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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一男子趁朋友不在家,抢劫、强奸、杀害朋友妻子

套路网2023-07-07 14:57:302

当今社会工作者的压力都很大,有人因为钱刻苦自己,有人却因为钱而将自己的“潜在本性”释放出来了!可如果因为一己私欲的贪念,破坏了友谊,这才是最可恶的。

前不久,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28岁的犯罪嫌疑人马某因为自己的金钱欲利用朋友之间的信任,闯入朋友家中抢劫并奸杀25岁刚出社会务工的被害人刘某(朋友妻子)。

马某入室抢劫奸杀朋友妻子

2014年5月26日,马某(化名)因为参与网络赌博而欠下巨额债务,又因自己生活条件及工作条件一直无法偿还,所以金钱欲使然,将他的“潜在本性”彻底释放。

马某在与朋友通过电话后得知其一直在外出差,家里只有妻子刘某一人,遂产生入室抢劫的念头。马某提前到商店购买了胶带、帽子等作案工具,计划好整个流程穿好事先买好的衣物开始了行动。

罪恶始于嗔念

当日12时许,马某来到朋友家,敲门进入朋友家后环视确定只有刘某(朋友妻子)一人,随后用手肘抑制住刘某的脖颈,将她拘到卧室,接着用之前买好的胶布将刘某双手捆绑在一起不得动弹,逼问并取得刘某的中国银行卡和取款密码。

在此之后,马某用胳膊勒住刘某颈部导致刘某窒息昏迷,并对刘某实施奸淫,最后又用现场的电源线缠绕在刘某的颈部用力勒导致刘某机械性窒息死亡。

当日17时许,马某用刘某的中国银行卡在ATM机上取款4200元,身上带有从刘某家劫取的1枚黄金戒指(价值1 988.16元)、1个黄金吊坠(价值1 098.72元)和1部苹果牌5S手机(价值4 500元),马某所窃取财物价值共计11786.88元。

马某抢劫的财物

经查,马某暂住处确有其劫取被害人刘某的黄金戒指、黄金吊坠、银行卡等财物物证;银行交易明细、手机通话记录等书证;证人张某、冯某、谢某、李某等十位证人证言;证实从刘某体内检出马某精斑、从案发现场提取的手机充电器上检出马某与刘某混合型的DNA鉴定,包括一系列监控证据,被告人马某皆供认不讳。

那么本次事件到底是如何判定的呢?

根据《刑法》第263条:以不良手段来窃取或抢夺财物的,处3至10年有期,并处罚金;严重情节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或无期或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其中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即可定义为帐篷或其他等为生活租用的房屋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被发现并实施威胁伤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此案件被告人马某因一己私利,采用暴力手段在入户后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足以判定为入室抢劫,按抢劫罪论处判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根据《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马某为事先计划再入室抢劫,最后杀人灭口,故可判定故意杀人罪。

马某作案的工具

根据《刑法》第232条:为索要财物而实施扣押、拘禁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此案中,马某为盗窃财物而将刘某捆绑住,可定义为拘禁。

根据《刑法》第236条:用不良手段来对妇女实施不良行为的,处3至10年有期徒刑。其中第(六)条规定: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236条

此案件中,马某在将刘某挟持入卧室捆绑拘禁后将其勒住脖子致昏迷,随后实施奸淫,最后将其杀害带着财物离开,可判定为强奸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又构成强奸罪。

马某到案

综上,马某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其间还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马某同时犯三种罪行,数罪并罚,应执行死刑,其严重程度可想而知。

我们应当克制自己的行为,也应当对身边人保持警惕,友谊有的时候也会是深渊。另外,网络赌博是一颗毒瘤,绝对不能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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