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3672

酒驾肇事还能走保险?你的“剧本”被拆穿 | 五大曝光

套路网2023-05-30 22:34:560

自从酒驾入刑后

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深入人心

可还有人存在侥幸心理

不仅酒后驾车造成事故

还让人顶包

欲通过保险理赔

这样的行为实在太恶劣!

近日

六盘水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直属四大队民警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

识破一起酒驾肇事“顶包”案

‼‼‼

2023年5月15日晚23点48分

六盘水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直属四大队民警

接到报警称

都香高速新场收费站附近

一辆轿车撞上道路护栏

目前正停放在行车道上

请火速前往处置

民警立即组织人员赶往现场

在都香高速水城往六枝方向K289 300米处

发现一辆白色轿车撞上道路护栏后

斜停在两条行车道之间

在规范现场安全警戒措施后

民警对现场进行勘查

该起事故形态相对简单,为车辆碰撞护栏的单方事故,由于车上人员都系了安全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在询问过程中,民警发现事有蹊跷。

赵某

自称司机的女子赵某言词闪烁,对驾车肇事的过程前言不搭后语

左某某

称自己是乘车人的男子左某某说话时带有明显的酒味,车内一股浓烈的酒气。

民警凭借办案经验判断

两人可能在说谎

企图隐瞒事实真相

于是,民警对左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

经初步检测

左某某酒精呼气测试值为48mg/100ml

为了查清事故真相

民警在调取事故车辆途径路段监控数据时

发现在事故前方约20KM的监控卡口

过车图片中

显示的驾车人正是自称乘车人的左某某

面对铁证

左某某表示

左某某

“我刚才确实开车了,但因为身体不舒服,后来又换成赵某开了。”

看到左某某如此坚持

民警告知其将作进一步调查

民警分析左某某的心态,推测他是想保险公司赔付此次事故的损失。因为经保险公司定损,该起事故造成的损失达十余万元。随后,民警联系司法鉴定部门对车辆进行检验,并对两名驾驶员分别进行了细致的询问。

经相关部门反复推敲及询问下,两人的心理防线终被突破,向民警坦白了事情经过,左某某对饮酒后驾车并找人“顶包”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事件还原

左某某当晚喝了酒后,驾驶贵A牌照小型轿车出行,从杭瑞高速六盘水南上站后往贵阳行驶。

由于饮酒驾驶导致判断力下降,加之夜间视线不好,行驶至都香高速新场收费站附近时,车辆与护栏发生碰撞。

考虑到保险公司对酒驾肇事拒赔,左某某就产生了找人“顶包”的念头。

然而,左某某的“精心安排”

没有逃过民警的眼睛

左某某将面临的是

保险公司拒赔损失

赔偿被其撞毁的高速公路路产

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

驾驶证暂扣6个月

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链接

一、关于醉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关于“顶包”作假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饮酒后抱侥幸心理驾车上路

总有一天会付出应有代价

希望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杜绝酒后驾驶

此外

也不要讲“义气”帮朋友顶包

否则最终只会害人害己

您的出行平安

是贵州交警👮‍♀️

最大的心愿❤️

审核/刘垒 编辑/田婷婷

来源/六盘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这是我们失而复得的宝,感谢你们!” 女孩离家出走,贵州交警及时出手!| 交警正能量

十字路口两车都是直行,相撞后,他竟要全责赔付三车......|五大曝光

醉驾被查刘某掩面痛哭,怪民警“不体谅” | 打非治违

0000
评论列表
共(0)条
热点
关注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