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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女孩被判无期,坐13年牢之后,案件重新审理!最终:无罪释放

套路网2023-05-18 10:56:560

钱某意外被作为一起投毒案的最大嫌疑人,在经历了数场刑讯逼供后,违背意愿的认罪认罚。

四处申冤无果最后被判无期,17岁花季少女一夜之间沦为无期囚犯。

13年后迟来的正义终于到来,损失的青春该由谁来负责?

云南昭通市巧家县,正值大好青春年华的17岁少女钱某初中毕业以后就进入了社会,在当地一家幼儿园做保育员的工作。

幼儿园规模不大,又是第一年开始招生,所以当时钱某只需要负责照顾二十几个小朋友。

为了节约成本,孩子们的食物则由幼儿园园长朱某的母亲亲自提供。事情发生在一个晴朗的午后,钱某照顾孩子们吃过午餐照例安排小朋友们午睡。

忙碌的钱某本打算再次检查孩子们的午睡情况后自己也得空休息一会儿,突然发现有三位小朋友出现了身体不适的情况,其中幼童侯某情况最严重。

看到侯某脸色发白、嘴唇紫绀还不停呕吐后,钱某大惊失色,赶快喊来了园长和她母亲等人,几人匆忙的把出现身体不适情况的孩子们送到医院。

但是由于中毒过深的缘故,即使经过抢救,侯某依旧不治身亡,在尸检过程中查出了毒鼠强的成分。

随后朱某、朱某母亲及钱某三人被作为本案犯罪嫌疑人传唤到当地刑侦大队办公室进行审讯。由于年代问题,当时的审讯手段依旧以严刑逼问为主。

由于钱某是与孩子们接触时间最久的人,更是被列为重点审问对象。据后来的钱某所言,自己曾遭到多次刑讯逼供,每次审讯时间更是长达12个小时以上。

钱某拒不认罪,竟遭到皮鞋扇脸,带跟的皮鞋将少女稚嫩的脸庞打的又红又肿。

最后甚至连认罪认罚的审讯笔录都非钱某亲笔签名而是审问人员代签。

随后检察院以钱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钱某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钱某的父母深知女儿秉性,十三年来四处奔波,只为洗清女儿的清白。

在多方努力下终于引起了检察院的注意,随即以事实不清且证据不足为由提议再审,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撤销了原判并将钱某当庭无罪释放。

十三年后,钱某终于沉冤昭雪,公正的光再次笼罩在她的身上。

一、钱某一案中公检法机关存在的失职之处

首先,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警方为了让钱某签下认罪认罚讯问笔录,采取了暴力逼供的非法手段,强迫承认不属于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的司法工作人员是指贯穿侦查、检查、审判和执行四个阶段并负有职务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询问钱某的警方正是侦查阶段的司法工作人员,他们的所作所为构成了刑讯逼供罪。

其次,检察和审判阶段,检察院和法院在面对公安机关所提供的证明钱某投毒的证据时,没有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

面对疑点重重的事实和钱某表明冤情的控诉时,明知现有证据不够充足仍选择将17岁少女判定为无期徒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从上述两条条文中,我们也可以得知钱某的案子中检察院和法院都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

二、钱某的13年青春年华由谁来负责?

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检察院的不作为和法院自由裁量的判决共同造成了钱某的冤假错案,改变了钱某的人生轨迹并酿成了如此悲剧。

他们并非单独的个体,而是共同隶属于国家机关。

因此在对个别严重失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单独追责的同时,国家机关也应该对钱某人身自由和精神层面所带来的侵害负责。

大好年华已然逝去,国家机关所能做的就是为钱某案件平反,

和按照198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对侵犯钱某人身自由进行金钱赔偿,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日工资以错误关押的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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