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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村民翻建老房后被街道办按违建强拆了,打官司法院这样判!

套路网2023-05-13 09:16:500

原告

刘xx

代理律师

王树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郎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湖北省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

案情介绍

原告刘xx系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xx村x组的村民,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仙桃市人民政府于1992年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因房屋年久失修,刘xx于2022年1月1日开始修缮,2022年1月11日完工。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月12日强制拆除房屋。

刘xx认为该房屋是他的私人合法财产,属于合法建筑,受法律保护,未经依法征收,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无权强制拆除。随后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树南、黄郎二位律师代理案件,并向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证据

原告刘xx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刘xx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仙集建(92)字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以证明刘xx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

2、照片5张、光盘1张、仙桃市人民政府仙复决字〔2022〕第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1份,以证明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刘xx的案涉房屋。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1份、EMS快递查询单2份、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2〕x号)复印件1份,以证明案涉宅基地没有被征收。

4、湖北省街道赋权事项指导清单复印件1份,以证明“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属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的职权,仙桃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无权就上述职权赋权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且上述职权属于行政处罚,不属于行政强制。

诉讼过程

万典律师认为:原告的房屋属于私人合法财产,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未经法定程序实施征收的情况下,被告无权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和许可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房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且被告未对原告房屋进行调查认定,未告知事实、理由、依据,未听取原告意见,未制作调查笔录,未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告知复议、起诉的救济途径,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严重违法。

被告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辩称,刘xx已经20多年未在原房屋居住,原房屋已经破烂不堪。刘xx为获得房屋征收补偿,将原房屋推倒,在没有任何建房许可的情况下,违法抢建案涉房屋,属于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

法院审理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关于案涉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物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案涉房屋位于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xx村x组,在仙桃市城市规划区内,相应土地的性质对其在仙桃市城市规划区内没有影响。

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不具有认定违法建设工程的职权,且未向本院提供仙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案涉房屋属于违法建设工程的证明材料,故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辩称案涉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主要证据不足。

关于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涉房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问题。

本案中,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强制拆除案涉房屋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判决

综上,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月12日强制拆除刘xx位于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xx村x组的房屋,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确认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于2022年1月12日强制拆除原告刘xx位于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xx村x组的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仙桃市xx街道办事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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