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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岁男孩死亡,无资质武术教练获刑!

套路网2023-05-25 19:49:440

来源:江西法院

男孩从小喜欢运动

家长就给他报了个武术兴趣班

没想到竟是无证经营

引发男孩死亡的悲剧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8日,未成年人程某在桑某的训练场地进行训练。16时40分左右,程某完成具有危险性的“腾空正蹬”动作后,向前走两步倒地。桑某尝试唤醒其意识,见其仍然昏迷,于是驾驶自己的车送程某去医院。

因病情危重,当日,程某被转至某市人民医院进行救治。10月13日,又转至某省人民医院救治,多方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4日不幸死亡。程某死亡后,其父母悲痛欲绝,将桑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南昌市东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桑某明知其武术资格等级证书长期未年审,且没有办学资质,仍以武术教练的身份租用训练场,违规招收学生进行武术训练。

同时,经鉴定,程某是因完成具有危险性的“腾空正蹬”动作后摔伤头部死亡。桑某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指挥程某完成具有危险性的动作,致程某倒地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桑某因教学危险动作造成被害人程某死亡,应当对因该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进行赔偿,但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在判赔范围。最终判定被告桑某赔偿原告程某父母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丧葬费、遗体保存费、鉴定费合计人民币244145.82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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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东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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