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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沂南县时刻警惕"土地之痛"

套路网2023-05-18 13:46:330

在我国,土地是重要的国家资源,也是农民的生活基础。然而,近年来,山东沂南县出现了一些违法占用土地的事件,使土地资源管理问题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本文将根据最近发生的一些案例,对沂南县的土地资源管理进行评述。

我们首先要注意的是,土地资源是有限的,而且对于国家和人民的生活、生产都有重要意义。因此,合理、公正、有效的管理土地资源是任何地方政府都应该做好的基本工作。然而,从沂南县的一些案例看,其土地资源管理显然存在严重问题。比如山东宝力科技有限公司和孔某信等个人和公司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虽然已经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处罚和制止。

案例一、2016年,山东宝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沂南县青驼镇双桥村11户村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流转企业南侧土地10亩用作企业菜园,费用一年一亩1200元。

山东宝力科技有限公司总用地面积229.5亩,位于沂南县青驼镇双桥村,其中已办理土地手续156.54亩,违法占地16.75亩,其余56.2亩空闲未建设。直到2022年也没有任何处理。

案例二、早在2010年12月14日,原沂南县国土资源局就对沂南县铜井镇燕子湖村孔某信,违规占用本村320平米建住宅的行为进行处理,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沂国土资罚字[2010]第1062号)。

《决定书》显示,孔某信违反了关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及“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等规定。对孔某信作出,在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将非法占用的320平方米土地退还村集体。于2011年3月24日前执行完毕。

2011年4月15日,沂南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政裁定书(2011)沂南行执字第146号,裁定:依法予以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孔某信在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将非法占用的320平方米土地退还村集体。

然而,4年之后,2015年8月,原沂南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在动态巡查时发现,孔某信又在本村村南占用集体土地2055平米建设厂房。

同年9月25日,该局再次向孔某信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限期退还集体土地,没收新建建筑物和其它实施及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2016年法院也下发了(2016)鲁1321执1955号执行裁定书。

尽管国土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以及法院予以强制执行,但时至今日孔某信违法占地的行为仍然存在,至今3亩土地上,挂着“临沂双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牌子的厂房和住宅小楼贺然屹立。

案例三、2008年3月开始,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擅自占用汤头街道葛沟前村建设用地1508平方米(合2.26亩),圈院建设钢结构大棚、硬化地面。直到2022年,在长达15年的时间里,沂南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始终不管不问,既不制止也不处罚,更不实施拆除。

2022年,被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才下发了处罚决定临自然资规罚决字〔2022〕3075号,该决定显示:山东沂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于2008年3月开始,擅自占用汤头街道葛沟前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1508平方米(合2.26亩)圈院建设钢结构大棚、硬化地面,违反了《土地法》的规定,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8月29日予以处罚,罚款3.016万元。

从这些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沂南县的土地资源管理存在疑似失察职责。一些违法行为者明目张胆地占用土地,甚至在被罚款后还继续违法行为,这无疑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然而,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却对此视而不见,这无疑是对其职责的严重失职。

此外,我们还要看到,这种失职不仅破坏了土地资源的有序利用,也严重破坏了公民对公平、公正的信任。如此失察的土地管理,不仅让违法者逍遥法外,也让那些遵纪守法的公民对法律产生怀疑。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必须强烈谴责。任何地方的土地管理部门都必须严格按照《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失职的管理人员进行严格问责。

最后,我们也要呼吁,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社会公众,都要对土地资源管理问题保持高度的警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护好这份宝贵的资源,让土地真正成为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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