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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因公不幸牺牲,生母与继母争军队百万赔偿,法院判了

套路网2023-07-26 11:4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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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1993年,女子焦某在媒人的介绍下认识了男子户某,两人迅速结缘成为夫妻,次年生下孩子小户。

但结婚的速度太快,焦某和户某两人甚至没有来得及深入了解,导致结婚后双方发现对方相处不来的地方越来越多,明明是鸡毛蒜皮的小事也能成为两人争吵的内容。

随着裂缝和隔阂越来越深,2001年,也就是小户7岁的时候,夫妻两人最终还是选择离婚,孩子小户的抚养权归父亲户某所有,小户从此就跟着父亲一人过着单亲家庭的生活,并不幸福。

后来户某又认识了新的女子张某,她性格温柔和善、喜欢孩子。

户某觉得自己还年轻,孩子小户也需要有母亲的角色能够照顾他的起居生活,于是户某很快和张某再婚。

张某很喜欢小户,视若己出。

她会上下学接送小户,按照小户喜欢的口味做满桌子菜,她很关心小户的学习成绩和成长情况,总是和颜悦色地跟小户自由自在地聊着学校里发生的趣事,她像个真正的母亲一样耐心又细致地照顾着小户的生活。

但生活好像慢慢开始变好的时候,老天爷好像又开了个玩笑。

2005年,一场意外的到来打破了这份宁静。

户某因意外车祸去世,这对没有血缘关系的母子,竟然成为相依为命的两个人。

张某的娘家极力说服张某改嫁,但张某放心不下小户。可若是让她独自抚养小户,凭她现在的工资也不够。她想过是否要把小户送还给其生母焦某,但当她联系焦某的时候,却得知焦某已经改嫁。

为了避免儿子给自己新的小家庭造成其他影响,焦某忍痛拒绝了张某的请求,小户仍然回到了张某身旁。

这个没有半点血缘关系的孩子,是养,还是不养?

面对很多的压力,张某还是无法放弃小户,她决定再婚,但要求再婚的对象必须招赘进入张家,能够和她共同抚养小户。

张某是幸运的,她遇到了同样好脾气的李某。李某家境普通,但愿意入赘,他和张某一样尽心尽力地照顾着小户,即使有了自己的孩子,他们也没有忽视小户。

在没有丝毫血缘关系的继母张某和重组家庭的继父李某的照顾下,小户健康长大成人,最终选择入伍参军,报效国家。

张某满含热泪看着认真养育多年的儿子在21岁那年风华正茂地带着大红花走进部队的时候,从未想到3年后部队会捧着他的灰色照片悲伤归来。

那个他尽心抚养10数年的孩子,因公壮烈牺牲,那年他才24岁。

部队满怀痛心和惋惜地找到小户家人的联系方式。

他们通知继母张某,小户在军中还有八万余元的工资和一百零一万元多的补偿款。

同时,部队也很快知晓小户较为坎坷的家庭背景。小户的生母焦某得知死讯也是匆忙赶来,当她得知自己儿子因公牺牲还有将近一百多万的丧葬费时,就主张自己是小户的亲生母亲,这笔钱应当全部由自己来继承。

继母张某却悲愤地指着焦某痛骂,骂她这个母亲生前从来不看望儿子一眼,死后却不要脸地想着自己儿子的骨灰钱,自己半辈子的心血都在抚养这个孩子身上,这笔钱该归自己所有。

这笔钱到底该怎么分?

