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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来时我已工作,凭啥要我养她老?”法院:要养

套路网2023-06-01 08:37:191

赡养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但在山东淄博,一位母亲却因为赡养问题,将她的四个孩子告上了法院,具体什么缘由,一起来看下吧!

故事发生在山东淄博的一个重组家庭里,谭某婚后生有一儿一女,但儿女还未成人,丈夫便突发意外去世了,谭某只能独自带着一双儿女生活。

过了几年,谭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王某与谭某情况相似,也是一儿一女,妻子因病去世。于是谭某与王某两人在相识不久后便结了婚,组成了一个六口之家。

婚后,谭某与王某的感情不错,生活也还算过得不错。随着时间推移,四个儿女逐渐成家立业,谭某的亲生儿女与继女在成家后相继搬了出去,只剩下继子与谭某和王某住在一起生活。

总体而言,一家人相处还算融洽。王某生病时谭某用心照顾,继子成家有了孩子后,谭某也主动去看顾孩子。谭某的亲生孩子虽搬了出去,但仍时常给王某赡养费,关注他们的生活状况。

但平静的生活并未持续太久,在2021年,谭某在收拾好屋子后出发去亲生儿子家帮忙看孩子,却接到了王某的电话,称其偷拿走了家中的八百元。谭某辩解未果,王某坚持要与她离婚,就这样,两人开始分居。

在王某生病时,谭某的亲生儿女主动支付了其部分医药费,但在谭某住院时,王某的亲生子女却并未支付医药费,再加上长期的赡养费问题,七十多岁的谭某最终选择将四个孩子一同告上法院。

谭某要求孩子每个月要向她支付400元,并分摊自己本次生病的费用2693.31元。

法院审理案件后,判定从2022年5月起,谭某继子应每月向谭某支付300元赡养费,完成两年的赡养义务,其亲生儿女也应承担一定的赡养费用,继女则不必承担赡养费用。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中主要争议的问题是为什么谭某的继子需要交付赡养费,而继女却不用呢?

首先,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婚姻法》第27条也规定,本法对父母子女的相关规定,同时适用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相关权利与义务。

同时,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表明,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其中的子女,不仅限于亲生儿女,同时包括继子继女。因此,谭某继子女本应当都履行一定的赡养义务。

那为什么法院审判谭某继女不必承担赡养费用呢?这是因为赡养义务的有效性需要建立在双方间是否具有抚养关系,父母是否承担起了抚养义务的前提下。

根据我国《民法典》,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能够通过自己的劳动收入满足生活需求,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院审理案子期间,调查证明在谭某与王某结婚时,谭某继女已满16岁并开始工作挣钱,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谭某与其之间不存在抚养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和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姻亲关系,相互间并无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谭某继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法定义务,法院判定合法。

对于法院判决结果,谭某与其继子双方均对此结果不满意。

其继子认为在当时他就已经工作,并向父亲提供一定的生活费用,谭某与其也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因此不愿向谭某支付赡养费。

针对继子的想法,法院认为虽然当时他已经工作,但年龄上未满16岁,仍与谭某王某在一起生活,不符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要求,因此与谭某之间仍形成抚养关系,应当承担一定的赡养义务。

于法而言,谭某继子与谭某之间存在抚养关系,应自觉进行赡养;于理而言,谭某与王某结婚后承担起了照顾家人的责任,并在继子结婚生子后主动帮忙照顾孩子,可见谭某确实有心,那么谭某继子也应该念其好处而承担部分赡养费。

在这方面,谭某亲生儿女便是一个合格的榜样。虽然他们搬出了王家,但始终未忘记向其继父王某定期支付赡养费,在王某生病时也主动承担了部分的医药费,承担起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继父母虽没有生恩,但他们的抚育之恩仍需铭记在心,在成年有能力后进行反哺报答父母的养育恩情,毕竟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在本案家庭中,每个人都应该好好思考,赡养金与一家六口相处多年的感情相比,孰轻孰重?

针对此案,你认为判决是否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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