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服!”我自己的猪自己杀,赚0.58元却被罚10万,去哪说理啊
“还有没有王法了?”老实巴交的男人满脸的怒气,自养自杀的猪怎么就不能卖了?才卖了30元怎么就罚款10万元?
男人对市监局的处罚不服,提起上诉。出乎意料的是,原法庭再审作出的判决大反转。
吉林舒兰市周边有一些村子,村中有一户田姓人家。田家人自家养了几头猪,一般用于自家人年末杀了招待客人,多余的就是卖了赚点年货钱。
2020年初,田家有一头猪,流年不利,摔断了腿。这若是平常时节,肯定会让它休养休养的,可惜它遇上了年关。因此田家主人便招呼村人帮忙将其宰杀了。
这头猪平时吃得好睡得好,肥膘体壮。田家人留下了足够的年货以及分给帮忙的村人一些后,仍旧剩下了80多公斤。
按照惯例,这些肯定是要拿出去卖的。只是今年已经过了采买年货的高峰时节,想必大家都已经存了足够的量。因此田家人就想将这些猪肉带到市场去售卖。
说干就干,定好价格,收拾好猪肉。田家当家的就带着80多公斤的猪肉来到了舒兰市集市场。
田某本想着自己家这猪,是精心养着的,没吃什么乱七八糟的东西。再加上是自己家亲自监督宰杀的,这猪肉啊,安全着呢!
这不,刚到集市场不久,就有客人光顾了。客人买了0.6公斤,按照单价50元每公斤,这一下子就卖了30元呢。田某心里美滋滋的,内心充满了对生活的向往。
不一会儿,舒兰市监局来人到集市督查。监督人员谨慎的检查着集市上的摊位产品。田某对此毫无紧张感,毕竟他坦坦荡荡,又没干坏事。
待监督人员来到田某的摊位前,翻了翻猪肉,又问田某这猪有没有经过检验检疫。田某被问的愣住了,检验检疫是啥?杀猪还需要检验?
监督人员看田某的模样,顿时了然。随后又问了几个相关问题,田某都答不上来。那自然是因为这猪没有经过售卖前的相关手续。监察人员又了解到田某已经售卖了0.6公斤,销售额30元,获利0.58元。
于是市监局的人员没收了田某的猪肉,及其田某获利。并且针对田某售卖猪肉的行为开出了10万元的罚单。
田某万万没想到,自己只是按照祖辈流传下来的生活习惯按部就班生存。自个养猪——自个杀猪——自个卖猪肉,这么一套流程已经生存了几十年了。怎么突然自己就违法了呢?
田某最初茫然不解,慢慢就转为了怒火中烧。他对市监局的处罚非常不服气,于是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
田某的想法是这样的:一来自己家养的猪喂养细心,只是因为摔断腿所以才宰杀的。猪本身没有一点问题,村里人都是惯常宰杀猪的好手,也不会出现问题。自己按照祖祖辈辈的习惯活了几十年,突然说自己这种行为违法,没有道理。
二来就算自己违法了,也是属于初次违反,应该酌情处理。再者涉案金额非常小,不应该被处罚10万的罚单。
对于田某的控诉,舒兰市监局面不改色,非常淡定地指出对田某的处罚有法可依;证据确凿,有田某自己的说辞作为证词;处罚程序正规合法,手续完善无遗漏。
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禁止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简单来说,田某自己养猪杀猪吃猪肉是没有问题的。那么问题出在哪呢?就是田某将多余的猪肉拿到市场售卖这一行为错了。田某的猪没有经过检验检疫,不能确定是安全合格的产品。
田某将没有确认安全的产品拿到市场售卖,就是将有可能是危险肉品流入到了市场。这一行为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产生威胁。对此田某只能认栽,他的这一行为确实是违反了法律规定。
市监局对田某的开出的罚单主要是依据第123条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15万元罚款。
田某售卖未经检验检疫的自宰猪肉,本身已经是违法了。若是售卖的猪肉引发了严重后果,可能还会追究田某售卖猪肉产生的严重后果附带的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法》中也规定了田某这类行为的处罚结果。田某售卖自宰猪肉虽然违法了,好在还没有酿成不良后果。因此田某不构成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田某带到市场准备售卖的猪肉就要被没收了,连同销售获利也要一同没收。
不仅如此,因为田某准备销售的猪肉共有80多公斤,每公斤定价50元,总价值4000多元。市监局依据此法开出了10万元的“最低”罚单。
对于田某认为自己初次违反《食品安全法》,获利几乎不计,应该免于处罚10万罚单。这里就要聊到《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虽然从事情表面看,田某只卖了0.6公斤的猪肉,销售额30元,获利不足1元。但是田某这一行为带来的影响非常大。
若是监察人员没有及时阻止田某继续售卖自宰猪肉,因为田某的猪肉给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了危害,那么带来的恶劣影响则是难以消除的。
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人民健康生存的基础。所以常常有“食品安全大于天”的说法。同时这也是《食品安全法》中罚款非常高的原因。
法庭一审认为市监局的证据及其法律依据确凿可靠,考虑到田某是初犯,市监局已经酌情处理,开了“最低”的罚款。因此对于田某的诉求不予支持。
