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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法院发出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套路网2023-05-12 15:02:390

(文:蔡晓洁、许思远 编审:胡珊)当事人对证据所证事实争议较大,代理人不能全面陈述当事人之间结算经过,如何尽快查明案件事实和细节?蕲春法院发出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为您解答。

近日,蕲春法院漕河法庭在审理甲某和乙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督促当事人本人到庭参加法庭调查,以便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公正裁判。

甲某系某餐饮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某系某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至2014年间乙某经常在该餐饮公司挂单消费。后该餐饮公司经清算注销登记,明确餐饮公司对乙某的债权归甲某所有。2021年初,甲某找乙某催要欠款,乙某向甲某出具两份欠条。因乙某一直未予还款,甲某遂提起诉讼。

经依法送达开庭传票等文书,甲某和乙某均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乙某代理人确认欠条的真实性,但否认乙某债务人身份,却不能说明乙某出具欠条的理由,甲某代理人主张除欠条金额外,另有同时间段发生的未结算部分签单,对未纳入结算的部分签单亦不能清晰解释。双方代理人对法庭调查的细节问题均不能作出明确、合理的回答,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

法官认为只有甲某和乙某对双方往来及结算的过程最为清楚,为查明案件事实,向甲某、乙某送达《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责令当事人本人到庭参加诉讼,并告知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第二次庭审,甲某本人到庭,乙某以线上诉讼方式参加庭审,双方对法庭询问的问题当庭明确回复,围绕证据及细节问题进行交叉询问。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法庭查明了案件基本事实,并依法作出判决。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什么是《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是审判活动中对民事诉讼法相关理论的有益实践。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证据薄弱且当事人不到庭,极易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或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法官难以准确裁判。通过当事人本人到庭,不仅能够充分发挥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实质功能,实现公正裁判,维护司法权威,也有利于促成当事人调解,实现纠纷实质性化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的,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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