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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医院持刀捅车祸伤者,交通事故变刑事案件!律师:肇事者涉嫌寻衅滋事,情节恶劣!

套路网2023-05-25 17:44:310

“太吓人了!”广西北海,一短发女子因交通事故将一名女子撞伤后,对方坚持要入院接受检查,可短发女子却坚持认为只是小事,没有必要赖在医院不走。随后双方为此发生争执。短发女子一气之下,外出买了一把,并连续捅刺病床上病人的腰部。当时大家都知道会闹出人命,立即上前制止。后来才发现短发女子没有用刀刃伤人,但其仍然被刑拘。

45岁女子马某与41岁的林女士发生交通事故后导致林女士受伤。事后林女士被救护车送到医院接受治疗。可马某坚持认为,林女士只是受了一点点伤,没必要到医院赖着不走,并坚持主张一次性解决。

可林女士认为,一定要检查清楚一点,自己才放心。从情理上,这个要求不放过。可马某不这样认为。随后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事后马某为了吓唬林女士,外出买了一把返回医院。

现场视频显示,林女士躺在病床上时,马某使用一把刀持续捅刺林女士的腰部。当时现场人员都被这一幕吓坏了,立即上前去制止马某。

后来大家才发现,马某实际上并没有用刀刃刺向林女士。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并将马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目前,警方发布通报称,马某持刀捅刺林女士腰部的行为,经医院检查,未造成林女士身体受伤;警方已依法对马某刑拘,案件正进一步侦办当中。

网友:冲动的代价很沉重

有网友们表示,还好马某没有完全失去理智,否则,即便林女士身在医院,后果也将不堪设想。

也有网友认为,明明是一件很普通的交通小事故,待林女士检查身体没事后,赔点钱就能解决的事情,可马某却非要把事情闹大。这下好了,刑事案件就等着家属代为赔偿求谅解吧!

还有网友不解,警方通报中已经明确指出,林女士当时没有受到伤害,为什么还要对马某刑拘?

律师:肇事者涉嫌寻衅滋事,并且情节恶劣

针对此事,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娟姐看法 进行了详细解读。

首先,故意伤害罪和交通事罪都属于结果犯。结果犯是指行为人之行为造成被害人身体遭受一定损伤的后果,才构成犯罪的意思。

比如说,故意伤害要致轻伤以上,才构成故意伤害罪;交通事要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且承担事故主要以上责任,才构成交通事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说,由于马某没有造成林女士致轻伤以上的后果,所以本案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交通事罪。

其次,从法律上讲,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伤害行为,即便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仍然可以治安处罚。

但是,在伤害他人的同时,又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且侵犯更多的是公共利益,那么则属于寻衅滋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寻衅滋事一般情况下,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行为人治安处罚。但是,一旦寻衅滋事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时,那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具体到本案中,马某因矛盾纠纷持刀在医院的病房内,对林女士实施伤害行为,虽然其行为没有造成林女士受到很严重的伤害,但其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医院的正常经营秩序,故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

也就是说,从警方已将马某刑事拘留来看,公安机关认为马某寻衅滋事的行为,属于情节恶劣的,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93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最后,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综上,马某本来赔偿就可以解决的事情,结果却因其一时冲动,不仅要赔偿更多的钱来获得谅解,且还要面临5年以下刑事处罚,并搭上一笔罚金后面。这就是冲动的代价,大家务必要引为戒!

(零度时评综合九派新闻、今日头条@娟姐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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