生母和继母闹得不可开交,部队一时间不敢随意发放补偿款。

2022年9月,生母焦某就把继母张某、继父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拿到全部的补偿款。

«——【·以案释法·】——»

这笔钱该怎么分,我们要先看这笔钱的构成。

其中八万元是小户生前的工资,其中一百零一万是小户因公牺牲而发放的补偿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划分财产是否属于遗产的关键在于时间点。

就像本案中,小户生前八万元的工资是小户牺牲前的个人合法财产,就属于遗产;但小户因公牺牲的一百零一万补偿款是死后由部队发放的,就不属于遗产。

遗产和非遗产的财产处理规则是不同的。

针对小户生前八万元的工资,我们按照遗产规则,应当按照继承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现在小户没有留下任何遗嘱,遗产就应当按照法定顺序来继承,我们来看法律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生母焦某和小户具有血缘关系上的母子关系,肯定可以成为小户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继母张某和继父李某虽然和小户没有血缘关系,但她作为小户的继母,十年如一日含辛茹苦地抚养孩子长大,在两者间已经存在密切地抚养和扶养关系,继母张某和继父李某肯定也可以成为小户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当三个人都是小户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时,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到,遗产的分配比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按照法律规定,父母离婚后仍然对孩子具有抚养义务,按照最有利于孩子利益的原则选择父或母一方进行抚养,另一方仍需支付抚养费,尽到关怀照顾的抚养义务。

即使生母焦某与小户具有血缘关系,但她在离婚后就对这个与前夫所出的孩子不闻不问,她既没有经常抚养看望孩子,也没有定期支付抚养费,完全没有尽到身为母亲的抚养责任。

反观继母张某和继父李某,明明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但还是背负着极大的生活压力认认真真把一个孩子拉扯长大,把他培养成爱国爱军、善良正直的人,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上,他们都已经充分尽到为人父母的抚养义务,是真正的父母,理应分得更多份额的遗产。

最终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实际情况,认为生母焦某按照45%、继母张某按照50%、继父李某按照5%的比例分割较妥。

而小户因公牺牲部队发放的一百零一万的补偿款,就不属于遗产,不能按照遗产规则处理,应当按照共有规则来处理,不属于共同共有,而应当按照按份共有规则处理。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部队发放的补偿金属于死者特定家属的共有财产,具体分割时可以由家属进行协商。

如果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参照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处理,综合考虑各个分配对象与死者的亲密程度,对死者所尽抚养或赡养义务、生活能力、经济状况等客观情况,以确保补偿金的分配更加公平、合理。

所以,小户一百零一万补偿款的分配对象还是生母焦某、继母张某、继父李某三个人,在充分考虑他们和小户抚养关系、生活能力和经济状况的基础上,分配比例和遗产分配比例相同,仍然按照生母焦某按照45%、继母张某按照50%、继父李某按照5%的比例分割较妥。

故而,法院审理本案后,最终判决小户遗产8万余元元,生母焦某分得3.7万余元,继母张某分得4.1万余元,继父李某分得0.4万余元元;

小户因公牺牲后部队赔偿款101万余元,部队扣除垫付的丧葬费等费用,剩余98万余元元,生母焦某分得44万余元,继母张某分得49万余元,继父李某分得4.9万余元。

«——【·结语·】——»

我们常常谈论,生恩大还是养恩大。

生父母给予我们生命,十月怀胎苦不堪言才赋予孩子以生命,养父母虽然未曾诞育,但却用数十年的辛劳抚养孩子茁壮成长。

古人言,生而未养,断指可还!生而养之,断头可还!未生而养,百世难还!

孩子无法选择是否出生,也无法选择有一对怎样的父母,他们被迫来到这个世界上的时候,依然真诚的希望是被爱的、是被抚育的、是被教养的。在现在这个年代,养育孩子的成本变得越来越高。

养孩子不仅仅是赋予其生命,更要关注他的成长,关注孩子的身体健康,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

为了孩子能有营养,父母需要想出各种各样的菜式食补;为了孩子学习成绩好,父母也要跟着改作业、找补习班;为了孩子身心健康,父母要经常和孩子沟通,开导孩子各个时期的情绪。为人父母,便是处处把孩子放在最前面,数十年来,道满辛苦。

法律严谨地斟酌亲生父母与养父母、继父母间的区别,在真实的司法审判中又综合考虑抚养赡养义务、生活能力、经济状况等各项因素,个案分析切实的赔偿比例。

这些金钱赔偿衡量的或许只是浅薄的远近亲疏比例,却永远无法掩盖背后动人且真实的父母子女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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