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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杀人恶魔赵志红:10年奸杀17名妙龄女子,最小的才11岁

套路网2023-07-26 17:54:540

十年奸杀十七名妙龄女子,就连十一岁的小姑娘都不放过,这个叫做赵志红的男子真可谓是丧心病狂的杀人恶魔。

更令人感到愤怒的是,原本警方是有机会制止他的犯罪行为的,可就因为急于解决案件,他们在无意中放过了这个可怕的罪犯。

当年作案后,赵志红是如何逃脱警方的搜捕的?而最终,他又是如何落网被捕的?

1972年9月5日,赵志红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永兴村一个贫穷的农民家庭中。

由于无心向学,尽管赵父赵母表示愿意支持他的学业,但赵志红还是早早选择了辍学,自此跟随着父母在家种地。

在当时的农村中,早婚早育才是主流,可因为家境贫穷、个子不高,赵志红迟迟没有找到心上人,直到二十三岁时,在父母的帮助下,他才终于成家立业

刚结婚的那段日子,赵志红与妻子的生活还是很甜蜜的,但和妻子相处的久了,好色的他不仅开始嫌弃起妻子并非处女的事实,还逐渐对她产生了厌烦感。

为了追求所谓的新鲜刺激,他便搞起了婚外情。

第一个成为赵志红婚外情对象的,是他家的邻居。彼此间相隔那么近,就算赵志红做得再隐蔽,也总会露出一些马脚。

没过多久,赵志红的妻子就发现了他的出轨行为。可苦于二人已经有了孩子,她只能选择默默忍受,期盼着丈夫能够迷途知返。

未曾想她忍让没有换来赵志红的悔改,反而让他更加嚣张。等到1996年跟着父亲外出打工后,他彻底陷入了美色诱惑当中,几乎是把嫖娼当成了日常。

不仅如此,赵志红还总是对妻儿实施拳打脚踢,让他们终日都不得安稳。

被逼无奈下,赵妻只好选择离婚,又因为害怕丈夫虐待孩子,她不得不带着孩子一同离开,每月只要求前夫支付一定的赡养费。

无论在什么时候,单身母亲抚养孩子都是一件困难的事情,要些赡养费也是理所当然的,然而赵志红却并不想掏钱。

对他来说,掏钱养孩子哪有嫖娼来得痛快?

离婚对赵志红意味着解脱,从这之后,只要手中一旦有钱,他就会忍不住地去嫖娼。最终等到钱财花光时,实在管不住自己的下体欲望的他,便就此开始了犯罪。

2005年1月20日,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的一名放牧人正如同往常那样,前往右前旗平地泉镇南旧208国道附近放牧。

可就在走到一处田地附近,他忽然看到一具女尸倒在地上,衣衫凌乱,下体带血,生前显然遭遇了可怕的侵犯。

警方接到报案后,很快就赶到现场展开调查,并迅速确定了死者的身份。

死者姓陈,遇害时三十七岁,是一名出租车司机。而就在警方计划着下一步行动的时候,一名姓张的女士在距离案发地点三十公里的地区报案,称自己遭到了一名男性出租车司机的侵犯。

经过调查,办案人员发现那名强奸犯所驾驶的车辆竟然属于已经遇害的陈某。

看来犯人的心理素质实在过硬,否则也不会在刚刚对陈某实施了犯罪行为后,就开着她的车继续寻找下一个猎物。

张某与陈某并不是最后的遇害者,同年5月25日,一名女子在集宁区电石厂附近遭遇奸杀,并且被恶意毁坏了面孔。

4月30日,一名年仅十二岁的小姑娘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遇害,生前同样遭遇了残忍的侵犯。

通过从现场提取到的DNA,警方可以确定这些案件都是由同一人犯下的,不仅如此,他们还发现犯人的DNA与在1999年1月31日发生的一起入室强奸妇女案中提取到的DNA完全一致。

调查到这一步,情况已经很明显了,犯人是个心狠手辣的惯犯,倘若不及时将他抓捕归案,无疑会出现更多的受害者。

为了彻底结束他的恶行,警方先是成立了专案组调查案件,随后又在社会上发布了二十万元的通缉令,向全社会范围内征集线索。

在如此严密的调查下,一个叫做赵志红的男子最终进入了警方的搜查范围。

2005年10月23日,多名刑警手持枪械进入赵志红所工作的幼儿园,顺利将其逮捕归案。

需要承认的是,赵志红的隐藏能力确实很好,直到他落网后,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才得知这个一向和善可亲、温文尔雅的同事,竟然是杀人不眨眼的恶魔!

