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不同意“电梯加装”,被四五六楼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电梯方便省力,日常生活随处可见,但电梯如此普及其实也就是近10年的事情,很多10年前的旧居民楼是没有电梯的,很多旧居民楼的居民尤其是高层住户都非常希望加装电梯。但加装的过程往往是不那么顺利的,加装电梯可能会影响1楼住户采光、房屋价格,所以很多居民楼加装电梯时都会受到1层住户的阻拦。

成都一个建于2004年前后的小区想加装电梯,这个小区的2单元有6层高,每层有2户人家,一开始12户人家都签字同意加装电梯,但到施工时,1楼的两家就反悔了,阻止施工,不让装电梯。
一楼的住户说:“当初买房子的时候,选中一楼,就是看中小区没有电梯。购买一楼的房子,价格比高楼层的要贵不少。现在加装了电梯,谁还愿意买1楼?电梯井还挡光,因为楼上想方便上下楼,就要牺牲我的个人利益,这不公平,我的损失谁来赔呢?”
楼上业主与一楼业主多次沟通都没能协商成功,于是四五六楼的4户业主就联名起诉了一楼的2户业主,要求一楼业主停止阻碍电梯施工,配合加装电梯合同继续履行。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一楼住户须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和妨碍。
判决依据是: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这栋楼增设电梯已经获得了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并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的同意,经过了公示、备案、批准一系列的程序,合法合规。但一楼两户提出的加装电梯可能造成的相关隐患,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自2021.1.1《民法典》施行,《物权法》失效,《物权法》第七十六条更改为《民法典》以下内容: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一审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今年1月,成都中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实小编非常理解一楼住户的阻挠加装电梯和高层住户选择起诉的行为,站在各自的角度,他们都没有错。电梯加装是为了方便出行,程序也合理合规,不应该阻止;一楼住户不想加装电梯,担心影响自己的房子也正常,但当矛盾产生时,是否应该一码归一码呢?
如果不加装电梯,楼上腿脚不便的老人家怎么办?当其它旧小区都加装电梯,楼上的房子也会因为不方便而贬值,这个时候又要谁来承担他们的损失呢?说到底,加装电梯本身是件便民利民的好事,有矛盾,就要尝试解决,既然侵犯了一楼的利益,给与一定数额的赔偿也是合理的,至于要给多少,这就需要好好协商了,互相让步才有可能解决问题。毕竟住户们为了这件事对簿公堂,目的不单纯只是为了一个结果,更多的是想寻求和平解决的方法。
电梯可以装,其它问题另案起诉,希望这个结果能让更多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顺利一些,让彼此的损失都减少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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