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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了!

套路网2023-07-21 06:47: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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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与张某结婚前,王某的父母为其购买房屋一套,价值100万元并登记在王某名下。王某与张某结婚数年后,二人矛盾激化,张某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分割王某名下房屋增值部分的一半,现该房屋价值300万元。王某认为该房屋为其婚前财产,与张某无关,张某则认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增值,其增值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遂将王某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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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在结婚前已经登记于王某名下,系王某婚前个人财产,没有争议,案涉房产属自然增值,并不需要双方投入人力、物力、财力,也就是双方对房屋增值没有贡献,不属于法定或者夫妻二人所约定的共同财产部分。故张某无权要求分割,法院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裁判要点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加部分到底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增加部分的性质需要具体分析。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仍是个人财产。(孳息,是指原物所产生的收益,有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之分,在婚姻关系中,一般包括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股权分红和房屋租金等收入。)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则是指财产的价值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增加的情况,如不动产价格的上涨等,与夫妻双方的经营、管理没有关系,也就是没有夫妻双方共同投入精力。在上述案例中,王某和张某结婚之后,房产增值部分就属于王某婚前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仍属王某个人财产。

但如果二人婚后将房屋售出并用获得的款项用于投资,最终获利100万元,所获利润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是租金,也要看具体情况而判断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假设王某婚前房产在双方结婚前出租,婚后仍是按月收取租金,则租金为王某个人财产。房屋如婚后再行出租,双方共同对承租户进行了选择、对房屋进行了管理,则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此,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增加部分性质的判断主要看双方婚后是否针对该财产投入精力,是否进行管理、经营。若是夫妻双方都对房屋进行了创造收益的管理与经营,即房屋的增值与个人的付出与投入之间存在实质的因果联系,增值部分才可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仍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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