被捕后,或许是还妄想争取宽大处理,赵志红很快便交代了自己全部的犯罪事实。

根据各类证据以及证词显示,从1996年4月到2005年7月,赵志红先后在乌兰察布和呼和浩特市犯下十七起罪行,强奸杀死妇女儿童多人,其中年龄最小的不过才11岁。

按理说犯下如此严重的罪行,赵志红应当立刻被执行死刑才对,可就在2005年5月中旬时,他又承认了一起发生在1996年4月的奸杀案件。

这起案件发生于1996年4月呼和浩特市的一个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中,被害者是一名年轻女性。

不过在这起案件案发后,当时的警方误将一名叫做呼格吉勒图的、试图救下被害女性的十八岁少年当做真凶逮捕,并于1996年执行死刑。

得到赵志红的口供后,为避免出现问题,有关部门只能先暂且搁置对他的处理,先行对呼格吉勒图一案展开调查。

直到2014年10月份,随着呼格吉勒图冤屈洗刷清楚,赵志红才终于迎来了迟来的审判,并于2019年执行死刑。

尽管到了最后,杀人凶手赵志红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以死亡来偿还所犯下的罪孽,可假如在1996年第一次行凶作案后,警方就能够将他逮捕,也不至于出现后来那十几名受害者。

更准确些说,倘若当时呼格吉勒图没有被警方误会、成为赵志红的替罪羊,也不至于助长了他的犯罪气焰,间接推动着他继续犯罪。

赵志红作为一名丈夫,对婚姻不忠,与自己的邻居开展地下情,被妻子发现之后,还对妻子拳打脚踢,甚至连儿子的抚养费也不给。

后来,赵志红为了追求刺激,还去嫖娼,被家里人严厉斥责,他不但不改,反而在接下来的多年里犯下多长强奸案和杀人案,造成六名女子死亡。

赵志红如此恶劣的行为,触犯了什么罪名?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赵志红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几年来杀害多名女子,还在她们死后强奸她们的尸体,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要被依法判处死刑。

赵志红在审问中,一一交代了自己实施强奸行为的具体情节,在第一次实施强奸行为的时候,本来只想实施强奸行为,但是因为没有控制好力度,不小心将受害者杀死,就将受害者的尸体丢在了野外。

赵志红这种行为,属于强奸罪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杀人?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

强奸指的是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女性,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对象,如果男性遭到去侵犯的,可以按情况认定对方为猥亵罪。

法律在强奸罪中规定了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这表明,强奸罪的暴力手段是包含直接杀害被害人的,因此,受害人的死亡结果可能是强奸罪的加重结果,也可能是故意杀人的结果,具体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来区分。

首先,强奸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就是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导致被害者重伤或者死亡,如造成被害人性器官撕裂而死亡;

第二种就是由暴力等手段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如为了达到奸淫的目的对受害者进行殴打、捆绑等;第三种就是两种行为叠加在一起造成受害者重伤或者死亡,现实中,这种情况比较常见。

但强奸罪中,无论是三种手段中的哪种手段,目的都是为了与受害者发生性关系。如果实施暴力的目的不是为了继续发生关系,而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据赵志红的描述,其中几场强奸案件,是为了压制被害人的反抗,失手将受害者杀死,此时赵志红的杀人行为是出于继续实施强奸的意图,杀人的手段,强奸是目的,构成强奸罪致人死亡。

但另外几场强奸案件,赵志红表示是强奸过程中自己遭受了受害者的殴打,赵志红为了报复,就将几名受害者杀害,此时赵志红的目的是为了杀人,而不是为了继续强奸,此时应该按照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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