户的手续和上牌照的事宜,手续上面留有两个联系人电话,电话打过去后,一个电话未接通,另一个电话通是通了,但对方表示完全不知情,并未在此办理过。

朱女士质问赟驰公司,即使别人拿着自己身份信息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是为什么不核验一下手续,比如身份证原件,人脸识别等等。

赟驰公司表示,现在信息技术逐步发达了,身份信息验证规范了,但以前只需要身份证复印件,甚至不需要本人亲自到场,对方拿着本人签过字的授权委托书就可以办理。

尽管朱女士否认自己从未授权办理,但是摆在面前的事实是18辆车均登记在其名下。

很多人会说这不是好事,毕竟这18辆车有奥迪、别克等各种品牌,把这些车都卖掉不就赚了嘛?

事实上不是,且不说这18俩二手车还有多少价值,光是17俩车的使用权都在其他人手上,对方是通过何种形式取得控制权无人清楚。

更何况现在仅一辆车使用者就因交通肇事,受害人家属向车辆所有者朱女士索赔110万。

朱女士经过对比登记信息,再仔细回忆,她发现17辆车都是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办理的,而这个过程她正在康复治疗。

不可能知情,也绝没有授权任何人办理,排除这些可能后,那只有一种可能,即是有人非法冒用自己身份信息办理了车辆手续。

那么又是谁才会有朱女士的个人信息呢?朱女士突然想到了自己的前男友。

因为当时前男友送她车的时候,向朱女士要过自己的身份信息,当时自己十分激动,就毫不犹豫的给了自己前男友。

另外朱女士回忆,她前男友在上海工作过,朱女士有理由怀疑是她前男友冒用了自己的身份信息。

但是当打电话给其前男友时,前男友的答复令人大跌眼镜。

前男友一是否认自己冒用朱女士身份信息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另一是否认自己是朱女士前男友。

朱女士实在没办法,遂向上海警方报案,自己绝不能就这样莫名其妙地背下黑锅,最终她的前男友被抓获。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1款、第2款规定,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十七条第1款、第2款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可能的嫌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已经构成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完全可以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8条、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朱女士名下一辆车辆使用者造成交通肇事逃逸,并导致受害人死亡结果。

通常先找到保险公司赔偿,

超出部分再由驾驶车主和使用人根据双方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但本案情况比较特殊,朱女士称不知道其名下登记了车辆,属于他人冒用其身份信息办理过户手续,并非属于租赁、借用等情形。

因此,朱女士事实上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无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受害人家属应该向当时驾驶车辆的使用人索要相应人身和财产损失。

尽管朱女士是目前17俩车登记的名义所有权人,但办理手续签署合同时,并非是朱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无效。

另外即使车辆作为动产以办理过户登记为有效要件,但上述行为只要证实均为他人冒名办理,朱女士就不是车辆所有权人。

具体到本案,应该有两个观点:一是以交付为准,目前实际使用人如果支付了车辆对价,并且实际占用车辆,可能会被裁定为实际所有权人;

二是以实际控制人为准,大部分使用人可能支付的是使用费,并未支付购买费,而冒用朱女士身份信息的人,将朱女士作为名义登记人,但冒用者自己长期通过向社会非法租赁车辆而获利,是实际控制人,也是实际获利人,裁定其为车辆所有人应当符合基本逻辑。

«——【·结语·】——»

如今随着数字化普及,身份信息的审核,特别是涉及到公民人身、财产等法律关系变更都更加完善和严格,这都极大避免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情况发生,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已经比较完善,提高了犯罪分子的违法成本,相信以后此类乌龙事件将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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