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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买卖医美产品,签订的美容服务合同有效吗?

套路网2023-05-13 10:25:420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

但市场上的美容产品

鱼龙混杂

遇上“三无”的美容产品

小心“美容”变“毁容”

案件详情

2022年年底,李某看到陈某发布在某社交平台上的“美白针”经验分享贴,添加了陈某个人微信号。陈某称其系某皮肤护理中心(以下简称美容中心)员工,通过微信给李某发送了“美白针”的报价表、商品信息、注射方法、店铺照片等。

李某得知该“美白针”

为未通过国内药监局审核的进口商品

经过再三考虑

决定购买该“美白针”

并先后向陈某支付了

2000元定金和12400元尾款

李某收到货后

翻译了包装上的内容

发现该商品需要低温保存

但该美容中心并未按要求保存

李某认为该“美白针”

可能存在变质的情形

要求退货

美容中心以“美白针”

纯进口为由拒绝退货

李某遂提起诉讼

要求退还购物款14400元

并支付货款十倍赔偿金

经过审理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

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 ↓ ↓

买卖“美白针”合同是否有效?

就合同效力问题而言,根据案涉“美白针”成分、功能及静脉注射的使用方法,其符合药品的定义,但案涉“美白针”无正规的进口手续,亦未注明产品批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应认定其为“劣药”,在市场中应禁止此类交易,故本案销售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之间的买卖“美白针”合同无效。

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十倍赔偿款?

就十倍赔偿问题而言,被告某皮肤护理中心过错明显,其在明知出售的“美白针”属于国外生产的药品及供货人无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仍将此商品出售给原告,且未提供产品检验报告、进口产品海关报关单及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主观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另,原告应当对进口药品具有一定了解,其在明知涉案“美白针”在没有正规手续的情况下仍主动要求购买,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错。

经承办法官多次沟通调解

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原告将案涉“美白针”退还被告

被告将购买款退还给原告

据了解,该违法线索

已被举报至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涉案“美白针”产品未通过国家药监局审核和进行备案手续,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获得官方认可,“美白针”是否因个体差异对人体造成伤害仍不可知,被告医疗美容机构出售“美白针”的行为欠缺合法性。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医疗美容行为具有一定风险性,在选择医疗美容服务时,广大消费者切莫轻信广告宣传或他人介绍,要“擦亮”眼睛,注意查看医疗美容机构的资质、相关诊疗、手术人员的资质,以免使微整形变成“危”整形;在购买美容产品、接受美容服务时亦不可贪图便宜,以防落入“美丽陷阱”。

END

来源:和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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