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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女患者在病房被护工强上,院方公开监控:是患者主动发生关系

套路网2023-07-25 20:36: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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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的警方接到报案,武女士声称自己的妹妹在精神病院被人强奸。警察出警后发现案件情况复杂。到底事情的真相是如何呢?为何精神病人会在精神病院被侵犯?正义的天秤最后会倾向哪一边?请各位随笔者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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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女士三岁的时候有了一个妹妹,她们从小一起长大,感情深厚。妹妹从小沉默寡言,性格不是很开朗。武女士的家里人并没有觉得妹妹心理上有什么问题,但是一件事的发生让他们改变了自己的想法。

武女士的妹妹有个很好的朋友,有一次她们一起坐车去郊外游玩。本来这是一段美好的游玩经历,没想到在游玩结束二人返程的路上发生了车祸。

由于亲眼目睹了朋友死亡的全过程,武女士的妹妹的心理受到了很大的冲击,从此一蹶不振。车祸后,她不吃不喝,不出门也不去上学,在家里一个人发疯。这把武女士的家人们吓坏了,急忙带她去当地的医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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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给出的诊断结果是武女士妹妹由于过度惊吓,出现了应激性反应,可能是因为遗传基因中带有精神疾病的因子,从而诱发出武女士妹妹的精神分裂症。医生的建议是给她长期服药,定期检查,避免让她受太大的刺激。

在坚持服药的情况下,武女士妹妹的病情一直比较稳定。很快,武女士妹妹就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关于婚嫁的事,武女士一家操碎了心。因为妹妹患有严重的心理疾病,这种事情不能也不该隐瞒。

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下,武女士的妹妹认识了李某,二人一见倾心,坠入爱河。武女士妹妹把李某领回了家,介绍他给家人们认识。比起开心,武女士的家人们更多的是担忧,她们害怕李某知道爱人的情况之后会选择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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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三纠结下,武女士的家人向李某将一切全盘托出,并告诉李某若他选择离开,他们也能理解。令人意外的是,李某了解了实情之后并没有选择离开。

相反他表示很心疼自己的爱人,并向他们发誓自己以后肯定会保护好她,绝对不会再让她受到任何的伤害。

很快,李某和武女士的妹妹就步入婚姻的殿堂,二人也有了爱情的结晶。

老天好像故意在和他们作对,他们的孩子竟然患有先天性的疾病,需要支付大量的医疗费。李某为了凑够天价的手术费,每天打两份工,没日没夜的挣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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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而久之,李某的身体垮了。有天他突然晕倒在建筑工地上,送到医院才发现他已经是尿毒症晚期。已经走到生命尽头的李某选择不告诉伴侣真相,他请求武女士和他一起隐瞒他生病的事。

虽然日子表面上看着和过去一样,但是李某的身体每况日下。最后还是离开了人世。面对丈夫的突然离世,武女士的妹妹再一次陷入奔溃。孩子在她身边哭闹,她也当没有听见没有看见,每天就眼神呆滞地看向窗外。

武女士见妹妹这样很是心疼,她只好把妹妹和外甥接到自己身边照顾,希望可以改善一下妹妹的精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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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女士发现,把妹妹接到身边也没有什么变化,她只好狠下心把妹妹送进专门的精神病院进行专门的治疗。刚开始,她还会每周去探望妹妹。时间久了,医生说最好不要这么频繁地进行探望。

再一次见到妹妹是几个月后,她明显地感觉到妹妹的状态有恢复很多,可以和她正常的进行交流了。见到许久未见的姐姐,妹妹很是激动,拦着武女士的胳膊拉起了家常。

她一本正经地告诉武女士:“姐,我给你说,前几天晚上有个男的趴在我身上,我们那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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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女士如听到晴天霹雳,她的妹妹竟然在病房里被人给侵犯了。她连忙追问那个人到底是谁。妹妹告诉她是负责照顾她的护工。

气疯的武女士立马去医院找说法,质问医院到底是怎么回事?为何护工要强迫她妹妹?男护工承认与武女士的妹妹发生了关系,但他声称自己并没有强迫她。

医院那边给出的说法是二人是自愿的,并给她看了当时病房里的监控。

监控画面显示,是妹妹死死地抱住那位男护工,最后他们躺在了一张病床上。全程武女士的妹妹并没有抗拒或拒绝的动作,反而她妹妹看起来才是主动的那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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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女士火冒三丈,她觉得肯定是护工利用他能给外界打电话的便利条件对妹妹进行了胁迫。因为她之前探病的时候有了解到妹妹遇到医生和护士就会恳求她们把电话接给自己,她想给武女士打电话。

医院坚持自己这边没有责任,还指责武女士管好自己的妹妹。她认为妹妹的精神状态不太稳定,怎么可能还有心思去勾引男人呢。武女士最后选择了报警,希望警察可以查明事情的真相,还妹妹的清白。

杭州的警方接到报警后第一时间出警,来到了现场。在了解了基本情况之后,他们认为首先要判断武女士的妹妹在当时是否具有判断能力,即精神状态是否处在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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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要等到司法鉴定的结果出来之后才能下结论。

根据司法鉴定的报告显示,武女士的妹妹在和男护工发生关系的那段时间里她的精神状态不太正常,仍处于发病期,对自己的行为没有判断力。

她当时的精神状态可以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也不会有性意识。故警方认为男护工利用了她当时无意识的情况对她进行了侵犯,等待他的是法律的制裁。

武女士终于等到了公正的判决并得到了一大笔补偿,把妹妹送入了别的医院继续进行治疗。

男护工到底是否构成强奸罪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关于这一点,双方各执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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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男护工看来,是武女士的妹妹主动投怀送抱,他想要进行下一步的时候她也没有推开他,反而顺应他。他认为自己并没有违背她的意志。

但在武女士看来,妹妹当时在发病期,不能自己辨别自己的行为可以带来什么后果,男护工恰巧是利用了这一点进行了侵犯。

那么法律关于强奸罪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

强奸罪规定在《刑法》第八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这一章中。强奸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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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享有性自由的权利,她们可以自主决定要不要发生性行为,什么时候、什么时间和谁发生性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该罪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进行了特殊的保护。因为幼女缺乏判断能力,刑法推定认为她们没有自主决定性的能力。故刑法认为不论是否得到幼女的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关系就构成强奸罪并从重处罚。

对不能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法律也进行了类似的保护。

强奸罪的犯罪行为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在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状态下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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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是否经得当武女士妹妹的同意成为定罪的关键。司法鉴定已表明,武女士的妹妹当时正处于发病期,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男护工正是利用了其不敢反抗的弱势状态,强行与其发生关系,依法构成强奸罪。

法律对精神病人进行了特殊的保护。在民法中,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考虑到他们不能独立承担民事后果,所以他们单独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效力为无效,得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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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精神病患者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则他们在民法中被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同,他们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或者与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行为。

在刑法总则中也有类似规定。《刑法》第十八条针对精神病人的精神状态分别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若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这不意味着他们完全不受管教,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需要对其进行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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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刑法认为其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在我国属于弱势群体,常常有虐待精神病患者、精神病女患者被当地的流氓强奸甚至怀孕的新闻传出。

我国法律已在最大程度上对他们进行了保护。但这远远不够。若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了精神病人被霸凌、被欺负的情况,大家一定要勇敢地发声,为他们撑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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