田某当头霹雳,没想到市监局给出的10万“天价”罚单竟然已经是额外开恩。
田某欲哭无泪,想着卖猪肉被罚不就是因为没有检疫证明吗?于是田某到村委会开具了相关证明,证明猪确实是自家养的,且有生猪健康证明。
田某兴冲冲地准备好材料又重新起诉。遗憾的是,二审并未采纳这些资料,认为田某一审后才拿出这些材料,有虚假的嫌疑。二审最终维持一审原判。
田某败兴而归,但是一想到自己家的情况和压在身上的10万罚款,心里就发苦。田某不死心,决定再次上诉。
这一次田某陈述了自家困难,表示自己已经知错了。并且将村委会开具的证明交了上去。
法院调查走访,发现田某家确实贫困,再结合当地的生存境况和农村人的生活习惯。
再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处罚原则,判定市监局适用法律法规有误,裁撤市监局处罚中的10万罚款。至于经营售卖猪肉确实存在违法,仍旧没收。
再审之所以撤销10万罚款,主要是考虑到田某家的经济情况承担不起,考虑法律兼顾人情,所以原判改判。
猪肉是肉食品,容易出现腐烂或者生猪本身生病等问题。生猪屠杀后,一般很难直接看出猪肉是否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病从口入,若是放任没有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因为生猪本身的问题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是一件得不偿失的事情。
生猪实行集体检验检疫,集体屠宰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猪肉食品的安全性。这是在源头上阻止了一些可以在人畜之间传染的病菌的传播。
但是在屠宰场杀猪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这对农村的人们来说又是一笔支出。无疑是给本身不富裕的农村人添加了一笔额外的支出。
在农村人看来,他们祖辈传承的方法却被否定,甚至因此违法。若想要不违法卖猪肉就要掏钱,而卖猪肉本身就是为了补贴家用。这很矛盾,让不富裕的农村人很难接受。
在本案中,田某家很困难是不争的事实。市监局最初的处罚确实符合法律法规,只是太过冰冷,没有考虑到田某作为一个农村人的家庭情况,缺乏执法者的温度。
法院最后改判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法律兼顾人情,让法律更有温度。身为执法人要更加注意法律和人情之间的平衡,做到法律公平,人情温暖。
与上述案例相对的则是来自重庆的王女士因出售“三无产品”被顾客打假,总计要赔偿约5万元。
重庆王女士为了响应国家的号召,主动放弃了在外工作,回乡创业。王女士的婆婆虽然学识不高,但是有一身的做饭好手艺。
王女士为此专门注册登记了小作坊等相关证件,开始在网上售卖一些婆婆的产品。其中颇受欢迎的是扣碗类产品,这也为王女士招来了麻烦。
王女士顺利的经营了几年小作坊。2021年7月,王女士接到了一个特殊的单子。曾经在店里买过三份扣碗的邵某这次加急订购了150份扣碗类产品,共计约4500元。
邵某要得急,而王女士家的产品都是现做现卖,没有存货。于是王女士一家加班加点的做了几天,来不及打上标识,就真空包装发走了。
拿到大单子的王女士一家还没高兴多久,两个月后,就接到了法院的传票。
她被邵某起诉了,原因是包装上没有任何标识,产品属于“三无产品”。邵某不仅要求王女士原价退还货款4500元,还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十倍货款赔偿。
王女士一家被突如其来的传票打懵了。此前王女士的店铺名声非常好,同时也很注重标注一些法律要求的标识。
但是这次邵某要的量多而且急,王女士只来得及真空包装好而已。在铁证面前,王女士毫无意外的败诉了。
对于这个结果,王女士非常不服气,于是提起了上诉。二审中虽然认可了王女士出售的150份扣碗是具有合法资质的产品。
但认为王女士的经营违反了《食品安全法》,150份扣碗达不到食品安全的标准线。
王女士二审又败诉了。随后传出邵某是职业打假人,早早盯上了王女士的小作坊。
面对网友的指责,邵某的律师表示法无禁止即可为。邵某虽为职业打假人,但是也有法律保障的。
法院对邵某的支持虽然合法,但是缺少一定的人情考虑。王女士的150份扣碗确实属于三无产品,按照法律规定十倍赔偿也合理。
但是没有标识,那150份扣碗就是坏的吗?没有标识就是质量有问题吗?食用的标准是看质量还是只看标识呢?若是扣碗影响食用是否应该由原告邵某来举证是否更为合理呢?
在本案中,虽说作为职业打假人,邵某的权益并不会受到影响。按照法律规定应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邵某若是举证扣碗对其造成了损失,赔偿邵某损失的三倍更为合理。
法律不是冰冷无情的机器,是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平的工具。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不是最高红线。
执法者要学会将法律与人情平衡起来,找到既体现法律的公平又能展现人情温暖的平衡点,不要陷入法律无情的机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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