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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夫妻离婚脑瘫患儿“无人抚养”,承办法官悉心释法“助其成长”

套路网2023-05-10 13:36:280

“离婚≠不履行抚养义务”。离婚是婚姻的不幸,但孩子确是无辜,无论婚姻关系是否继续,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均负有抚养、教育、保护孩子的义务。

【基本案情】:2007年,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经人介绍相识,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三个孩子,长子周甲患有脑瘫一级残疾。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20年7月,原告李某向浚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未好转,原告再次起诉来院。

法院调解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但对脑瘫儿子周甲由谁抚养的问题均闭口不谈,认为周甲后期抚养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已超出自身经济能力。承办法官在认真听取双方诉求和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将周甲的抚养问题作为诉前调解的重中之重,并根据双方的经济水平、周甲目前的生长环境、原被告的家庭结构等多种因素,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悉心调和双方矛盾。

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考虑到周甲长期生活在被告家,由其爷爷奶奶长期照料的情况,改变现有生活环境不利于周甲的健康成长,故由被告直接抚养周甲为宜,原告李某应分期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自愿离婚;婚生长子周甲、次子周乙暂由被告周某抚养,婚生女儿周丙暂由原告李某抚养,婚生次子周乙与婚生女儿周丙的抚养费双方互不支付。原告李某分期支付周甲的医疗费、抚养费共计8万元,2023年一次性付清2万元,剩余6万元分六年付清,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1万元,直至付清为止。

法官说法离婚后有关未成年子女抚养的问题,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从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支付,无条件的可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法官提醒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并非只涉及夫妻双方的人身财产,更重要的是如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离婚时应一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综合夫妻双方的财产情况、子女抚养及康复医疗等多种现实因素妥善处理,助力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父母离婚逃避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仅有悖于公序良俗,还违背相关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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