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接单赚外快,出事故后保险公司该赔吗?法院:网约车和顺风车情况不一样
作者:□本社记者 张晶 通讯员 牟文洁
当车辆出现改装、加装或车辆性质发生变化时,投保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情况,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投保相应险种。
随着网约车、顺风车等共享出行方式的迅猛发展,不少私家车车主也利用闲暇时间接单赚取外快。然而,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通常会以机动车存在改变使用性质情形、车辆危险程度增加且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
在这类涉网约车的新型保险纠纷中,能否理赔成为大家争议的焦点。近日,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涉机动车保险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上,其中两起典型类案就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私家车“变身”网约车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获支持
2022年3月,刘某在保险公司为车辆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保险期1年,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后刘某将车辆交付崔某使用。2022年9月2日,崔某驾车追尾前车杨某,崔某车前部受损,杨某车尾部受损,相关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崔某负全责。9月13日,保险公司向刘某出具《拒付通知书》,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55000元。
保险公司主张崔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从事网约车运营行为,根据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其赔偿申请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能给予赔付。庭审中,保险公司提交了保险公估公司出具的《查勘报告》,显示崔某实名注册滴滴账号292天,累计完成订单292单,近30天累计流水14702.39元。且事故发生当天,崔某共承接网约车业务10余单,事故发生时距离其上一笔订单仅相隔十几分钟。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刘某是否变更了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保险公司对涉案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否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取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而涉案保险条款亦规定,被保险车辆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由此导致的被保险车辆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具体到本案,刘某将车辆交付崔某使用,崔某从事网约车运营,改变了车辆性质。且事发当天,崔某从事网约车运营10余单,经查,事故发生时距离上一单仅十几分钟,无法排除崔某当时正处于等待下一个订单过程中的合理怀疑。即使崔某确已收车,也无法改变其更改车辆使用性质的事实。同时,保险公司已经尽到了提醒注意义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顺风车出事故致他人死亡,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田某驾驶小轿车与辛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辛某受伤,两车损坏。交通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辛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田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辛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辛某的家属将田某与田某的车辆投保公司诉至法院。
法庭上,田某的车辆投保公司辩称,田某为涉案小轿车在网约车平台上注册了信息,并连续多日承接订单,平台显示田某累计已完成879单,共收入23180元。田某私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也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此外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18.2万元,故不同意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理赔。田某则辩称,其私家车虽在网约车平台注册了信息,但并未从事经营性行为,仅在上下班途中承接顺风车订单,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理赔。
本案争议焦点为田某承接顺风车业务是否变更了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根据《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驾驶员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由此可见,顺风车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也非营运行为。
本案中,田某借助网约车平台发布行程并与顺风车乘客达成合乘合意,信息服务平台根据乘客人数及行使里程计算出乘车费并推送给司乘双方。根据已查明事实,田某有固定职业,事故发生当天田某承接的顺风车订单只有两单,且其承接订单的时间与其下班时间相符,订单行程的始发地与目的地与田某的工作地点及居住地区域接近。根据网约车平台信息统计,田某的顺风车服务接单频率平均一天不到两单,其接单频率及累计接单收入恰好可以证明其并没有以顺风车业务谋生的动机,承接顺风车业务并不是其主要经济来源,故法院认定田某从事的接单业务并不具有营运性质,其运送乘客的行为应当界定为顺风车,客观上不造成该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432574元。
投保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主动告知车辆状况
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出行方式也随之发生改变。网约车平台出现后,迅速、便捷的网约乘车模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根据投保车辆的性质,保险公司通常将车辆分为家庭自用车和营运车,并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费率。相比私家车,营运车运行里程更多、使用频率更高。因此以家庭自用车辆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会导致车辆风险显著增加。
而顺风车与网约车并非同一概念,根据《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网约车是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故其本质依然是出租车,以营运获取盈利为目的;而根据《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顺风车作为一种清洁空气、节约能源、缓解交通拥堵、方便出行的出行方式,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其以车主既定目的地为终点,顺路搭乘,目的在于互助分摊出行成本,客观上不会导致车辆使用频率增加,又因行使范围在合理可控范围内,亦未因此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此驾驶员利用私家车从事顺风车服务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得以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赔。
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李雪莲表示,投保人应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人询问的内容不隐瞒、不遗漏,不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和虚报保险损失,当车辆出现改装、加装或车辆性质发生变化时,投保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情况,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投保相应险种。同时,在网约车平台注册后又不再从事网约车业务的私家车车主,应当及时注销网约车信息,避免正常理赔受到影响。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应仔细询问车主是否从事或未来从事网约车业务,并提示车主一旦从事网约车业务需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此外,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就免责条款进行充分、明确的提示和解释说明,并将过程留痕,使投保人明白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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