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596

27岁未婚女子被要求做孕检才能入职,人事经理称孕检是公司要求;公益律师:要求入职孕检于法无据且侵犯隐私

套路网2023-05-13 09:56:421

“只有做孕检才能入职”——面对应聘公司的附加条件,收到录用入职通知的未婚青年蒋女士认为是无理要求,直接拒绝了这份工作。气愤之余,她向朋友诉说了自己的遭遇。

>>>知情网友爆料

“公司要求女性入职得做孕检,她就没去了嘛”

5月10日,知情网友向记者证实,27岁南京蒋女士日前收到录用入职通知后,因为得做孕检拒绝入职。

“她5月8号发了小红书,公司给她发通知,要求女性入职得做孕检,她看到这个就没去了嘛。”

这位网友表示:“她不太愿意说具体是哪家公司,这应该是南京的一家公司。她跟我聊了聊,她提供了与这家公司人事经理的微信沟通记录。”

记者看到,双方的微信沟通记录显示,人事经理通知蒋女士5月8日上午8点半携带资料到公司办理入职报到事宜,在9项具体要求之外,特别提出:“女职工体检加一项孕检”。

>>>女性难为女性?

人事经理很刁钻,一再确认会否很快结婚怀孕

27岁蒋女士单身未婚未育,在面试录用过程中,被要求做孕检才能入职。

蒋女士称:“人事经理强调,一般不会有公司要求你未婚未育,但是他们对婚育情况的担忧会比较大。但凡有个比较能力相当的男性角色都不会选女性,这是让我感觉比较多的一个情况。”

蒋女士透露,从面试到拿到录用通知,她和对方前后沟通了一个多月。“他们人事经理也是女性,她的问题非常刁钻,给人女性难为女性的感觉。几次复试、面试和电话沟通中,她都多次提到结婚怀孕这种问题,一再确认我是不是不会很快结婚怀孕。”

蒋女士坦言:“他们总经理对我比较满意,想让我去他们公司,但这位人事经理对我态度一直都不太好。到后面给我发offer,要求我入职体检的时候,她给我提了大概9条入职要求,然后又补充了说女性职工要求孕检。”

>>>发信息想挽留

并没说可以不做孕检,心情很差直接当场拒绝

蒋女士表示:“我会不会很快结婚生孩子的问题,之前已经沟通过好几次,我已经很不耐烦了,她一提我肯定就心情很差,我也就直接当场就拒绝了offer。”

据蒋女士介绍,“人事经理发信息挽留我的时候也并没有说我可以不做孕检。前期沟通中,这位女人事经理在我婚育情况这一块做过很多调查,问的方式也让人心里很不舒服。反正前期沟通有很多东西都让我很不舒服,所以她再提这个,我就拒绝掉了。”

谈及个人感受,蒋女士说:“让我一个未婚女性去做孕检,我也挺无法理解的,感受到对适龄未婚女性各种不尊重。我并没有去做孕检,因为我立刻就拒绝了他们的offer,当时拒绝时心情很不好的。”

蒋女士表示,作为未婚未育的女性求职者,她并没有感受到足够的善意:“我在其他家公司面试,包括在收到录用通知这家公司,都是对适龄女性未婚未育持排挤的态度,就很明确地感受到这一点。”

>>>人事经理挽留

“孕检不是针对你,是公司要求,没有不尊重”

与蒋女士的沟通记录显示,这位人事经理解释说:“至于你说的孕检的事情,也不是针对你,也是公司的要求,没有任何不尊重的意思。”

沟通记录显示,人事经理希望蒋女士能改变决定:“工作也是双向选择的,你还没有进入公司,不太了解公司的文化。公司对于员工各方面关注也是人性化的,包括结婚、生育都有福利。体检的要求也是规避不必要的事项,完全没有你认为的不尊重。我们公司也有很多入职后结婚、生育的,没有你想象中的排挤。如果你愿意给自己和公司多一点时间和机会,我相信你会改变你现在的看法。”

蒋女士表示:“去医院所有入职体检都没有这一项,找工作已经感受到很多这方面原因的排挤,但是还是不能屈服,这不是女性的错。”

>>>未透露公司名

“可能很多公司也确实是被搞怕了吧”

蒋女士与人为善,虽然未能入职,但还在替对方着想,知情网友表示,在与自己的交流中蒋女士始终未透露公司名称,“她怕给这家公司造成影响。”

蒋女士也曾站在公司角度考虑过:“5月8号我发了小红书,在评论区看到很多人留言说都有过入职就怀孕,或者是刚过试用期就怀孕的情形,导致公司受损失,同事也要分担工作压力。我才发现,原来这种情况很普遍,可能有公司也被搞怕了吧。”

>>>公益律师说法

结婚怀孕属劳动者个人隐私,招录不得侵犯

公益律师谭敏涛受访指出,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要求入职女职工必须孕检,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女职工是否结婚、是否怀孕,本身也属于劳动者的个人隐私,用人单位不得以招聘为由,侵犯劳动者的隐私权。并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孕检报告,也是对女职工的歧视。”

谭敏涛指出,在现实生活中,对女职工的就业歧视并不鲜见,要想避免就业歧视,就要勇于对就业歧视说不,而不是忍气吞声。

当女职工在应聘过程中遇到就业歧视,在保留好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还可以以用人单位就业歧视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李华 编辑 杨德合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新闻热线 029-88880000)

0001
评论列表
共(0)条
热点
关注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