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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泳溺亡索赔被驳回,成年人自甘风险应是社会共识丨快评

套路网2023-06-11 19:48:430

游“野泳”发生意外溺亡,谁应该承担责任?近日,浙江瑞安市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据媒体报道,2022年8月,陈某与朋友相约到瑞安一条自然溪流游泳,不慎溺水身亡。陈某家属将当地镇政府、水利部门及陈某下水处一家农家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66万多元。为什么还要告农家乐呢?原来这家农家乐有租赁竹筏、售卖泳衣等水上游乐项目,家属认为其没有对陈某尽到安全提示及安全保障义务。

陈某“野泳”出事,农家乐有没有责任?判决书表明,当日陈某并没有到农家乐处消费。法院认为,农家乐经营场所的延伸仅为其出租的竹筏,并不及于整条溪流,陈某是自行从岸边下水,农家乐对其不负安全保障义务。至于镇政府、水利部门的管理责任,法院认为,该溪流系天然河流,相关部门无权禁止民众自行进入这个开放空间,客观上也没有条件对溪流进行全流域水深标注及全程安全监管保障。管理部门已在岸边设置了多处警示牌。陈某作为成年人,对野泳的危险性应有预见,却仍下河游泳,放任危险发生,应风险自担。

最终,法院驳回了陈某家属的所有诉讼请求。这样的判决,合乎法理,合乎法条,更合乎人情与自然法,有助于扭转各种碰瓷耍赖的不良风气。

近年来,发生人身损害意外,哪怕是自己的责任,也要甩锅给别人,要求赔偿,成为一种风气:公园里不听劝阻爬树受伤,向公园索赔;旅游时擅入未开放的设施受伤,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孩子假期在校外溺水,家属追责学校教育不到位……一些地方法院在类似案件审理中也会和稀泥,让依法不该承担责任的被告负赔偿责任,甚至判决虽然被告不用承担法定责任,但仍需进行“人道主义补偿”。

2017年,某地一村民私自爬上村集体种植的杨梅树采摘,不慎摔下死亡,其家属状告村委会要求赔偿。这些杨梅是村委会统一种植的绿化树,并非经济用途的果树,村规民约也明确规定禁止破坏包括绿化树木等在内的村集体财产。但法院仍以村委会未告知危险为由,判村委会承担5%的损害责任,赔偿数万元。村委会上诉后,二审仍然维持原判。直到2020年,依司法监督程序进行的再审才认定村委会不存在过错。后来,这一案例成为最高法指导案例,“未经允许私自活动应风险自担”才逐渐成为法院审判此类案件普遍适用的原则。

个别法院判决助长了将自身安全保障义务甩锅给别人的风气,也大大增加了经营管理者的成本。固然,根据民法典规定,经营性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尽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义务是有限的,不能无限延伸。要求经营管理者承担无限责任,最终导致的后果就是管理者不断缩小开放范围,以降低发生事故的几率,减少可能承担的责任。最近,不少地方频频爆出用铁丝网等把景区拦起来,避免承担安全责任恐怕是很重要的考量。

严格的管制,无形中也阻碍了产业发展。在欧美等国家,户外活动是一个庞大的市场。山川越野、露营,河湖泛舟、赛艇,在亲近自然同时,也带动了相关产业发展。而这些产业发展的前提,就是厘清各自责任,管理者不禁止民众进入大多数开放区域,进入者风险自担。

而在国内,这种带有较高风险的产业很难发展。可为了安全,能做到把所有的山林水体都拦起来,把长江黄河都加上盖吗?一些地方,到了暑假,要求所有老师全员上岗,到每个水塘水库去值守,禁止学生下水游玩,以免发生意外。这种追求极致安全的做法,会大大增加社会成本,也不可能完全杜绝各种意外事故。相反只会增加一些人的依赖心理,忘掉了自负其责,认为别人有义务绝对保障自己的安全,自己不注意,出了事就怪别人。

厘清法律责任,各自的责任由各自承担。让每个人都意识到,自身的安全,首先要自己来保障,可以冒险,但要自己承担可能的后果。这才是正常的社会运行秩序。

辛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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