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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 | 离婚案庭审后,被告打了原告一耳光,因妨害诉讼被惩处

套路网2023-05-07 18:36:020

近日

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

双方发生言语冲突

被告当庭扇了原告一记耳光

法院对被告予以严厉批评

并作出处罚

案 情

法庭上被告打了原告

今年3月,原告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法院立案后开庭审理该案。

当日上午庭审结束后,原告、被告双方在核对笔录签字期间,原告沈某与被告孙某的母亲发生口角,孙某随即打了沈某一记耳光。

处 罚

罚款500元 具结悔过

法院对孙某进行了训诫,孙某也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向沈某当面道歉。法院对孙某作出罚款500元、具结悔过的处罚。

释 法

司法权威不容挑战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被告孙某的行为从表面看是对个人权益的侵犯,实质上是对国家司法权威、公平正义的公然藐视,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和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行为的之一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司法权威不容挑战。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民事诉讼中都应诚实守信、遵守法律、配合诉讼,任何藐视法庭、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来源丨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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