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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强奸罪中,如何认定“违背妇女意志”?

套路网2023-07-26 20:06:330

强奸,我们似乎都知道这个词的含义,它是对妇女身体的侵犯,是对妇女性自主权的猥亵。

刑法上的妇女是指年满十四岁以上的女性,但是对于强奸未成年的行为,法律上会从重处罚。如果和十四岁以下的女性发生关系,不论女性是否同意,都以强奸罪论处。

司法中对强奸罪的判断,总是要考虑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如果是自愿行为,自然谈不上强奸。

但是,人心不可洞察,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也不总是顺利的。有时,他觉得他不是强奸,而是“半推半就”,她觉得就是强奸,她根本没表现出愿意。

那么,在强奸罪中,究竟如何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呢?

陈某是一个赌徒。一日,她在和人赌博时输光了钱,于是打电话借钱。在打到郑某的电话时,郑某正好就住在离她赌博的地方不远的酒店,陈某于是上酒店找郑某。

在和郑某商量后,郑某同意借钱给陈某,之后陈某去上了一趟卫生间,打算出来后就拿钱离开。

结果从房间出来后,陈某看到郑某手里拿着砍刀站在床边,陈某有些害怕,问郑某什么意思。

郑某向她靠近,并说自己可不是白借给她钱,陈某看着他手中的砍刀不敢动弹。之后郑某搂住她来到床上发生了关系。事后,陈某报警。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构成强奸罪。

陈某迫于郑某手中的大刀而不得不和郑某发生关系,事后逃离后又立即报了警,可见陈某内心是抗拒的,不愿意和郑某发生关系。

有人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陈某明明可以大声呼救,或者用酒店的其他东西进行反抗,但是事后勘察发现酒店房间没有打斗、反抗的痕迹,可以认为当时陈某是任由郑某为所欲为。在这种情况下,也能认为是强奸吗?答案是当然的。

考虑到当时的情况,郑某明显比陈某更有力量,手中还拿着砍刀,陈某产生恐惧心理很正常。

在那种情况下,谁也不知道陈某一有反抗的动作郑某会不会砍上去,陈某的选择只不过是想在当时把自己的伤害降到最低,这是人之常情,无可指责。

只要采用暴力、胁迫方式要求女性与自己发生关系,女性当时是否反抗并不是决定男性是否犯罪的关键因素。

关键是男性已经做出了强迫性行为,不顾女性意愿,更不能想当然认为女性当时不反抗就是愿意和自己发生这种关系。

(1)昏醉强奸

昏醉强奸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有意让女性昏迷或者醉酒,然后与之发生关系;另一种就是趁着女性昏迷或醉酒,与之发生关系。这两种行为都会构成强奸罪。

所谓“违背妇女意志”,不是说默许有效,而是必须明确同意,否则就是违背。趁着女性没有意识或意识不清,未经女性同意就与之发生关系,是犯罪行为。

也许强奸者会说,她都没意识了,我根本征求不了意见。

如果不能得到女性同意,那么可以不发生关系。

毕竟关系不是只能在当时那个时候发生,如果趁着女性丧失反抗能力、不能明确表达自己意愿时一定要和她发生关系,那就是趁人之危。

成年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酒醒后女性去报警,强奸者被判刑也是有理可循、有法可依的。

(2)诱骗强奸

诱骗,是指利用一些女性的无知或者信任,欺骗女性与之发生关系。

例如有些所谓“大师”声称自己有方法可以使人延年益寿,一名妇女信以为真,结果大师把她单独带到房间说要给她“开光”,以此名义欺骗她与自己发生关系,属于强奸妇女。

也许有人会疑惑,难道她们不知道这是一种性行为吗?这种观点没有考虑到思想带给人的强大影响。

当性行为被赋予其他有利的含义而人对此深信不疑时,她们根本就不会只考虑到这种关系是否合理,而会认为这是自己必须忍受的“苦痛”。

而且在有些时候,因为强奸者行为的欺骗性,也许她们真的还没有理解这种行为究竟代表着什么。

(3)利益引诱

利益引诱女性和自己发生关系不能算作强奸,这里的利益引诱,就是许诺的好处。

想要发生关系的人承诺给与自己发生关系的女性好处,包括金钱、衣服、机会等等,被承诺的女性在这时意识到这些是对自己有利的,于是同意发生关系。

无论时候这种承诺会不会被兑现,这种行为都不会构成强奸。

被承诺的女性知道这种好处并且接受,同时明白自己的所要面临的是什么,是出于自己完全真实的内心意思表示去进行交易。

在发生关系后,该承诺没有被兑现,属于被承诺的女性可能要面临的风险。承诺者不能兑现承诺,只能受道德谴责,但不违反法律。

(4)冒充身份强奸

所谓冒充身份,是指冒充女性愿意发生关系的人,比如丈夫、男朋友等,女性不知道与自己发生关系的是冒充者。

对于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也会被认为是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行为。

此外,对于那些事先同意,但是事情就要发生之前或者事情发生中不同意的,如果仍然强行进行,也会构成强奸罪。

从上述可知,“违背妇女意志”一方面是要求妇女明确同意,不存在默许一说。另一方面,要求妇女明知自己将要面对的是什么,即她明白接下来是要发生关系。

还有,妇女要清楚和自己发生关系的是谁,她对这个人同意但是不一定就会对那个人同意,同意的对象身份要正确,冒充行为也会被认为是强奸。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面对的情况可能会更复杂一些。而发生关系这种私密行为也很难被知道和调查。当双方各执一词时,就需要用客观行为来进行佐证。

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是否属于“违背妇女意志”存在争议。

有人认为要看妇女是否反抗,不反抗就有同意之嫌;当然也有人认为反抗要结合当时的情况来具体分析,反抗不能成为判断是否违背的主要标准。

也有人认为要看是否属于亲密关系,是否是同居、结婚等,这种强奸行为的调查往往很难取证。

虽然有婚内强奸一说,但是也会考虑到是否分居、是否感情不好等因素,认证较困难;有人认为属不属于亲密关系并不能直接影响妇女的意愿,“一夜情”也有可能。

还有人认为要看妇女身上有无痕迹,以此来看妇女是被强制发生关系的;也有人认为有时妇女可能会在事后洗澡,或是事后几天才去报案,一些小伤可能已经好了。

如果以此来判断,对于那些不知道要保留证据的妇女来说,会影响她们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有片面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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